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一起又一起校车事故,不仅仅是孩子生命付出的血的教训,更是反映了整个社会对待孩子的态度。事故已经发生,死去的孩子的生命已经无可挽回,作为学校不能再以没有资金,买不起安全的校车为借口,而漠视孩子的生命;作为家长,孩子的父母,也不应该图方便,而忽视孩子的生命安全,在孩子生命安全问题上,我们不能存在侥幸思想;作为承载学生的司机,更应该以交通法规为准绳,履行好司机的职责,安全驾驶校车,做好孩子的保护神;作为社会,我们更应该认真反思,真正地把孩子看作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加以爱护;作为各级政府,更应该主动承担起为孩子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心里,切实做到天下为公,大公无私。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我国幼儿园总数为13.82万个,共计86.79万个班,人数2657.81万人,小学28.02万所,共计269.36万个班,在校学生达到10071.47万人。
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群体,我们不敢奢望当今中国政府能够快速解决孩子读书、饮食、上下学的所有问题,也不敢奢望政府能够为孩子提供类似美国坚固的长鼻子校车,当然,我们也不能指望一辆质量好的校车就能挽救交通安全事故的。但是,笔者真切地希望中国能像欧美发达国家一样,校车享受优先、行人避让、后面车必须停靠让小朋友的特权制度。或许在今天的中国看来,这还是一个多么奢侈公正且服人的制度。
孩子是可爱的天使,也是纯洁的,但愿所有的中国人都行动起来,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愉悦的成长环境,因为任何伤害幼小孩子的行为,都是人类和天理所不容的。
(2011年12月3日午于长沙市,发表日期:2011年12月4日)
点评开会发放纪念品这一现象,存在久矣,人们也仿佛见惯不惯。作者以政府开会发放纪念品为切入口,针砭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弊端,直陈该现象给社会、国家带来的影响。总的来说,这一现象其实亦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腐败方式,作者所论,无疑是对其来了一记当头棒喝。
——喜有此李
不该发放的会议纪念品
开会本是一项工作,用来总结、表彰和检讨、部署安排工作的,但是,每次会议结束时,与会人员总能够获得一些礼品,美其名为会议纪念。当然,如果是私人企业组织的会议,或者是某个群众组织组织的会议,给与会人员发点纪念品,这无可厚非,旁人无权干涉。可是,作为政府部门或人大、政协机构,以及国营企业组织召开的会议,给参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就值得商榷和慎重对待了。
开会发放纪念品,肯定是中国人的创举,但不知起源于什么时候,也不知是何人提议的。据父辈们讲,早在“文化大革命”,开会发纪念品就开始有了,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惯例。从最初发毛主席纪念章、毛主席语录、毛泽东选集,到后来发展成为发笔记本、钢笔、皮革包、毛巾等,而到了今天,会议纪念品的档次已经上了好几个台阶,从日常用品到衣物、土特产、小电器,发展到今天,会议纪念品已经变成了手机、电脑,说不定照这样发展下去,会议纪念品非变成小车不可。笔者相信,提议者肯定是会议代表,审议者也是与会人员,且是与会议极为重要的有权人。给会议的参加者发放纪念品,无非是提高大家参加会议的积极性,获得参会人员的赞许。本来开会与会议纪念品是毫无关系的,会议纪念品到底要纪念什么,又能纪念什么?没有纪念品,难道就不能开会了?
日前,有网友“kmflash”在天涯论坛发帖称“国家级贫困县的人大政协会议纪念品=两辆校车”,并且贴出了一份云南省富宁县政府采购中心“上海牌机械手表”询价采购公告。富宁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还理直气壮地声称:采购预算为60万元左右,“该采购经费早就列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属于一类会议经费支出,并不属于‘三公消费’”。采购人员还称,“两会”给代表发纪念品“很正常”,每年都是这样操作的。(12月1日《南方日报》)。
国家级贫困县召开人大政协两会,花60万元给978位代表发“纪念品”,每人600元,相比上万元的手提电脑、名牌手表,算不上奢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开会,参政议政,为政府出谋划策,作为会议的组织方,如果不表示一点什么,发点纪念品,似乎面子上过不去,况且,这已经是数十年形成的惯例,而且也已经列入了政府财政预算,虽然是国家贫困县,但没有像其他地方动辄发手机、手提电脑,这次只是发国产的机械手表,各位没有必要兴师动众。
是呀,我等这些屁民好不知趣,如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为没有纪念品不来参会,或者参会也不积极主动建言,我等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吗?会议福利又不是今天形成的习惯,有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得罪那些手中握有投票权和举手表决权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呢。
而今,竟然敢如此大胆公开询价采购,虽然看似一种阳光采购行为,实则是对公众智慧的大胆蔑视,让人怵目惊心的绝不是一块600元的上海手表,而是数十年以来都是这么操作的,发放各种纪念品一直就被视为很正常的。作为纳税人,背着沉重的税负不说,竟然还没有知情权,这才是悲哀的。到底有多少这样的财政支出,被这样大胆而合法地使用了呢?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财税部门对民众的承诺,也是各级政府面对公众的说辞。然而,民众呼吁了多年的“三公消费”公开,直到现在,也没有多少部门响应,即使是中央政府部门,也是能敷衍就敷衍,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甚至借口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至于让国家公职人员公布自己的私有财产,更是遭受到了强大的阻力,连公共开支都不能清白公开,又何况官员的私人财产呢。每年两会时,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要加大审计的力度,审计预算要细化到一张纸、一支笔,对离任官员更要审计,但是呼吁归呼吁,就是看不到真正的行动。
富宁县委、县政府将手表作为会议纪念品堂而皇之地列入预算,类似的地方政府和国家企业还有多少是这样的,我们不得而知。如果不是富宁县采购询价的“乌龙”事件,恐怕公众还蒙在鼓里。但是就是这样一件事情,富宁县委办、县政府竟然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没有公开认错,而是将责任归咎于会议筹备领导小组下设后勤保障组提出的初步意见,属没有按程序报批就擅自上网公开询价行为,仅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为了息事宁人,12月2日,富宁县新闻办再发声明,称县委、县政府针对购表一事作出如下决定:1,“两会”坚决不购买、不发放任何纪念品;2,“两会”结束后,将会议经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对违规工作人员已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尽管富宁县委、县政府意识到了发放会议纪念品是错误的,已经进行了补救措施,但是,笔者在想,如果此事发生在香港、台湾或者欧美国家,恐怕县委书记、县长就得以辞职来谢罪了。
