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时至今日,下跪并没有远离人们的肢体语言,一直绵延不绝,乃至在某些时候,成了一些人下意识的习惯性动作,他们对“跪”字特别钟情和留恋,一个又一个“下跪”的场面不断刺痛民族的记忆,撕裂民族的伤疤。跪权势,跪富贵,跪美色,跪暴力,官吏逼迫民众下跪,老师逼迫学生下跪,家长逼迫子女下跪,强势者逼迫弱势者下跪,有钱人逼迫无钱人下跪,更有人有“嗜痂之癖”,如某个艺人在收徒弟时,就特别喜欢他人的下跪磕头;再比如小官吏褚之田见到大贪官成克杰,总是双膝发软,非要给成克杰行跪拜大礼,成克杰却也欣然享受。
下跪这种内涵相互矛盾的结合体,看似是对下跪的人侮辱或者蔑视,但有时却让受跪的一方无所适从或者难堪,可以说,山东省乳山市的集体下跪事件无疑是让乳山市政府难堪和形象受损。
除山东省乳山市4月25日下跪事件外,还有数起集体下跪事件在中国各地的政府门前上演。2010年6月23日,辽宁省交通厅门前一群路政执法人员下跪乞求相关领导给予公平、平等的待遇;2011年11月1日,长江大学教授和研究生几十人先后来到湖北荆州市的区、市两级政府门前下跪请愿,要求政府取缔一家在大学西校区附近的污染严重的小钢厂。2012年12月29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景一率数十村民在三亚市凤凰镇政府门前跪地请愿,请求公正公平对待被征收土地一事;2013年青岛大学百名老师在崂山区某广场集体下跪,请求维权。类似的集体下跪维权的事件枚不胜举,人们为什么要选择这种屈辱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呢?
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选择下跪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原因有三:
一是权力的固执与傲慢。
本来很多事情并不需要民众用跪的方式来解决的,但是由于权力的固执和傲慢,对于能够按照程序来解决的问题,就是拖着不解决,或者解决得不公平不公正,让民众遭受委屈而无法释放,只好采取下跪这种过激方式,来引起上级的同情和媒体的关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二是法律的公信力缺失,司法公正缺位。
可以说,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首先选择的应该是司法的介入和法律的裁决,然而民众宁可相信更高一级的官员,宁愿面对权力选择下跪的方式来获得权益的保护,也不愿意选择司法和法律。由此可见,法律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众心里竟然比不上权力,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下跪恳求权力者来做主本是封建社会里才有的场景,却在当今建设法治的中国屡屡发生,这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的羞辱吗?从另一方面,也就说明了法律的公信力正在缺失,司法公正已经缺位。
三是下跪的民众缺乏成熟的公民心理。
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社会,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竟有如此多的下跪事件发生,不能不说民众还没有将自己当作公民。由于缺乏成熟的公民心理,在遇到较大一点的问题时,便不能以公民的思维加以看待,不能以公民的意识判断是非,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根本就不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来寻求解决问题之道,在饱受委屈又无法诉求的时候,就自然不自然地选择了下跪的举措。
“男儿膝下有黄金”,“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通过“下跪”来逼使更高的当权者出面解决问题,这是很多人的想法,甚至包括老师、教授,还有曾经是政府部门的官员。确实经媒体曝光的下跪事件,或多或少都引起了当权者的关注,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这又从另一方面促进了下跪行为的更多发生。
民众下跪,政府就出面解决问题。“有事找政府”这似乎成为了一种惯例、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作为政府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而解决下跪者问题,实质上是纵容了下跪行为的发生,因为政府没有引导民众利用法律的强有力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将政府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通过非程序的方式解决下跪者的问题。如果任这种下跪就解决问题的现象持续蔓延,那么国家的法律体系将遭到严重的破坏,人们对司法和法律就会彻底丧失信心。
