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人们在谈到“法”的时候经常有些茫然,因为觉得它们是很特殊的东西。不过,如果我们对自身在法律中的地位比较清楚,就不难理解什么是法了。
例如,我们说起万有引力“法则”时,它不过表示物体相互吸引;一块扔向空中的石头会朝着地面下落(正如孩子们所说,“任何事物上去了就必须下来”);我们还知道怎样计算此类下落物体的速度。但是,我们马上会意识到,这种法则不是人所能创造的,我们不过是发现了“法”而已。这便是我们所称的“自然法则”。
2.当一位绅士在大街上遇到一位女士时,倘若他与对方比较熟识,就会抬抬帽子以示尊敬。他希望彬彬有礼,而且希望她心里清楚:他是懂得礼貌需要他怎么做的。这种向女士脱帽的规矩便是常见的礼貌法则之一。这样的法则还有很多。我们很难说是谁创造了它们,但它们是被广泛认可并遵守的。人们会留意这些用于规范行为的法则,因此大概也叫做“法”。不过,我们马上会发现它们与自然法则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万有引力法则仅仅是常见的法则,通过这一法则,我们会发现物体彼此吸引。但是,抛向空中的石头总会不由自主地落向地面。实际上它别无选择。从另一方面讲,人倘若希望不礼貌,他便可以不礼貌。许多人的举止就非常粗鲁。这时候我们说,他们违犯了礼貌法则。相比之下,没有人听说过一块石头可以“违犯”万有引力法则。
3.如果窃贼由于盗窃被抓获,警察立即会把他押到警察局。很快,这个犯人便会发现自己的前面是一位法官和陪审员。如果陪审团对事实的陈述感到满意,法官便会判他入狱。法官会说,这是根据“法”作出的这种“法”会解释盗窃是什么意思、能够为盗窃行为定罪。通过逮捕并惩罚犯罪分子来执法是警察和法庭的职责所在。我们立即会发现,这样的“法”之所以制定和执法,是为了人们能够享受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法庭和警察无法可依,那么小偷就可以为所欲为。这样每个人都只好日夜盯着自己的物件以免失窃了。
4.在这五花八门的“法”当中,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仅仅是第三种,即被法官和陪审团以及法庭用来强制执行的那种“法”。当我们谈到国法、立法人、律师时,指的便是这种法。
5.谁制定的法律?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有些法解释了禁止哪些行为、如何预防出现此类行为,以及一旦实施了此类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叫做犯罪,而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法律叫做刑法,违犯了这些法律的人叫做犯罪分子。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商务、为收债提供方法、销售土地需要登记在册等等各种各样的法律。还有一些法律则规定警察和法官之类的公务员应当怎样产生,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6.所有这些法律都必须由某些人来制定,我们应当知道到底是谁有权制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一点非常重要。学校的规定是由老师制定的,但是它们只针对学校里的男生和女生。合众国的法律应当为这块土地上的每个男人、女人和孩子遵守。
7.在俄国,法律是由沙皇制定的。当然,如前所述,他手下有一群人就制定什么法律向他提建议。但是,他不一定非得采纳他们的建议,而且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只有当沙皇使他们的建议成为法律时,它们才是法律。沙皇就是立法者。这样做便将一种巨大的责任压在单独一个人身上,如果他经常听从朝臣们的建议,这种责任很可能会有所减轻,但遗憾的是,俄国政府是个地地道道的君主制政府。
8.在有些国家中,所有成年人会通过群众大会聚集在一起,以确定应当制定什么法律。瑞士共和国有几个州就是这样做的。在我们国家部分州的乡镇也是如此,当然了,乡镇大会并不是制定所有法律,而只是设立他们自己本乡镇的法规。这种立法形式与纯君主制国家截然相反,因此叫做“纯民主方式”。在人口不太多、面积不太大的地区,这种方式非常管用。
9.在一个共和国,法律通常是由一群由人民专门为此目的而选举出来的人制定的。这个群体便叫做立法机构,其中选出的成员一般只有几年的任期,所以,倘若他们不能让人民满意,就会选出其他人取而代之。在一个大国,所有人聚集在一起共同立法并不方便。于是,除此之外最好的办法便是由人民选出一小部分能体现民意的人。
10.在一个采取君主制但君主又没有绝对权力的国家(如俄国的沙皇),立法机构成员中,部分是人民选出来的,部分是贵族阶层,部分是君主自己。不过,由于君主和贵族在其位不谋其正、无视民众意愿,因此很显然,在这种国家,人民并不能始终得到自己想要的那种法律。然而反过来讲,如果人民选出来的代表不同意,君主和贵族也无法制定自己想要的法律。
11.为什么法律不可或缺。没有法律,我们就一点也不能安逸地生活。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些非常自私和心术不正的人,一有可能就随时打算伤害他人的利益。他们极喜欢偷窃、破坏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伤害甚至杀害惹他们生气的任何人。即使在法律严酷、执法严明的国家,此类犯罪分子仍然存在。我们经常在报纸上读到盗窃、纵火甚至谋杀的报道。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没有法庭、没有警察,我们可以确信,偷窃和暴力犯罪更会剧增。每个人都必须力所能及地保护自己,但是,无论怎么保护,都没有现在的法律保护得那么好。因此,一旦失去了法律和政府的保护,哪怕是很短的时间,除了犯罪分子之外的任何人肯定都非常乐意看到法律重新恢复。
12.当然,倘若没有法律、没有警察,习惯于违法并且侥幸地希望自己不被抓住的人肯定非常高兴。正如古语所说:“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就会品尝被绞索拖拽的滋味。”但是,不做贼的人就不同了。13.以上原因足以说明为什么要有法律以及执法的官员。此外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但在这里不必介绍。我们经常听说“不文明”国家,同时将自己的国家称为高度文明国家。二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在于文明国家拥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在这种体系的保护下,人民的生命财产是安全的。如果某个人前往某个不文明国家(例如非洲的某些国家),那么他就必须随时保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免遭致命武器伤害。无论走到哪里,他可能都需要带上一支来复枪和几支左轮手枪。但是,身居美国城乡的商人不必携带这些武器。这是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而非洲的某些国家不是。