其实,中央政府历届领导都是极力反对讲排场、比阔气,花钱大手大脚的奢侈风气的,并且也曾三令五申,反对借会议之名,发放各种纪念品。降低行政成本,建立阳光型、节约型的政府,这是公众的要求,也是各级政府的目标,更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职责,为人民当好家,财政部门更要把好花钱关,严格控制每一笔与民生、公益、公利无关的资金支出,对于会议纪念品之类的“附属产品”更应给予封杀,还会议本来面目,还要少开会、开短会,廉洁开会,开有成效的会。
(2011年12月3日夜于长沙市,发表日期2011年12月5日)
点评本文作者从法律角度诠释了“嫖宿幼女罪”的由来,并深刻指出了该罪责所存在的弊端,以此希望能够引起国家司法机构对此事的高度重视,并且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权益,尤其是幼女的权益的有关法律条款,从而确保国家法律公平和正义。作者的文字是正义人士的呼唤,也表达出了一个文人对社会的责任感。
——巍巍昆仑
“嫖宿幼女罪”恶法必须废除
近日,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该通告引发了普遍质疑,许多网友强烈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1997年《刑法》经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嫖宿幼女罪并非空穴来风。
“嫖宿幼女罪”出台以来,一直遭到社会诟病,并在法学界引起较大争议,并且在实施14年以来,其效果并不理想。司法实践表明,这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相反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集团引诱或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幼女,以满足某些龌龊男性的恋童癖。贵州习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的嫖宿幼女案极大地震惊了全国,而今,陕西略阳县再次发生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更是令人愤怒。
按理,“嫖宿幼女罪”这一恶法根本就不应该存在。凡跟不满14周岁(在香港是16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知不知道女童是否满14周岁,也不管是不是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而“嫖宿幼女罪”这一恶法的出台,无疑是对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弱化,更是对幼女的极大伤害,本来幼女因为身体和心智尚未发育成熟,需要社会的保护,而“嫖宿幼女罪”直接将受害的幼女变成了“妓女”(套用官方说法那是失足女孩),让幼女遭受双重伤害。同时也是对强奸犯罪分子的纵容和保护,因为这些犯罪分子一旦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不管是否强奸,都会假借自己给了受害女孩金钱(嫖资)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以此逃避法律的严惩。其实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更令人担忧的是“嫖宿幼女罪”很可能会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掌握一定政府资源的公职人员开脱或减轻罪名的代名词。
另外,站在法理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也是荒唐的和多余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从属关系,不应该并列。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依照《刑法》第360条规定,嫖宿幼女只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条法律条文明显重叠,且相冲突,如果以强奸幼女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以嫖宿幼女罪论处,仅“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显要轻很多,这就给相关案件定性带来了很强的弹性,也是产生争议的根源,给执法者带来困惑,也留下可操作的漏洞,势必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保护未成年幼女的权利这是全世界的共识,与一定年龄以下未成年女生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都应构成强奸罪,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的法律条款。嫖宿幼女罪这一恶法之所以成为中国《刑法》中的一条,颇具中国特色,从这一条法律条文的通过,我们可以很清晰地明白立法者的真实立场,就是并不完全站在保护幼女的角度出发。
“嫖宿幼女罪”出台以来,就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并且在提交的提案中明确要求废止“嫖宿幼女罪”。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出台,这是男性的封建贞节观、处女情结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设立嫖宿幼女罪表达了《刑法》对“性不纯洁”幼女的“厌弃”,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她在去年的人大会上就提交议案,明确要求废止,她面对采访的记者说:“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而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论处。”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略阳县这次强奸幼女案件,如果不能得到公正地审判,对那些犯罪的公职人员给以重惩,那么不仅会给被害的幼女造成再次伤害,还将危及已经脆弱的法律尊严和公信力,同时也会导致社会风气继续恶化,更多的幼女遭到伤害。
“嫖宿幼女罪”这个本身就于情于理都违背女性意愿和权益的罪名必须废止,否则,一旦被滥用,必将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示范作用,严重冲击社会规范,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权益,尤其是保护幼女的权益,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存有道德与良心的基本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公平正义的基础。废止“嫖宿幼女罪”,这不仅是幼女的呼唤,也是所有充满慈爱之心的正义人士的呼唤,更是国家希望和民族未来的呼唤,同时更是世界道义的共同呼唤。
(2011年12月4日夜于长沙市,发表日期:20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