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管理人员第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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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重视法律:别让奸商欺骗了你(1)

○若身为新管理人缺乏法律意识,必然会在生意场上栽跟头。

○在商场上,以坑人开始,势必以害己告终。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靠制假贩假,不是长久的赚钱发财之计,更不是发家致富的门路,到头来必受法律的制裁。

○最好的广告就是满意的顾客。

○当新管理人遇到不合法的经营管理使自己上当受骗时,就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打官司。

○不学法律,不懂打官司,新管理人就得不到这个“护身符”,就要遭人欺负。

○法律,是新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和企业双方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公司与所属员工分道扬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的正常终止;另一种是劳动合同提前解除。

○在现代商场上,新管理人讲信用是很重要的,大部分新管理人也都能自觉地遵守合同,但对于初涉商场的创业者,不能因生意能赚钱就忘乎所以,切不可搞“君子协定”,不可因为与对方稔熟,而忽略了签约过程。

○作出适当让步,是解决合同矛盾纠纷的方法之一。

1、重视法律意识,不让奸商钻空取巧

商品经济虽然有其自身的规律,但仍需要法律支持。在一个法制国家里从事经营活动,若身为新管理人缺乏法律意识,必然会在生意场上栽跟头。

就拿商品贸易中签订合同来说,如果新管理人缺乏法律意识,就可能会在合同中造成一些漏洞,给对方以可乘之机,从而使自己受损失。

管理者因缺乏法律意识签合同吃大亏的例子比比皆是。下面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在80年代,我国有一家企业与外商做关于服装的生意。经过谈判,我企业同外商签订厂关于出口服装的合同。因为是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为了争取第二次、第三次的长期生意关系,我方企业有关负责人决心在商品的质量上要给对方留下一个美好的印象。

为此,发动全厂上下齐心协力,终于生产出来做工考究、面料上乘的优质服装,并且比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期提前了一个月发货,因此,货物早早地发到外商手中。

可是就在我方等待对方“称赞”的时候,外商却提出了退货的要求。其理由是,产品品质与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不符。

我方企业的有关人员对此大惑不解,因为我方提供的服装的质量不仅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标准,而且服装的纱支数还高于合同的规定。

可是,国际贸易法规却无情地打击了我方的好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不能偏低,也不能偏高。这就是法律,不偏不倚,讲究公平与公正。按照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文,我方的确是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如果诉诸法庭,按照国际惯例我方应当处于败诉的地位。

按照一般的道理,卖方提供商品的品质规格高于合同规定本应是对买方有利的,买方应该感到高兴才是,可是为什么此外商却坚持要求退货呢?原来,外商发现他所订购的这种类型的服装市场看跌,运到的货物销路很不好,即便是销售出去也得降价处理从而使利润受损。因此,狡猾的外商便利用国际贸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转嫁他的损失。

这个案例既叫人感觉可笑又让人感觉值得深思。

的确,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走出误区:即便是高于合同规定也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关键在于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一丝也不可马虎。

同时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另一个话题,那就是法律意识。

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本行业的经济秩序,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制度还正在走向完善。连游戏都有规则,何况经济活动,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绝不可儿戏待之。

不论在哪里经商,新管理人都应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若不然,就无法进行商业活动了。要守法,知法是基础。一般情况下,下海者应学习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法规:

(1)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工商法规。下海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取得合法经营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2)税法知识。要了解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有关税目种类和税率标准,增强纳税意识,在经营中应将各种税目支出,作为经营收益核算的主要项目,及时照章纳税,切不可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偷漏国家税金。

(3)自己从事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行业管理规定。行业管理规定是政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用以约束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凡属该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的行业规定。例如:从事烟酒销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专卖规定;融资借债,应按国家规定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饮食服务业,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开业条件;商业经营者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等。下海者只有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才能顺顺当当地发展。如果为一时获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因违法行为承担其他后果,使个人和家庭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为一个经济自然人或法人,不光要积极了解有关法律和法规,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还要懂得运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让奸商有机可乘。

2、制假贩假,“歪路生财”致富走不得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是在今天的商场,新管理人面临着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寻求发家致富赚钱发财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有一条正规的道路,那就是在法律约束下合理合法地经营管理。新管理人千万不能做出与各种法律相悖的事情来,像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为了牟取私利,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坑害了消费者、坑害了顾客,虽一时赚取了利润,但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也许有许多新管理人认为,现在的年月,守法经营“吃亏”,“歪路生财”致富,抱这种想法的人就大错特错了。试想你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能在市场上站得住脚吗?你也可能会一时蒙住贪占便宜的消费者,但却不可能长久地占领市场。销售商也一样,顾客在你的店里,在你的摊位上上一回当,就会警觉起来,不再光顾你的店、你的摊。也许你会这样想,我一天骗一个人,我这辈子也才骗全中国人的多少多少分之一,简直是微不足道,这样就会更错。记得聪明透顶的犹太商人曾说过:商道上有这样一个宇宙法律,说空气中氮气跟氧气的比例是78:22,而在商店里,尤其是中小商店里,回头客掏钱买东西与生顾客掏钱买东西的比例也是78:22。可见回头客光顾商店的机会要多得多,你用假冒伪劣产品欺骗他,他也就会毫不客气地离你远去。

更值得新管理人注意的是,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终究会受到无情法律的制裁。新管理人只要不聋不瞎,就不难看到报纸上、电视上,就不难听到电台上、广告里经常报导的执法人员没收、查封、销毁假冒伪劣产品。作为新管理人,尤其是初涉商场的管理人,若也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勾当,弄不好被执法人员“拿出来晒晒太阳”,得个“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结果,更惨的则会被“绳之以法”,尝尝“铁门、铁窗、铁锁链”的苦涩生活。比如报纸上曾报道过的杭州中意乳制品厂自1991年~1992年5月,大肆制造伪劣产品达33种,共计4142吨,销售额3295万余元,非法获利516万元的丑行。请看看他们的做法是多么的怵目惊心,岂能不引起消费者的愤懑!

