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还款协议达成后,兼并企业应当按约定自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应督促兼并企业及时履行债务。这便达到牵线搭桥的真正目的了。
以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的方法催要欠款,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一种比较好的债权实行方式。但是也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方法33:背水一战,让法院替你追债
“背水一战”是在其它的方法都无效时而不得已采取的催款方法,特点特点是凭借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使债务人乖乖还债。
2004年2月,海南华强油脂公司向广西南宁某粮油公司销售了500吨高级食用油。合同规定,由广西南宁某粮油公司预付100万元定金,发货后再付清余下的320万元货款。但是海南华强油脂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数发出500吨食用油后,却未能收回剩余的货款。华强油脂公司多次函电催讨欠款,南宁某粮油公司先是声称货未收到,后来又以当初定价太高为由拒绝全额付清货款。华强油脂公司又通过发函,派人协商请求行政干预,律师调解等多各方式进行催讨清欠,均未取得任何成效,320万元货款已被拖欠半年之久,给华强公司造成了极为被动的局面。此时,从南宁方面传来的消息表明,南宁某粮油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挪用资金,盲目投资,在北海炒作地产,投入的2000多万资金已被套牢。该粮油公司自身经营已陷入困境,之所以百般拖欠购油款就是企图抵赖、逃避债务。
根据这一消息,华强油脂公司在情急无奈之下只有“背水一战”了,决定诉诸于法律,借助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债权。2004年6月,华强油脂公司委托“清欠能人”王律师做代理人,就南宁某粮油公司拖欠货款一事向南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以该公司在北海购置的1000亩土地为执行标的物申请财产保全。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取证,由于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宁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南宁某粮油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还清所欠华强公司的货款、利息共计34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南宁某粮油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华强公司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遂将冻结的100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从拍卖所得款中划出340万元偿付给海南华强油脂公司。至此,华强油脂公司被拖欠了大半年,差点“泡汤”的300百多万货款终于失而复得,完“币”归赵。
背水战催款法是债权人被逼无奈时的非常手段,与债务方真刀实枪地干,以硬碰硬,一般情况下效果显著。
两军相对勇者胜,何况债权人一方有理有节,得道多助,债务方赖帐不还,遭人唾弃。债权人大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债权债务纠纷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进而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债务方还清欠款。
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践中,背水一战催款法是一种强有力的催款手段,尤其是对付那些拖欠、赖帐和躲债的“钉子户”,此法就更为行之有效。
案例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对南宁某粮油公司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拒不执行的话法院就可以采取各种办法,使判决文书得以执行。这样,法院就依照法律冻结了南宁某粮油公司的土地,并于拍卖后偿还了它的负债。
运用通过起诉催款的办法的关键,是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例如,海南华强油脂公司(债权人)依法诉诸法院,要求南宁某粮油公司(债务人)偿还欠款,这时,海南华强油脂公司就是本案的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如厂长、公司总经理)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如协会人长)进行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的民事或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例如,公民甲拒绝偿还其拖欠公民乙的一笔债款,应由公民乙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民甲偿还欠款。尽管公民丙是公民乙的挚友,公民丙也不能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公民丙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也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或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并经人民法院通知或传唤而应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况应明确具体。例如,债权人欲起诉某债务人,就应当知道该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应知道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案例中海南那个公司要起诉南宁那个公司。就必须了解清楚以上的各种相关情况。总之,原告应全面掌握被告的情况,并详告受诉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受理。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债务,但甲既不知乙的姓名、住所,也不知或不能提供乙的下落,对这种“无头案”,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诉诸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事项。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的合法性和判令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事实”是指被告侵犯原告民事或经济权益的客观情况或经过。例如,被告欠债不还的真实情况,其中包括被告负债时间、地点及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理由”是指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也就是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成立的“借据”、“欠单”或“还款协议收”等。“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具体和真实,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判工作。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也即原告诉诸法院解决的纠纷应属该法院主管和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在实践中,因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所产生的纠纷,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应是依法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债权人为能投诉有“门”,就应事先确定管辖法院,似便及时、有效地提起诉讼。海南某公司起诉南宁那个公司,不把海南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把南宁某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向它提起诉讼,这是完全合乎道理的,也有利法院有效地对债务人拒不还债的强制执行。
债权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起诉,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等等。海南公司的起诉是合乎以上条件的,所以南宁某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适用起诉以催款的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
1、诉前准备
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管辖的法院。
债权人能否准确地找到或确定受理本案的法院,将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在解决债权关系的案件中,较常适用的管辖主要有: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债权人应掌握上述管辖的标准和“方位”,以便“对号入座”,从而及时地向受案法院递交诉状。
海南某公司的起诉,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犯行为地或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南某公司向被告所在地南宁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合乎程序的,也方便法院的执行。
(2)收集证据和拟写诉状。为使起诉的理由更充分,债权人应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并尽可能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债权人可以拟写起诉状。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
①首部。即写明诉状的名称、如“民事起诉状”或“起诉状;②正文。正文包括三个部分;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记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此部分应按原被告的顺序撰写。b、具体的诉讼请求。如债权人写明“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款,共计15.3万元”。这部分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诉请法院解决的具体事项或所要达到的目的。c、事实和理由。应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发展或产生争议的客观真实情况,以及阐明债权人据以起诉或主张权利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③尾部。此部分包括三个内容;a、在正文的下部写明“此致××人民法院,以明确受案法院;b、在受案法院称谓的右下角注明具状人的姓名才具体时间(年、月、日),如有代书人的,应在年月日的下面加署代书的人姓名;c、在上文的左下角附言,说明诉状副本的份数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页数等。
债权人应按上述格式和要求拟写起诉状,必要时,债权人还可聘请律师“把关”,以使诉状更符合法律要求。
2、提起诉讼
在起诉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债权人即可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权人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还应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根据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在七日内立案,并将立案情况告知当事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一旦债权人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债权人就应做好参加诉讼的准备,例如,需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债权人应立即办理委托手续;需了解有关法律事宜的,债权人可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需要补充证据的,债权人应抓紧时间收集证据等。此外,如果债权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又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债权人应按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3、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债权人作为本案的原告,应按通知的要求到庭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债权入主张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进一步实施“起诉索债法”的重要步骤,为确保通过起诉催款的方法的积极效果,债权人应充分行使基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除依法享有起诉权外,还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享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进行辨论的权利;享有依法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享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享有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等。总之,债权人只有充分行使上述权利,才能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才能使“起诉索债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另需指出的是,债权人在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就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如遵守诉讼秩序等),以确保催款方案的顺利实施。
4、实现权利
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认定债务人应予承担的偿债义务,从而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债务人必须履行。如果债务人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即实现了权利;另一方面,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总之,凭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来实现权利,这是债权人实施“起诉索债法”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