书城文化汉民族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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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华夏民族在大溶合中育成(1)

(第一节周王朝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一、驳夏、商、周三族不存在论

周王朝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首先包含有夏、商、周三个民族,这一点,本当是显而易见的历史事实,但是偏偏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所谓夏、商、周“三族”只不过是三个血亲集团。为了回答汉民族形成史上这个重大的挑战,有必要在这里对夏、商、周三族是否存在的问题加以讨论。

要确定夏、商、周三族是否存在,首先必须了解:“民族”一词,虽然先秦文献中没有使用过,但是在先秦文献中却有与“民族”一词含义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词,这就是“氏”和“族”。

关于“氏”字,甲骨文和金文有20多个字形《说文解字》解释说:“氏巴蜀名山、岸胁之自帝箸欲落者曰氏。氏崩,声闻数百里,象形。”可见“氏”字就字形和字义来讲,都是指土地的。所以《左传》隐公八年说:“天子建德,因生赐姓,胙之土命之氏。”在这里,“因生以赐姓”,着重在血统;而“胙之土而命之氏”,则着重在于土地,这恰恰就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民族”所特别强调和注重的一点。所以近代学者刘师培认为氏即所居之士,他说:“《左传》隐公8年云:胙之土而命之氏。是氏即所居之土,无土则无氏。《国语·周语》言:禹平水土,皇天嘉嘉,祚祚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胙曰岳国,命为侯伯,赐曰姜,氏曰有吕。所云赐氏姓,犹《禹贡》所言锡土姓。氏以所居之土为名,犹言国以夏名,国以吕名也。未有无土而可称为氏者也。”正因为“氏”着重在土地,强调了以地缘关系为基础,所以《国语·鲁语上》中所说的“夏后氏”,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就是指夏民族,而决不能断言,在先秦文献中“没有一条确实可以被认为是表示夏、商、周三族的名称”的材料。

关于“族”字,甲骨文和金文也有好几种不同的写法,《说文解字》说:“族,矢锋也,束之族,族也。从、从矢。”但无论把矢当作箭或当作人,其本意都是聚结、集中,凡是聚焦的人群以旗帜标之,甲骨文和金文的形象即表此意。所以《白虎通·宗族篇》说:“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余聚之道,故谓之族。”

在先秦文献中,“族”字就有明显表示民族意义的例子。例如,历来学者认为史料地位很高的先秦文献——《左传》成公4年中就说:成公“欲求成楚而叛晋,李文子曰:不可。晋虽无道,未可叛也,国大臣睦,而迩于我,诸侯听焉,未可以贰。史佚之志有之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楚虽大,非吾族也。”在这里楚与晋、鲁的民族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八个字,使“民族”的含义跃然于先秦的文献之上。

正因为“氏”和“族”两字在先秦文献中有上述民族意义的含义,所以周谷城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的“氏族”时说:“所谓古之氏族,即同一血统,同一地方聚族而居的族众。这样的族众,单举姓可以表明之,单举氏也可以表明之,盖古之一国往往即是一族也。”中国古代氏族的这种含义,与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以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自然形成的人们共同的意义显然有着重大区别。有鉴于“古之一国往往即是一族”,而“民”、“人”、“众”等字又都含有与“族”字所表示的聚焦的人群的意义相同或相近的意思,所以如上列举的“夏后氏”,还有“夏民”,“夏众”,都可以认为是夏民族的名称。而先秦文献中所说的“商人”、“殷民”;“周人”“周众”等,则分别可以认为是商民族与周民族的名称。

明确了先秦文献中“氏”与“族”的含义,那么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先秦文献中有不少地方讲夏、商、周是“民族”。

先讲夏民族。在先秦文献中有戎夏并称的记载。《左传》定公4年云:西周分封时,周成王之弟唐叔被封于夏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在此“戎”是族名,这是学术界没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与戎并称的“夏”为什么不可以认为是夏民族的族名呢?还有,在《左传》襄公4年中所讲的后羿“因夏民以代夏政”中的“夏民”,以及哀公元年中所讲的少康“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中的“夏众”,毫无疑义都是指称夏民族的。

至于商民族和周民族,《左传》定公4年在讲周武王之弟康叔封于夏墟时,“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既然前举“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夏”与“戎”是两个族名的并称,那么在这里“商”与“周”也应该是两个族名,即是商民族与周民族的并称。

正因为夏、商、周三族是夏、商、周三代客观存在的三个不同的民族共同体,所以先秦文献中常常以具体的材料来说明夏、商、周三族的客观存在,例如《国语·鲁语上》说:“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又如《礼记·明堂位》所说“在我一氏骆马黑,人白马黑首,周人黄马蕃。”这里所并称的“夏后氏”、“商人”(或“殷人”)、“周人”,就是说夏、商、周三族表现在文化和风俗习惯上的不同的心理素质列举如下:

1.服饰不同。

服饰是一个民族外在的重要标志。夏、商、周时对服饰的异同十分重视。《礼记·王制》说:“革制衣服者炎畔。畔者,君讨。”可见改变服制,不但被视为叛徒,还要受到惩罚。因此,夏、商、周三族都顽强地坚持穿着本民族的服饰。他们衣服的颜色不同,《礼记·王制》说:“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哻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郑玄《注》说:“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殷尚而缟衣裳,周则兼之,玄衣素裳。”衣服的纹饰不同,《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帽子的样子不同,《礼记·郊特性》说:“季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周弁、殷哻、夏收。”。

2.葬制不同。

从考古学、民族学和民俗学的研究方法来看,不同的民族是有不同的葬制的。《礼记·檀弓上》说:“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又说:“夏后氏尚黑,大事歙用昏”;“殷人尚白,大事歙日中”;“周人尚赤、大事歙用日出”。“大事”即丧事,这就是说,夏民族出殡在黄昏,烧土为砖附于棺材的四周;商民族出殡在中午,棺材外要套一个外棺,称为椁;周民族出殡在日出,出殡时用布帐作“墙”装饰灵柩,并用形状同扇子一样的“翣”,在路上用以障车,入棺时以障柩。另外,商民族的奴隶主贵族用人殉陪葬,而周民族则没有杀殉的习俗。所以李亚农说:“在同一时期以人殉之有无来划分民族的界限,或者倒有几分可靠。”

3.生活用具不同。

《礼记·檀弓》说:“夏后氏用明器”,“殷人用祭器”,“周人兼用之”。表明夏民族的生活用具多用陶、木和石制成的“明器”,商民族的生活用具多用青铜制成的“礼器”,而周民族则两者兼而有之。

4.“社树”不同。

《论语·八佾》说:“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粟。”“社”是土地之神,古代社祭时,要替土神立一个木制的牌位,称为“主”,并认为这一木主便是神灵凭依的地方。而这种木制的牌位,夏民族习俗用松木,商民族用柏木,周民族则用粟木。

5.历法不同。

“正月”是农历一年开头的一个月,又称岁首。据《尚书大传·略说》:夏民族的岁首为农历正月,商民族为农历12月,周民族则为农历11月。另外,“年”作为时间概念,三者的称呼也不一样,《尔雅·释天》说:“夏曰夏,商曰祀,周曰年”。

6.继承法不同。

从民俗学的角度来研究,继承法也是区分民族的一个侧面。历史的记载表明,夏代的王位继承法是传子,商代则传子也传弟,而周代则建立了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王位的继承不同,必然要影响到夏、商、周三族财产继承法的不同。《史记·梁孝王世家》褚少孙补对此不同作过很好的说明。他说:“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殷道亲亲,道尊尊”是保存在《春秋》中的一种传统观念,其多少也从一侧面反映了夏、商、周三族是不同的民族。

7.民族性格不同。

民族性格是指一个民族本来所固有的思想、感情、气质的内心活动和行为特点,也就是斯大林所说的“结合成一个民族的人们的精神形态上的特点”,或说是“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精神形态”。由于夏、商、周三族是三个不同的民族,所以在民族性格上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别。《礼记·表记》说:夏民族“亲而不尊。其民之敝,蠢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表现出朴质、温厚、又比较野蛮的民族性格。商民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表现出放荡、凶狠、好胜的民族性格。周民族“亲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慙。”表现出温文尔雅,以巧取利的民族性格。夏、商、周三族不同的民族性格,都“在民族面貌上打上自己的烙印”。

8.宗教信仰不同。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民族的宗教信仰,由于每一个民族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也往往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礼记·表记》记载:“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这就是说夏民族刚从原始社会走进阶级社会的门坎,由于简略水平比较低下,因此,对于吉凶祸福、寿夭贵贱等事仍听天由命,即《论语·颜渊》中所说的“死生由命,富贵在天”,此所谓“夏道遵命”。商民族则已处在奴隶制发展时期,生产力水平虽有所提高,但鬼神观念也大大发展了,整个商代是神权的时代,是鬼神思想沉浸的社会。而在商民族心目中,祖先的神力不亚于天帝,所以他们鬼神同视,祖先与上帝同受崇拜,形成对祖先和上帝“合二而一”的一元神——上帝的崇拜,此所谓“殷人尊神”。周民族则接受了“殷鉴”的教训,认为“天命靡常”,既不信天命,也不真信鬼神,此所谓“周人尊礼”。从“夏道遵命”、“殷人尊神”、“周人尊礼”的不同宗教信仰中,夏、商、周三族的民族区别不是又一清二楚了吗?

二、周王朝的民族分布

上一章中,我们已述及了夏、商、周、楚、越诸民族的相继崛起,可见时至周代,周王朝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和多样性,在周代,除夏、商、周、楚、越诸民族以外,周王朝还存在着被称之为夷、蛮、戎、狄的人们共同体,此所谓《礼记·明堂位》所言的“九夷、八蛮、六戎、五狄。”

周代的夷,主要指淮河、徐泅一带和山东半岛的某些人们共同体,就是笔者在起源篇中所说的东夷集团。起到春秋之际,东夷与中原诸民族还有着明显的区别,《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云:“春,杞桓公来朝,用夷礼。公卑杞。”故孔子修《春秋》时不称杞桓公为“公”而称之为“子”。有的东夷人甚至还“杀人而用祭”,保留着以人祭鬼的习俗。

