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为灰,取生荔,……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意思是说,在春天不准到山林里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设置陷井。到7月份才解除禁令。更早些时候,西周颁布过“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的《伐崇令》。这些显然是中国古代保护森林、水源、幼小动物、水产资源的法律,聪慧的先人已萌生了用法律保护自然环境的念头。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尔法典不但规定了对牧场、林木的保护,还规定禁止鞋匠住在城内,以免污染水源和空气。1306年英国议会通过国王颁布禁令,不准伦敦的工匠和制造商在国会开会期间用“海煤”取暖,否则处以巨额罚款,拆毁炉子,甚至个别处以极刑。这些都是环境立法的可贵萌芽。
时至今日,法律法规已成为保护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武器。盗伐、滥伐林木,捕杀或贩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1989年,陕西省佛坪县岳坝乡农民李传才勾结本村农民周明贵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山林中猎杀一只大熊猫,因触犯刑法,李传才被判处死刑,周明贵被判无期徒刑。法律是无情的,既使是误杀也难逃罪责:1982年7月17日,陕西省洋县405厂工人崔惠仁、黄时中二人携带猎枪到龙家坡一带打猎。当他们在林边休息时,发现有几只大鸟向他们飞来,崔惊喜不已,喊道:“老黄,你看那边飞来几只鹭!”这种鸟群已飞到他们的头顶上,黄先开一枪未中,崔又紧接着开了一枪,只见一只鸟在空中盘旋,难以前进,此鸟已受伤,黄又补射一枪,只听这只鸟惨叫几声,便很快坠落林中。二人忙跑入林中四处寻找,但一直未寻到猎物,又继续往前打猎。后来受伤的鸟被两个小学生拾到后死亡。经有关部门辨认,竟是国家禁猎的、当前世界上最为稀有的珍鸟之一朱鹮,遂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在此案侦破过程中,崔、黄二人得知自己猎杀了珍禽后,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人破坏珍禽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
在人类社会早期,环境问题主要是农业生产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由于生产活动简单,对环境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冲击不大,所以古代只有一些零星的单项的环境保护法规。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了社会生产力和空前发展,资源被大量开发、耗费,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19世纪中期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制定了防治污染的法规。不过环境法迅速发展是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破坏日益严重,所以迫使各国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现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建全的国家,环境法已日趋完善,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