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题要清楚明确
论题(包括使用的概念)所表达的含义必须清楚、确切,不能含糊其辞,也不能带有歧义。为此,在进行论证时就要求论证者先明确论题,并用准确的语言表述出来,对论题中关键性的概念,必要时还应加以定义、扼要说明或加括号阐释。
二、论题应保持同一
在一个论证中只能有一个论题,并且在整个论证过程中保持不变,始终围绕该论题进行论证。论题保持同一是同一律对论证的基本要求,违反了这一规则就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判断替换了原命题。
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判断替换了原论题,常见的有论证过多或论证过少两种错误。
“论证过多”是指不去论证论题,而是去论证比论题断定较多的那个判断,即超出了原论题的范围。
“论证过少”就是指不去论证论题,而是论证比某个论题断定较少的判断,即缩小了原论题的范围。
三、论据应当是已知为真的判断
这条规则要求在论证过程中所引用的论据必须是已被证明了的真实判断,而不能用虚假的或真实性尚待确定的判断当论据。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论据虚假”或“预期理由”的错误。
在实际论证中,对于推理的某些前提被省略的情况下出现的“论据虚假”错误应当特别注意。
四、论据真实性不能依赖论题来证明
如果论据的真实性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来论证,就等于论题的真实性依赖于自身的真实性来进行证明,实际也就等于没有论证,也就是说出现了论题和论据互为论据或互为论题的情况。违反这条规则,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例如:
五、从论据应该能推出论题
论据与论题之间必须具有逻辑联系,论据应该是论题的充足理由,从论据的真实性应该能合理地推出论题的真实性。违反这条规则,就会使论据与论题之间失去必然的联系,导致“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常见有下面几种表现形式;
(1)论据与论题之间在内容上毫无联系,即“论据与论题毫不相干”。
(2)在论证过程中,所引用的论据对于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来说虽然是必要的,但还不是充分的,从论据的真尚不能推出论题的真,若要使论题的真实性得以确立还得补充出其他的论据来,否则就会“论据不足”。
(3)“以相对为绝对”。这是把在一定条件下的真实性判断当作无条件的真实论据来使用。
(4)“以人为据”。这是在确定论题真实性时用权威人士的话来代替对论题的论证或以某人的身份来证明论题的结论。
(5)违反推理规则。
论证要借助于推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使论据和论题之间建立逻辑联系的纽带,若推理形式不正确,即使论据真实、充分也不能推出论题的真实性。
上述规则的前两条是关于论题的规则,中间两条是关于论据的规则,最后一条是关于论据与论题关系及论证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一个论证若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论证就会缺乏说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