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德的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
摘自(古罗马)西塞罗《辩论集》Ⅱ,26
凡是表现为坏的良心的地方,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使人胆大包天去做坏事,而决不会有忧虑。
摘自(古罗马)塞内卡《致卢奇里论道德的信》105
一个邪恶的心灵所具有的各种情绪,不会激起如此纠缠不开、如此心烦意乱、如此扯乱心肠和悲哀的情绪。因为当这种心灵怀着某种阴暗的意图时,它为精神上的希望、悬念和烦闷所苦恼,即使当它实现了它的罪恶目的时,它也会受到担忧、悔恨和畏惧种种惩罚的折磨。
摘自(罗马)昆体良《演说术原理》Ⅻ,Ⅰ
良心被说成是证言,是受约束或行动起来,也被说成是指责、折磨或非难。所有这一切都是随着把知识或科学应用了我们所做的事情之上而发生的,而这种应用在于如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我们承认我们已经做了或没有做某件事情而言:你的良心懂得你常常说出别人的恶,按照这种说法,良心被说成是证言。第二方面,通过良心我们可以判断有些事情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就这种意义而言,良心被说成是行动起来或受约束。第三方面,通过良心我们可以判断有些事情是干好了还是干坏了,就这种意义而言,良心被说成是道歉、指责或折磨。现在问题很清楚,所有这些情况都是随着实际上把知识应用于我们所做的事情之上而发生的。
摘自(意大利)阿奎那《神学大全》Ⅰ,79,13
我们所说的出自自然的那个良心的惯例,乃是从习惯中产生的。每个人都从内心深处坚持自己的意见,坚持所称道的和他周围的人公认的行为举止,他不能无情地从它们中挣脱出来,也不能无自满地运用它们。
摘自(法国)蒙台涅《散文集》Ⅰ,23
理查王良心无非是懦夫们所用的一个名词,他们害怕强有力者,借它来做搪塞,铜筋铁骨是我们的良心,刀枪是我们的法令。
摘自(英国)莎士比亚《理查三世》Ⅴ,iii,309
麦克白我们为了希求自身的平安,把人人送下坟墓里去享受永久的平安,可是我们的心灵却把我们折磨得没有一刻平静的安息,使我们觉得还是跟已死的人在一起倒要幸福得多了。邓肯现在睡在他的坟墓里,经过了一场人生的热病,他现在睡得好好的,叛逆已经对他施过最狠毒的伤害,再没有刀剑、毒药、内乱、外患,可以加害于他了。
摘自(英国)莎士比亚《麦克白》Ⅲ,ii,19
另一个与民约社会不相容的说法是“一个人违反良知意识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罪恶”。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个人自己成为善恶的判断者这一假定。因为一个人的良知意识和他的判断本是一回事。正像判断一样,良知意识也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对于一个不服从任何民约法的人说来,一切违反良知意识的事情都是犯罪,因为他除开自己的理性以外没有其他法则可以遵循。但就一个生活在国家之中的人说来,情形就不然了,因为法律就是公众的良知意识,是他原来就已经保证要遵从的。否则在个人的良知意识(只不过是个人的意识而已)如此分歧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就必然要陷入混乱;而且人们在服从主权者时,便都不敢超过自己认为有利的程度。
摘自(英国)霍布斯《利维坦》Ⅱ,29
我还要把公断者的良知安置在他们的心里,做为他们的向导;如果他们能听从它,而且善用它,便会得到一个光明接着一个光明,忍耐到底,安全地达到目的。
摘自(英国)弥尔顿《失乐园》Ⅲ,194
啊,良知,你把我逼进何等恐怖和战栗的深渊,没有出来的路,只能从深处沉入更深的渊底!