其一:制售假药。这个厂制售的假药有人参饮晶、冲饮西洋参、冲饮双宝素三种,计924吨。生产上述药品该厂总共仅用去西洋参1.5千克。若按该厂规定含西洋参配方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也只能生产15吨药品,而其余909吨药根本不含西洋参成分。

其二:制造假加药食品。该厂生产的人参乐口福、参参乐口福、西洋参乐口福、人参麦乳晶、花旗参茶、蜂皇乳品等加药食品,经检验根本不含人参成分。

其三:制造假营养食品。该厂制售的假营养食品有双宝乐口福、八宝乐口福、桂圆乐口福、荔枝乐口福、蜂蜜乐口福、银耳晶、蛋奶晶、丰丰增长奶粉、椰奶等16个品种,共计1308吨。

最终,他们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企业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没收了全部非法所得,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该厂法人代表、厂长的刑事责任。

在商场上,以坑人开始,势必以害己告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靠制假贩假,不是长久的赚钱发财之计,更不是发家致富的门路,到头来必受法律的制裁。杭州中意乳品厂在经营管理上的做法,值得现在走向市场的经营者引以为戒。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就告诉每一个参与市场的新管理人,不应该把片面地追求金钱与利润作为自己经营活动乃至人生的唯一目的。一些经营者之所以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乐于搞制假贩假,最重要的是被制假贩假能够获得高额利润所诱惑。别人的产品出名了,成了名牌,打打别人的牌子,打打别人的旗号,自己的劣质产品也可以当名牌出售,高额的附加值就有了,何乐而不为?别人店里经销的正宗名牌产品,进价高,我进劣质品当名牌卖,蒙你顾客,使你花了眼,进价比你低得多,卖价跟你一样,或比你稍低,拉走了你的顾客,取得的利润比你高,何乐而不为?假若经营者“利”字当头,那么违法的事都可能干出来,制假贩假也就不例外了。做广告是新管理人促销的主要方式,说实话是广告的命根。做广告只要实事求是,说实话不虚夸,再加上构思新颖,形象鲜明,是能起促销作用的。西方许多企业都信奉一句名言:“最好的广告就是满意的顾客”。日本产品能打入并占领美国市场,除了产品质优价廉和瞄准市场的时机外,开展大规模的攻势也起了相当的作用。如在1969年,美国汽车公司花了1200万美元推销了27万辆汽车,而丰田花了1850万美元反销售13万辆汽车,日本人在每辆车上花的广告费显然大大超过了美国竞争者。广告都经过深思熟虑,精心设计,以迎合美国人的爱好和取悦于美国人。日本人的广告不吹牛,不虚夸,按照产品质量如实介绍,许诺的服务也说到做到,使买汽车的美国人感到放心。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千万不可玩做“假广告”的把戏,来蒙骗消费者。倘若新管理人视广告“命根”于不顾,砸的只能是自己的生意。

最后,告诫每一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管理人,必须守法经营,多动动脑筋,多在自己的生产经营领域里重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多在改进品种、设计上下功夫,多在自己全方位优质服务上下功夫,在公平竞争中求发展,切不可把制假贩假看作是一条发财的捷径。

3、别把逃税当节税

在我国,商人成千上万,其中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但是,也有少数商人投机钻营,利用种种违法乱纪手段聚敛财富。他们坑害国家、企事业和社会大众,陷入了聚财的死胡同。多行不义必自毙,他们的不法行为受到社会公众的唾弃,受到税收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的严厉查处,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极个别的商人想通过偷税、漏税和逃税,挖国家税收的“墙脚”,但是在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家审计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使他们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义之财没发得了,还被罚款,吊销执照等。

据深圳一次对2664户个体老板和承包企业的老板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有漏税行径的达1883户,偷漏税人员比例竟高达七成以上。其中罗湖区的个体户迟某,炮制出真假两本账进行偷逃税款,真账的营业额达300万元,而假账的营业额还不到70万元。对他们的行径按情节轻重,税务部门分别予以5倍至10倍的罚款,直到吊销营业执照,税法的威力给这些老板极大震慑。

从当前调查掌握的情况看,有六种偷税漏税的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制止极少数商人的不法行为,严肃国家税收法规和法纪。新管理人要引以为鉴,不能如此节税。

(1)换牌逃税

目前,一部分机关团体开办了一些经济实体,但由于自身缺乏相应的资金和经营管理的能手,只好采取招聘经营、定额承包的办法经营企业,这给了少数不法老板、个体工商户的可乘之机。他们摇身一变,戴上校办企业、国有企业的“红帽子”,成为机关团体经济实体的承包者。如此一来,他们不仅逃避了现行较为合理的税收,还享受到新办经济实体的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致使国家税收流入个人腰包。

(2)瞒税

少数商人利用发票做手脚,采用虚报丢失、伪造涂改、大头小尾、两次填写等手段逃避税收。例如,某企业承包人将实际金额5万元的业务分两次填写,在业务报销联上填的金额是5万元,而存根联上竟只填区区50元。还有少数商人公然违反制度规定,设两本账,在应付税务人员的假账上填写少量的金额,却在给自己看的暗账上记载大宗经营收入,通过这种手段来减少税收。可惜的是,再好的伪装也有露马脚的时候,对于这种瞒天过海的偷税手段,税务人员只要下功夫是能够查出来的。

(3)无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