当然,中国司法不独立,法律权威缺失,这跟地方政府干预有关。我们知道,地方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皆不独立,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公、检、法系统的人员由政府任命和管理,其薪酬也是由地方财政支配,于是乎,政府领导的批示反而最有效,这样“人治”代替了法制,批示代替了律条,这是造成民众宁愿用下跪的方式也要迫使政府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事实存在,加之通过诉讼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财力成本都比较大,这些也让民众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热情不高、信心不足。
“下跪维权”不应该成为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举措,这种悖逆现代文明的肢体语言既损害了自身的尊严,也是对政府和法律的羞辱,应该摒弃。作为政府的相关部门,首先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民众的问题,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处理,将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民众要采取“下跪”的极端方式才着手解决。其次,要尊重法律和司法体系,保持法律的独立性,不能利用权力去干涉司法,同时要约束自己及他人,减少人为因素,为法治社会的真正建立做出贡献。再其次,司法部门应该整顿司法队伍,纯净法律环境,严格执法,树立法律权威,让所有的涉法事件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最后,作为国家公民,要挺起脊梁,学法懂法,更要善于用法律解决权益维护问题,让自己有尊严,有体面地生活。
不要跪下,我的兄弟,因为你我都是国家的公民。如果你再下跪,那么羞辱的不仅仅是自己,也不仅仅是政府,还有法律和自己的国家。
(2013年5月5日于青岛市,发表日期:2013年5月6日)
点评民以食为天。姜毒事件是少数姜农为了蝇头小利坑害天下百姓的恶性事件。作者义正严词抨击了这起恶性事件,讲明了事件的危害性,有理,有利,有节。笔者强烈呼吁,必须依法严惩潍坊峡山区违法使用神农丹的姜农们,将他们绳之依法,接受法律的严惩。绝不要放过他们。欣赏,推荐此文。
——江城学子
不能放过潍坊峡山区姜农
5月4日晚,CCTV13焦点访谈节目中报道:山东潍坊峡山区王家庄农民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神农丹主要成分是一种叫涕灭威的剧毒农药,50毫克就可致一个50公斤重的人死亡。据悉,潍坊当地出产的生姜分出口姜和内销姜两种。由于外商对农药残留检测非常严格,出口基地的姜都不使用高毒农药,而对于内销生姜,由于监管不严,潍坊峡山区王家庄姜农违法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且这种毒生姜只销往国内市场,他们自己并不食用。
面对潍坊“毒生姜”事件,电视和网络的评论几乎都把矛头指向了食品的监管部门。正是由于监管部门实行进口出口双重监管标准,出口的生姜监管严格,全部合格,没有农药超标问题,而对销往国内的生姜就疏于监管,让姜农们钻了空子,造成了“毒生姜”的生产和销售。但是,笔者认为,作为生姜种植、销售的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在这起事件中,必须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那些渎职、失职的监管人员给予严厉处分,必要时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可是,不应该放过潍坊峡山区的姜农,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以危害食品公共安全罪对他们进行惩处。
农产品种植有时需要使用农药,但是应该按照说明使用书进行科学使用。如果不按规范使用,就会造成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进而严重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基于神农丹这种剧毒农药的使用,潍坊峡山区姜农是很清楚的。神农丹又称铁灭克,学名O-(甲基氨基甲酰基)-2-甲基-2-硫基丙醛肟,是一种渗透力强的剧毒农药。对神农丹的使用,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神农丹只能用在棉花、烟草、月季、花生、甘薯上,且有明显的使用量、使用次数、使用方法以及使用间隔周期的要求,并且严禁使用在蔬菜和瓜果的种植上。滥用神农丹会造成生姜中农药残留超标,还会使得大量的农药成分溶解到地下水中,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潍坊峡山区姜农所使用的神农丹每包1公斤,正面印有“严禁用于蔬菜、瓜果”的大字,背面有骷髅标志和红色“剧毒”字样。可以说,潍坊峡山区姜农明明知道剧毒农药神农丹严禁使用在生姜的种植上,也明明知道使用这种毒生姜会严重伤害身体,却要违规使用,而且是高频率、高剂量使用。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古人尚且明白的道理,可潍坊峡山区姜农却要悖逆。最令人气愤的是潍坊峡山区“毒生姜”是在明知的情况下种植的,这种明知是在三种情况下进行的,第一种明知就是明知剧毒农药神农丹不能用于生姜。“这个药挺厉害的,自己吃的不使这种药,另外种一沟。”