摘自(英国)弥尔顿《失乐园》Ⅹ,842
纵使在一个法纪最松弛的国家里,一个有良心的人也不会胡作非为的;他会替自己订出立法者所忘记订的法律。
摘自(英国)菲尔丁《汤姆·琼斯》ⅩⅦ,3
的确,如果一个人一生中有什么可以依赖的事情,而且是他有能力确定无疑所了解的事,这一定是这样的事情,——或者他有善良的良心,或者没有。
摘自(英国)斯特恩《特利斯脱兰·香代》Ⅱ,17
由于我始终是按照我自己的方法去做,所以我这些规律并不是从高深的哲学中引申出来的,而是在我的内心深处发现的,因为大自然已经用不可磨灭的字迹把它们写在那里了。我想做什么,我只问我自己:所有一切我觉得是好的,那就一定是好的;所有一切我觉得是坏的,那就一定是坏的,良心是最善于替我们决疑解惑的;所以,除了是为了同良心刁难,我们是用不着那种诡谲的论辩的。
摘自(法国)卢梭《爱弥儿》Ⅳ
在我们的灵魂深处生来就有一种正义和道德的原则;尽管我们有自己的准则,但我们在判断我们和他人的行为是好或是坏的时候,都要以这个原则为依据,所以我把这个原则称为良心。
摘自(法国)卢梭《爱弥儿》Ⅳ
约翰逊同情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孩子们很残忍,野蛮人也很残忍。同情心是需要理性的培养。我们看到某一种生物受难时也许会觉得很难过,然而并不一定对他有同情的心理,因为我们并没有想去救他。当我赶去赴朋友餐会的途中,发现时间已经太迟了,我便吩咐车夫跑快一点,当我看到他扬起鞭子抽打马匹时,我也许会因为使这些动物增加了痛苦而感到不安,可是我不愿意停下来。不,先生,我还是希望继续抽打下去,好让车快点往前驶去。
摘自(英国)鲍斯威尔《约翰逊传》(1763年7月20日)
良心不是通过学习获得的,为了获得它这不是一种任务;相反地,对于每一个有道德的人来说,在他的内心中原先就有良心。
因此有良心这就等于说有一种尽义务的责任。因为良心是实践理性,在任何情况下,它出现于人的面前,作为开释和谴责的责任。因此良心不涉及客体,而只同主体有关。……这样当人们说:“这个人没有良心”,这是说他没有注意良心的命令。因为如果他,真的没有良心,那他就不能因按照义务而做了每一件事情为自己大增面子,也不能因违背义务而受到责备,因此他也就不能想到有一种良心的责任感。
摘自(德国)康德《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Ⅻ
人们可以用高尚的论调谈论义务,而且这种谈话是激励人心、开拓胸襟的,但是如果谈不出什么规定来,结果必致令人生厌。
精神要求特殊性,而且它对它拥有权利。与此相反,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人作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的目的的束缚,所以这是更高的观点,是首次达到这种意识、这种在自身中深入的近代世界的观点。在过去,意识是较感性的时代,有一种外在的和当下的东西,无论是宗教或法都好,摆在面前。但是良心知道它本身就是思维,知道我的这种思维是唯一对我有约束力的东西。
当我们谈到良心的时候,由于它是抽象的内心的东西这种形式,很容易被设想为已经是自在自为的真实的东西了。但是作为真实的东西,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这里,我们仅仅谈到抽象的善而已,良心还不具有这种客观内容,它只是无限的自我确信。
摘自(德国)黑格尔《法哲学》附释136—137
如果上帝是不存在的,那么在人们的良心上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因为对于个人与上帝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良心就是神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个人的良心上,即使说有很小的东西也是十分奇怪的事的原因,因为人们能直接地感受到上帝的重大分量。
摘自(丹麦)克尔恺郭尔《爱的作品》Ⅰ,3B
