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是同村的邻居。2006年,小王因为感觉种地的收成不好赚不了钱,于是选择了外出打工,这一走就一直没有回来,他家里的老房子就一直空在那里无人居住。到了2010年,村里为了响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对村里进行了新的建设规划,小王家里的房子列入到了村委会的拆迁房之列。但是因为暂时联系不上小王,所以小王的房子一直放在那里没有拆。而此时小李因为将要结婚,家里开始给他张罗盖一间新房。在建设新房的过程中,小李发现小王家的老房子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小李心想,村委会都联系不上小王,自己就更没有办法。由于他急于盖房子结婚,于是就在未通知小王的情况下,强行将小王家的老房子拆除,并在宅基地上建起了自己的新房。没想到这一年年底,小王突然回来了。他见自家的房子没有了,一问情况,才知道是小李自作主张拆掉了自家的房子。小王就向小李要求赔偿。小李认为,小王家里的房子已经纳入了村里的拆迁计划,迟早都要拆,而且他家老房子的宅基地确实属于自己家所有,并且已经由村委会划归给了自己使用,自己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所以拆除小王的房子是正当的行为,有理有据,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就这样两人发生了争吵,小王把小李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小李赔偿小王各项经济损失10800元。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当中,小李在未告知小王的情况下,私自对小王的私有财产进行了处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王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财产所有权,是指我国公民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当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利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本案中,虽然小李的行为有其依据,但是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也是民法的根本所在。小李虽然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不属于他所有,因此他没有权利进行处分。事实上,如果小李在一开始不采取武断的措施,而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司法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可以,并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而他却最终选择了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因此小李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