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战奥对残疫人跳水做出了如下说明。
一、执行规则依据
1.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最新规则;
2.国际残奥会游泳委员会游泳规则(1996年~2000年)。
二、竞赛分级说明
功能障碍分级:
S1~S10(自由泳、仰泳、蝶泳)
SB1~SB10(蛙泳)
SM1~SM10(混合泳)
视力障碍分级:
S11(B1级)
S12(B2级)
S13(B3级)
智力障碍:
S14
三、特殊规则
(一)出发时的要求
1.出发的程序应该是吹长哨——上出发台;预备口令——台前出发姿势;发令——入水。下肢残障者吹长哨后可上台直接移动至台前部起跳位置;视障者在吹长哨后未发“预备”口令前就可做预备姿势。
2.运动员可以在跳台上放一层毛巾等防滑物,但此物不得明显地增加跳台的高度。
3.运动员可以选择从出发台跳水出发、跳台旁起跳或是从水中出发,但发令前必须有身体的一部分触池边,下肢残疾者允许以坐姿从出发台上入水。
4.不允许从出发台或池边垂直跳入水中出发。
(二)功能障碍运动员的有关规定
1.仰泳——运动员在入水或转弯后应背向下游完全程,身体的扭动不得与水平面垂直,身体一部分应露出水面,除了转弯和出发时潜泳不得超过15米。
若运动员不能从水中出发,握住出发把手时,应允许使用池端和得到辅助人员的帮助,但不得推选手,否则成绩无效;运动员出发时脚趾应保持在水下,征得主分级员和技术代表同意后,出发不便的运动员,脚可搁在池壁墙上;拐弯时双臂可转至垂直然后可以一臂划或双臂划以推动拐弯,但一旦身体转成仰位,不得再有与连贯的转身动作无关的脚踢或臂划动作。
2.蛙泳——出发及每次拐弯后划出第一划起,身体应保持胸在下,双臂应与水面保持平行。
凡不能用腿推动身体者,可以用不对称的一划保持胸在下的体位,没有一臂或一肩的选手,躯干仍应保持胸下位,尽可能与水平面保持平行。腿应同时运动,并在同一水平面进行,不得交替进行,凡腿脚有障碍者,必须表现出有意同步运动并保持在同一水平面,在推进式蹬的动作中,不必强使残肢向外蹬,可以带着非功能腿游。在触及墙体前的最后一组动作的某一点上,头应露出水面,如果双上肢因残疾长短不一,较长的手臂必须触及墙体,同时双臂必须同时向前划出,在触及墙体前,双臂始终保持水平状。上肢太短够不着头的运动员可以用身体任一部分在拐弯和到达始终点时触及墙体。
3.蝶泳——应始终使身体胸在下,双臂向前、向上划水同时向后划水。
凡一臂残疾者,一只臂的划水即构成全套的动作。双腿应同时向上下运动,不必在同一水平,但不允许交替运动,没有腿功能的运动员转身和到终点时可以手臂在水下完成半个划水的动作以便触墙,出发和转身时也可以多蹬几下加一个手划水以便游出水面。手臂残疾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的规定是:只需较长臂触墙,双臂同时伸出、双臂应始终保持水平状。
4.混合泳——混合泳每种姿势的要求同于各泳姿的规则。
个人混合的顺序是——蝶、仰、蛙、自;
150米混合的顺序是——仰、蛙、自;
混合接力依次为——仰、蛙、蝶、自。
(三)视力障碍运动员的有关规定
1.运动员出发时观众应保持安静以便运动员能听到发令,如果运动员视听均有障碍,允许辅助人员触及运动员传递信号。
2.允许辅助人员在运动员接近转身和终点时采取提醒措施,但不允许进行任何有声的指导、交流,否则成绩无效。
3.运动员错入别人的泳道后,可以游完全程,为了避免与他人发生冲撞,可以由辅助人员指示并直呼其名让他回到原泳道,如影响成绩裁判有权让有关的1人或2人重赛。
4.辅助人员因帮助自己的运动员给电子计时触板造成任何错误,成绩无效。
5.S11级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戴黑眼罩,由于脸部损伤不易戴眼罩者可应用其他不透明的替代物(两眼均是假眼者可不戴眼罩)。
6.S11、S12级运动员到达终点时双臂可不同时触及墙体,但双肩要保持水平的姿势。
(四)其他规定
1.在同一组或不同一组预赛中成绩相差1/100秒应在预赛结束后不少于1小时后加赛,以决出谁应入选第8名参加决赛。
2.若在同一级别中视力障碍或功能障碍选手小于6人时可合并到较高一级别比赛,但仍按原级别录取名次。
3.不可使用或穿戴加速的设施、装束、手套等,残肢选手不可戴假肢、矫形器参赛。
4.残肢较重的运动员出于安全原因可以用辅助人员但必须事先取得医学分级证明和技术代表的批准。
5.已进入水中在其他运动员没有赛完前就不参加比赛者,将失去参加下一次比赛的资格。
6.接力赛从水中出发的运动员,必须待前一棒选手已游走才能下水。接力队阵容预赛和决赛可以有变化但要符合报名,游完自己一棒的队员必须在不防碍他人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开泳池。盲人接力项目的4名运动员中应不少于2个B3级,1个B1级的运动员,功能障碍4×50米残疾分为20分,4×100米残疾分为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