有些作者主张在人类和低于人类的动物之间的一切差异中,道德观念,即良心是最重要的;我完全同意这一判断。正如麦金托什所指出的,道德观念“理所应该地凌驾于其他任何人类行为的准则之上”;它的高深意义可以总结在简短而重要的“应尽义务”这个词中。它是人类所有属性中最高尚的一种属性,引导他毫不迟疑地冒着自己生命的危险去保护同伙的生命;或者,经过适当的深思熟虑之后,仅仅由于对权力和义务的深刻感觉,而被迫在某种伟大事业中牺牲自己的生命。
摘自(英国)达尔文《人类的由来》Ⅰ,4
有道德的生物能够反省其过去的行为和动机——能够赞同这个、反对那个;人之所以值得称为人者,即在于人类和低于人类的动物之间的这种最大区别。但是,我也曾试图阐明,道德观念起源于:第一,社会本能的持续和恒久存在;第二,人类懂得同群诸人的称赞和非难;第三,人类心理官能的高度活动以及对过去的印象鲜明。而且人类同低于人类的动物的区别即在于后面这几点。
由于这种精神状态,人类不可避免地要瞻前顾后,并把过去的印象加以比较。因此,当某种暂时的欲望和激情抑制了其社会本能之后,一个人就要反省对这种过去冲动而现已减少的印象,并把这等印象同恒久存在的社会本能加以比较。于是他感到不满,这是所有不满的本能留给他的,所以他决定将来不再有这样行为——这就叫作良知。任何一种本能如果永久地强于另一种本能,而且持续较长,这种本能就会引起我们用语言来表达的“应该遵从它”的那种感情。一只向导狗如果能够反省其过去行为,它大概会对自己说,我应该(恰如我们说给它的那样)示明那只山兔的所在,而不应屈从于一时的诱惑去猎扑它。
摘自(英国)达尔文《人类的由来》Ⅲ,21
人们之做出恶劣的行动,不是因为他们的欲望强,而是因为他们的良心弱。而欲望强与良心弱这二者之间也没有自然的联系。
自然的联系是另一种样子。说某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欲望和情感较为强烈和较为多样,意思只是说他具有较多的人性原料,因而就或许有能力做较多的祸害,但也确实有能力做较多的好事。所谓强烈的冲动不过是精力的另一名称。精力当然可以被导向坏的用途,但是一个富有精力的人性也永比一个无精神无感觉的人性可以做出较多的好事。凡是最富有自然情感的人也永远是可以培养出最强烈的有教养的情感的人。使得个人冲动生动有力的是一种强度的感受力,而这也正是最热烈的嗜爱美德和最严肃的自我节制所由产生的源泉。只有通过对于这些东西的培育,社会才算既尽其义务又保其利益;而不是因为不知怎样制作英雄就连制作英雄的材料也抛弃掉。一个人,其欲望和冲动是他自己的——这些是他自己的本性经过他自己的教养加以发展和校改的表现——就称为具有一个性格。一个人,其欲望和冲动不是他自己的,就没有性格,正如一架蒸汽机之没有性格一样。一个人的冲动如果除了是自己的之外还加上是强烈的,并且又在一个强烈的意志管制之下,那么他就算有一个富有精力的性格。凡认为对欲望和冲动的个人性格不应加以鼓励使之展开的人,必认为社会不需要强有力的人性,必认为社会中若含有不少富有性格的人并不见得好,必认为精力方面的一般的高度水平也是无足取的。
摘自(英国)密尔《论自由》Ⅲ
无论我们的义务标准是什么,义务的内部制裁力只是同一种东西——我们自己内心的一种情感,一种伴随违犯义务而引起的相当强烈的痛苦;这种痛苦,在德性经过正当修养的人,遇着比较严重的场合,就会强度增高,使他觉得违反是万不可能而自然避缩不做。这种情感,假如是无偏私的,与纯粹的义务观念相连而不只牵连特种义务或任何附属的情境,那么,它就是良心的精髓。但是实际上良心是个复杂现象,在良心内,简单的事实通常是全部给旁枝的联想包盖住的——这些联想起源于同情、爱悦;尤其是起源于恐惧;起源于一切种类的宗教感情;起源于我们对儿时和过去生活全部的追忆;起源于自尊心和希求别人尊重我们的欲望;甚至有时还起源于自卑心理。我觉得良心的这种极端复杂化就是道德义务的观念所具有的那种神秘性的来源。
摘自(英国)密尔《功利主义》Ⅲ
我认为坏的良心就如同一个人在他不断体验到的重大变动的强制之下,患了重病一样,——这种变动使他最终发现自己是被束缚在社会和治安的范围之内。
摘自(德国)尼采《道德的世系》Ⅱ,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