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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编户齐民

在以农为本的古代社会中,农户始终是国家编户齐民的主体。就是到今天,大陆户口登悬泉简牍记中,最主要的类别还是两大类,即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目前大陆农业人口仍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左右。而在古代中国,农业人口的比例更是远大于此,几乎是百分之百。因此,在多数朝代,干脆把农户等同于民户,或称“正户”。农即民,民为正,非农非民就不正。

农户阶层的形成与发展变化,与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土地分配制度以及由此而来的赋役制度密切相关。

夏、商、周时期,农耕生产方式虽然已经出现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游牧方式仍然存在,并在朝代前期占据社会生产的重要地位。有人经过分析后认为,殷商时期的频繁大迁徒,既可解释为定居农耕生产方式的尚不成熟,也可解释为游牧民族需要不时迁徙而逐水草的习惯使然。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实行的是种族征服式的奴役制,“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是我同一种族的人,肯定怀有二心,是征服者的基本心态。因此,战胜民族把本族人口安置在有城郭护卫的“国”中,把被征服民族人口安置在“国”以外的“野”中。国人一般不从事农业生产,野人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缴税服役纳贡。这一时期的野人,就是后世农民的前身。国人与野人的区别,既是种族区别,也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区别。当然,在户口登记中,也是最早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别。

春秋战国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化开始出现,土地、人口的宗法分封制和在此基础上的国、野之别逐渐被打破,从前的野人和农奴,开始变为自由人或半自由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发展。秦国奖励耕战,商鞅变法时设定20级的国家爵位,普通百姓若立有军功,也可获得爵位。汉初的轻徭薄赋,对农户的休养生息,发展壮大,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时编户齐民的主体,就是农户,其中包括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以及部分中小地主。他们既是编户齐民的主体,也是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

由于土地私有化必然产生土地兼并,农户的主体——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破产就成为必然。秦末繁重的赋税徭役,终于导致了由陈胜、吴广领导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使秦始皇想传之万世的基业到二世即亡。刘邦和汉初的几位皇帝,汲取秦亡的教训,提倡“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出现了后世称道的“文景之治”。但到西汉末期,就出现了与秦末相似的情况。对此,汉王朝也曾想方设法加以矫正。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限田”,即限制官僚、地主、豪强占田的数额,防止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王莽新朝时期,还曾模仿古制,实行国家重新分配土地的办法,叫“王田制”。但所有这些,都挡不住土地私有化浪潮的冲击。在土地兼并基础上形成的地方豪强和割据势力,最终把汉王朝冲得七零八落、四分五裂。

史称乱世的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出现了复古倾向。东汉末年战乱频仍,人口锐减,荒地增多。公元196年,曹操接受谋士建议,实行屯田制,即由国家招募或强迫人民和军士垦种荒地,且耕且战,以解决军粮不足问题。同时期的吴、蜀两国,也先后仿效这一作法。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民屯户也称为“屯田客”或“客”,其中有政府招募来的破产流亡农民,也有不少奴婢,还有一部分原是“黄巾军”的残余人员。民屯户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租,还要负担其他劳役;一般不服兵役,但也要实行军事编制,接受军事训练,遇有紧急情况则要出征。民屯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户口登记办法。如三国时期,在郡县设典农官,主管民屯事务,与郡县长官分城治事,互不统属,直接向中央大司农和尚书台负责。民屯户的人口、财产等情况,由典农官定期登记,造册上报,故民屯户又被称为“典农部民”。唐宋时期,也曾在沿边地带实行屯田,但主要是军屯,后转入内地,改为民屯。“安史之乱”后,屯田大量出现,时称“营田”。从事营田的人口,主要是脱籍的浮客、逃户、流民等。为了管理营田事务,朝廷曾专设“营田务”,营田户的户口,由营田务直接登记造册,上报户部,不入州县籍贯。营田户所耕种的土地,均属国有,须向国家纳租,租额较重。因此,营田户的积极性不高。唐末,政府开始下放营田权,使营田成为私人土地。到五代十国的后周时,撤销了户部管理营田的机构,将营田户归属当地州县,营田户不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户别。

这一时期农产阶层的主体,是随着均田制的推行而出现的均田户。北魏孝文帝时,实行“计口授田”式的土地分配制度。北齐、北周,以及隋朝和唐中期以前,都曾实行类似制度,史称“均田制”。按照当时的均田法令,凡成年男女,原则上都是国家的授田对象。授田的数量,因时因地而异。所受土地分为两种,唐时分别叫“口分田”和“永业田”,前者有授有还,后者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一般不用归还。根据各户受田多少及土地质量,确定应负担的国家赋税,唐时分为租、庸、调三种形式,其中租是地租,庸是力役或其替代品,调是按人头摊派的特产税。在户口登记中,各户的人口、土地情况,以及租、庸、调负担情况,都要详细写明。凡接受国家授田的农户,称为“均田户”,他们是当时农户的主体,也是民户的主体,所以又称为“正户”。唐中期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均田户也随之失去存在的基础。