自己都不敢食用的毒生姜,却为了多产出一点产量,多赚一点昧心钱,竟然不顾天理,不顾道德,不顾法律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第二种明知是明知给国人吃的,就是要将“毒生姜”销售并毒害国人;第三种明知就是明知监管部门“外严内松”的检验标准,却要拿好的来代替“毒生姜”检验,蒙骗监管人员。这种毒蝎心肠的姜农们明知故犯,难道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食品安全在近十年来,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也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当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成灾时,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置身于身外,都将是受害者,只是受害的程度、地点、时间和受害方式不同而已。“覆巢之下,岂有完卵?”苏丹红事件、南京冠生园月饼陈馅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彩色馒头事件等至今让中国人记忆犹新,深感痛楚。特别是“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到现在都让民众不相信国产奶粉,造成中国奶粉市场持续多年低迷,即使国家质量总局、中国奶粉行业、奶制品生产厂家不断宣传,不断呼吁,不断检验,不断宣称国产奶粉的质量优于进口奶粉,但是依然得不到国人的信任和支持。
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说,在中国是相当严峻的。但是,如果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不问青红皂白,都将问题归结于食品监管部门,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其实,食品安全问题的接而连三出现,它不只是一个监管部门的事情了,而是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食品检验者、食品监管者以及食品消费者共同的责任。
“苏丹红”、“孔雀石绿”、“甲胺磷”、“硫磺”、“工业盐”、“工业酒精”、“吊白块”、“地沟油”、“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再加上今天的“神农丹”,一个又一个名词通过毒食品教育给了广大的民众,广大民众为此付出的代价、支付的学费是高昂的,谁能说自己不是受害者呢?
潍坊峡山区姜农自以为数年来使用“神农丹”没有被察觉,获得了蝇头小利,殊不知他们的恶行“天在看”,“地在看”,“人也在看”,“不是不报,只是时间未到”。这不,中央电视台终于给曝光了,潍坊峡山区的生姜、甚至整个山东的生姜都将遭到民众的抵制,那么潍坊峡山区的生姜还会有市场吗?姜农自己将生姜市场给毁了,可能还将影响到整个区域的其他农产品生产、销售。没有了市场,还会有收入吗?一人使坏,全体遭殃,这种一损俱损的事例难道还少吗?
潍坊峡山区“毒生姜”事件再一次警醒了国人,那就是面对日益猖獗的逐利群体,我们不能袖手旁观了,作为每天都要食用粮食、蔬菜、瓜果或者其他食品的我们,必须时刻关注食品的安全,积极参与到扞卫食品安全的行动中去,发现有人对食品添加违禁的添加剂,发现有人使用违禁的农药,发现有人使用化工原料在食品上,都要勇于斗争,善于斗争,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分子决不手软,要想法设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将他们绳之以法,让他们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在中央电视台曝光后,山东方面引起了高度重视,正在积极收缴“神农丹”农药,销毁有毒的生姜、大葱等农作物。“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山东方面的事后工作固然必要,但是,笔者依然希望在最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控方面整顿的同时,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职能,从食品的源头抓起,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食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切实做到国内标准与国外标准一致,内销与外销一样监管,确保民众的食品健康安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最高可判处死刑。潍坊峡山区王家庄姜农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这与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对生猪养殖添加“瘦肉精”的行为类似,都是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代价获取不当利益,为此,笔者强烈呼吁,必须依法严惩潍坊峡山区违法使用神农丹的姜农们,将他们绳之以法,接受法律的严惩。绝不要放过他们。
(2013年5月6日于青岛市,发表日期: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