14.约翰·C·卡尔霍恩。约翰·考德威尔·卡尔霍恩是南卡罗来纳州一名伟大的政治家。他于1782年出生于该州,1850年在华盛顿市逝世。他活跃于公众视野长达40多年,任过国会众议员、参议员、战争部长、国务卿和美国副总统。当参议院由于能力出众而声名鹊起的时候,他是这一机构最杰出的演讲家之一。卡尔霍恩、克雷和韦伯斯特是参议院中的思想巨人。以下内容是从他的一篇演讲中摘录的:
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就像没有社会就没有人一样,不存在某种形式的政府,社会也会不复存在。所以说,政治是人的自然状态。它是造物主缔造人的目的所在,人只能不可抗拒地卷入政治之中,只有参与政治,人的种族才会延续,所有才能才会完全开发出来。
由此可以推断,即便最不可取的政府模式,也要比无政府状态好;个人解放或个人自由,必须服从于保护社会免遭内部动荡和外部破坏所需的任何力量。
人们越是无知、愚蠢、卑贱、腐败、易受内部暴力外部危险的侵蚀,那么政府应当拥有的、保护社会免遭内乱和外部破坏的权力就会变得越来越大,而个人的自由就会越来越少,直到最终达到最低状态,即政府一方必须拥有绝对的专制权,此时个人自由便没有了。
所以反过来讲,倘若人民在智慧、美德和爱国精神等标准上都处于上升状态,那么他们对政府的本质、政府运转的目的以及管理政府的正当方式越能详尽地了解,政府所需的权力就变得越来越小,而个人自由也会越来越大。
Laws and Their Makers
I.What We Mean by Laws.People are often confused when they talk about law ,because they mean very different things.But there is no difficulty if only we are quite sure what we mean.
For instance,we speak of the “law”of gravitation.This merely means that material bodies attract one another;that a stone tossed in the air will fall towards the groundas boys say,“What goes up must come down”and that we know how to calculate the speed of such a falling body.But we see at once that this is a law which men did not make they have discovered it.It is what is known as a law of nature .
2.When a gentleman meets a lady on the street,if he is acquainted with her he lifts his hat as a sign of respect.He wants to be polite,and he wants her to know that he understands what politeness requires.This rule of lifting the hat to a lady is one of the common laws of politeness.There are many such laws.It would be hard to say who made them,but they are obeyed by common consent.They are rules for action which people heed,and so are very properly called laws .But we see at once how different they are from the laws of nature.The law of gravitation is merely the regular way in which we see that bodies of matter are drawn towards one another.But the stone thrown in the air cannot help falling towards the ground.Indeed it has no choice.On the other hand,a man can be impolite if he wishes.Many people are very rude in their conduct.We Say then that they are breaking the laws of politeness.But no one ever heard of a stone “breaking”the law of gravitation.
3.If a burglar is caught stealing,a policeman will soon march him to the police station.Presently the prisoner finds himself before a judge and jury.The facts are proved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jury,and the judge then sentences him to prison.This,the judge says,is according to “law”a law which explains what is meant by burglary and which fixes apenalty for the burglar.It is the duty of the policeman and of the court to enforce the law by arresting and punishing the criminal.We see at once that such laws as these are made and enforced in order to protect people in the enjoyment of their own property.If it were not for the courts and the policemen,thieves would do about as they pleased.Everybody would have to watch day and night to keep his things from being stol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