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