周代的蛮,是对南方人们共同体的总称,除上节中所讲楚、越民族外,还有被称为“濮”的蛮。濮蛮大致分布在楚民族的西南。通观蛮之文化特点,大多有种稻、喜食鱼鲜、“文身”、“凿齿”、“翦发”(或“断发”)、“交趾”、“用舟”、“住干栏”、“悬棺葬”以及“裸身”、“君臣同川而浴”和“男女同川而浴”等与中原诸民族不同之风俗。

周代的戎,主要分布在周王朝的西北部,故又称“西戎”,是羽毛球畜牧和狩猎经济类型的人们共同体。《左传》襄公14年所载西戎的一支戎子驹支即云:“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挚币不通,言语不达。”有的如义渠和氐羌还行火葬习俗。

周代的狄,系指周王朝北部的人们共同体,故又称为“北狄”。其又分为两个集团,偏西者为狁、犬戎、狄,又分赤狄、白狄、长狄,战国时称为胡;偏东者为肃慎、貊、貉、山戎,战国时称为东胡。无论胡或东胡都过首游牧生活。

周代夷、蛮、戎、狄的存在,正如《礼记·王制》所云:

“中国、戎、狄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语言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北方曰译。”

又如《淮南子·地形训》所云:

东方,其人兑形小头,隆鼻大口,鸢肩企行,长大早知而不寿,其地宜麦,多虎豹。南方,其人修形兑上,大口决眦,早壮而天,其地宜稻,多兕象。西方,其人面末偻,修颈行,勇敢不仁,其地宜黍,多旄犀。北方,其人翕形短颈,下肩下尻,其人蠢愚,禽兽而寿,其地宜菽,多犬马。中央四达,其人大面短颐,美须恶肥,慧圣而好治,其地宜禾,多牛羊及六畜。

可见周王朝这个多民族的国家不仅包括了夏、商、周、楚、越诸民族,也包括了夷、蛮、戎、狄诸人们共同体,呈现出民族成份的复杂性。

在民族分布上,周大夫詹桓伯曾描述过如下一幅民族分布图,他说:“我自夏以后稷,魏、骀(邰)、芮、岐、毕,吾西土地;及武王克商,蒲如、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毫,吾北土也。”似乎是人们常说的夏、商、周诸中原民族居中,楚、越民族以及夷、蛮、戎、狄居四方的整齐划一的情况。实际上,这只是大体的一种划分,夏、商、周三族虽然居中,但其西、北与戎、狄交错,东与夷交错,南与楚交错,西南与濮蛮交错,东南与越交错。以晋为例,晋国是周初的重要封国,其国除周民族和被统治的夏民族外,还与戎、狄交错杂居。《国语·晋语二》即云:晋是“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戎、狄之民实环之,汪是土也。”所以远离周王朝忠心的晋与戎、狄为郊,竟出现了“拜戎不暇”的反常现象。因此,周民族姜姓集团的齐、纪、州、鄣等国与东夷、莱夷等夷人的接壤或杂居;申、吕等国与庸、卢、彭、濮等人的接壤或杂居;周民族姬姓集团的应、蔡、息、蒋、随、聃等国东与淮夷,南与荆楚,西与庸、卢、彭、濮等人的接壤或杂居;洛水、伊水之间的山区有杨拒、泉皋、伊洛之戎,山东曹县与兰阴之间有戎州已氏之,黄河与淮水之间有徐戎,河北永平一带有北戎(又叫山戎);唐叔被封于晋时得狄族隗错的“情性九宗”等史实,都反映了中原诸民族与夷、蛮、戎、狄交错的情景。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杂居的情况才是周王朝民族分布的真实情况。

三、周王朝的民族关系

周初,周民族居于统治民族的地位,作为一个民族,它与其他民族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的民族关系一方面表现在周民族对其他民族的歧视上。例如,宗法思想浓厚的周民族在明堂位的排列上,就排“九夷之国,东门之外,西面北上。八蛮之国,南门之外,北面东上。六戎之国,西门之外,东面南上。五狄之国,北门之外,南面东上。”对夷、蛮、戎、狄的歧视昭然若揭。又如,在周代的着作中,常把戎、狄视为豺狼,在书写夷、蛮、戎、狄等人的名称时常常加一个犬字旁或一个虫字,歧视之意更为露骨。另一方面又表现在民族压迫的政策上。周王朝规定:“蛮夷要服,戎狄荒服。”“要服者贡,荒服者王。”这就是说夷、蛮、戎、狄等人不仅每年要向周天子贡献牲口或承认天子的统治地位,而且还规定每代戎狄之王继位要朝见周天子,新的周天子继位也要觐见,此所谓“终王”。为了维持周民族对其他民族的统治,周王朝还规定,若夷、蛮、戎、狄之王不照要服和荒服的规定办,就要名“尊卑职贡”之分和感之以德,即所谓“修台”和“修德”,使其来贡来朝,若还不行,就要使用武力“刑诛”,即穆王祭文谋父所说:“有不贡则修台,不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云:“刑以威四夷”,一语道出了周王朝民族压迫政策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