唐代的户口类别中,最主要的是“课户”和“不课户”两大类。其中的课户,构成农户的主体。唐代规定,凡有田产,户内又有承担国家税赋人丁即“课口”的人家,称为“课户”;无田产或有田产但依法免除赋税的人家,称“不课户”,或“免课户”。从目前发现的敦煌、吐鲁番唐代户籍实例看,“课口”又分为“见(现)输”与“见(现)不输”两种,前者指家有课口而且现在负担国家赋税者,其中又分为租庸调全纳、仅纳租调和仅纳租三种类型;后者指家中虽有课口,但因故现在不纳租庸调者。与之相应,课户又分为“课户见(现)输”与“课户见(现)不输”两种。按照当时的均田法令和租庸调制,凡受田成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粟2石,称为租;随当地所产,缴纳绢(或绫、绝)2丈,绵三两,不产丝棉的地方,缴纳布2.5丈,麻3斤,称为调;每丁每年要服徭役20天,闰月加两天,如无徭役,则缴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3尺或布3.75尺,称为庸。由于课户和课口的租庸调负担在实际中不断加重,并且还有其他额外科差,许多本应成为课户的人家想方设法加以规避,进入不课户行列。据统计,“安史之乱”后,不课口与课口的比例,由从前的4:6上升为6:4,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课口见(现)不输”。这样,沉重的赋税徭役转移到日趋减少的“课口见(现)输”者身上,导致更多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破产流亡,最终酿成唐末黄巢领导的农民大起义。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逐渐废弛后,课户与不课户也就不再是国家户口登记中的主要类别。到号称“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宋代,则出现了与课户与不课户相类似的“主户”与“客户”。所谓主户,是指家有田产,并且承担国家赋役的人户,也称正户、土户。主户又分为乡村主户与坊郭(城市)主户。乡村主户中,既有自耕农、半自耕农,也有地主,包括一部分官户和形势户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家,还包括当时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专业户,如茧户、机户、茶户、矿户、盐户、船户等。从宋代官方统计数字看,主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65%左右。为了相对公平地摊派赋役,宋代在主户中按资产多少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负担赋役。但在实际施行中,由于主户中的上等户大都是些豪强大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和恃强凌弱的形势户,遂使沉重的赋役转移到下等户身上,使他们经常处于破产境地。故随着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演变,宋元以后,国家户口登记中的“主户”类别逐渐消失。

而“客户”的历史则较为悠长。历代失去土地、租种别人田亩并居住人家房屋的农户,实际上都是客户,不过有时叫客或客户,有时叫浮客或佃客等。宋代则把客户与主户并列为两大户口类别。客户中,既有乡村客户,也有坊郭客户。乡村客户中,有一部分耕佃官田的官庄客户,也有一部分虽无土地,却有耕牛等农具的佃客。从宋代户口统计数看,客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35%左右,个别地方高达百分之五六十。由于客户没有自己的田产,所以一般不承担国家的正税,也不参与户等评定。客户与业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有的地主将客户当作奴仆对待,甚至私加处罚、买卖。

由少数族立国的辽、金、元时期,农户的情况较为复杂。契丹、女真、蒙古族进入北方和中原地区时,设置州、军、城、堡,安置在战争中俘虏来的汉人和其他少数族人口,称为“投下户”,也称“头下户”,主要供皇室和达官贵人役使。后来,安置投下户的军、州演变为诸王室的封地或勋臣的食邑,投下户实际上成为农奴户。投下户出现之初,是皇帝或其他贵族的私属。随着封建化进程的加深,原来完全隶属于本主的投下户,开始向既依附于本主、又隶属于朝廷的方向发展,即由奴隶向半自耕农过渡,投下军、州也逐渐变成既是本主的领地,也是朝廷的管理机构的特殊行政单位。与之相应,属于投下军州的投下户,既要向本主缴租,又要给国家纳税,所以又称为“二税户”。此外,辽、金时期,还有一种寺院的“二税户”,即将俘虏的汉人或其他少数族人口赐给寺院,分其税一半给官府,一半给寺院。后来这种二税户逐渐与僧共居,供役但不再给国家纳税,演变成了寺院的奴仆。

建立元朝的蒙古族站稳脚跟后,又把全国人口分为军、民、匠、站四大类别。原则上凡有田四顷以上,军费足以自给者,编入军户;土地在四顷以下一顷以上者,编入民户,也即农户;手工业者编入匠户;各交通驿站服役人户编为站户。民户原则上都要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其中又分为四种类型。一类叫“元管户”,指在元太宗七年(1235)的国家户籍上已有登记者,征税最重;一类叫“交差户”,即在元太宗七年以后登入民籍者,征税稍轻;一类叫“漏籍户”,即曾脱漏户籍,后查出又补入者,征税也较重;还有一类叫“协济户”,即老、幼、病、残、妇等户,能力有限,无法独立纳税当差,但可以协助其他税户。这四类农户,虽负担轻重不一,但构成民户的主体,在元朝中后期的土地兼并中受害最重,破产者日增,大量流亡他乡,成为元末“红巾军”起义的主要力量。

明清时期,国家户口类别中的主体仍是农户。明代的农户,主要由三部分人口组成。一部分是非身份性地主,即没有官职或朝廷赏赐的其他身份的地主,一部分是自耕农户和半自耕农户,还有一部分是佃户和乡村各种专业户。清代明确规定,土著者、流寓人口入籍者、八旗人口被销除旗档者、汉军出旗者、被当地安置为民者,都为民户,实际上也就是农户。明清的农户,仍是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但不同的农户,负担轻重不一。最重者,还是自耕农、半自耕农,还有佃农。尽管明清的统治者为均平和减轻农户负担曾多次改革土地和赋役制度,但由于封建体制所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和前代一样,明清的农户仍然不时处于破产流亡境地,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常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