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简明证据法学
48490700000021

第21章 勘验、检查、现场笔录(1)

第一节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特征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

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勘验笔录是笔录诸多种类中的一种。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定为证据类型的是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其中,勘验笔录在三大诉讼中都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对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在民事诉讼中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争议事实相关场所进行的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在行政诉讼中,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相关场所进行的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与勘验活动密切关联。勘验是发现与获取物证、书证的重要手段,也是制作勘验笔录的前提。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现场与犯罪有某种客观联系,常常留有能够据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因此,科学的勘验、全面准确的记录,能客观地反映现场的各种情况,这就为司法人员研究分析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作案的具体方法、手段、过程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从而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查获犯罪分子。同时,勘验笔录也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当司法人员需要了解现场某一具体情况时,勘验笔录能够成为考查的依据,必要时还可根据笔录的内容恢复某些现场的原始状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对于查清民事、行政纠纷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判明损害的程度、后果,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也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中常会遇到房屋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土地山林纠纷,由于种种原因与案件有关的某些物证或者现场不便于或根本不可能提交法庭,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到现场勘验。通过勘验以便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并将现场情况制成笔录,使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得以再现,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勘验笔录的特点

1.客观性

勘验笔录是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时所作的如实记录,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勘验笔录具有客观性,具有反映案件客观真实的能力。勘验笔录的客观性是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重大区别,也是其与物证的相似之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某种特定事物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的一种判断。与物证相比,勘验笔录的客观性与物证本身的客观性仍然有着不同。勘验笔录的客观性与物证客观性相比有事后性的特点。物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迹,而勘验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在案件发生后制作的;勘验笔录与物证相比还具有外部性的特点,物证以事物本身的性质和状态揭示案件事实,勘验笔录强调物证的空间位置、物证之间的外部联系;勘验笔录与物证相比还具有揭示性和保全性的特点。勘验笔录的客观记载是对物证的证明力的发掘、固定,勘验笔录是反映物证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但是,客观性并不意味着笔录内容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勘验笔录的客观性要受具体操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以及制作笔录的工具、方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任何人的观察和检验都可能出现误差,任何人的记录都可能出现疏忽和遗漏,任何科技手段都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从而无法实现完全客观真实。

2.全面性

勘验笔录是全面、系统的对有关现场和勘验活动的客观状况的记录。全面性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

(1)勘验笔录记录勘验活动发生的全过程,即时间上的全面性。勘验笔录记载勘验活动之前的相关信息,如报案的时间、案发地点、报案人员、被害人情况等。勘验笔录记载正式勘验活动进行的相关信息,包括:进行勘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见证人情况、勘验活动开始的时间、环境状况等;勘验当时现场状态、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异常情况。勘验笔录记载勘验活动结束之后的相关信息,如对尸体的处理、各种勘验数据资料的统计、参加人员的签名。

(2)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现场全部空间特征,即空间上的全面性。勘验笔录记载现场的宏观方位和相关特征,如行政辖区、地段、道路等;勘验笔录记载现场的微观方位和相关特征,如座落、相邻建筑、房屋结构、通道、陈设等;勘验笔录记载物证资料之间的空间联系,如远近、高低、附着、分离等;勘验笔录还应记载物证资料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空间联系。

(3)勘验笔录记录手段的全面性,也可称为手段的综合性。勘验笔录记录方式可以通过文字记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将勘验现场的客观状况真实反映出来。

3.间接性

勘验笔录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勘验笔录是对案件有关场所案后状况的记录,案后的记录可以从侧面揭示犯罪行为、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或发生的具体情况,但是这些记录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是否发生和发生的具体情况。因此,这种笔录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把物证、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勘验笔录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

4.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勘验笔录的记载形式要符合规范。笔录记载形式要规范:笔录格式要规范,包括使用格式化的表格或专门的笔录纸;笔录用语的规范性,包括名称用语、描述用语的规范性;笔录签名的规范性,包括签名位置规范、签名书写规范。

5.勘验笔录的内容、形式与制作

勘验笔录从内容上看,主要记载勘验活动的全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前言、叙事、结尾三个部分。内容上的完整性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判断相关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形成对案件事实较完整的认识。从笔录形式上看,主要由现场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片等最常见的形式结合而成。这三种笔录形式、从不同角度、方式反映现场状况,反映了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和勘查结果,以及发现、提取痕迹、物品及其他物证的情况。从制作上看,勘验笔录有着严格的操作规范。制作笔录过程的严格性保障了勘验笔录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三)勘验笔录的内容

勘验笔录的具体内容包括:

1.前言部分

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者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被害人或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他们叙述的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加现场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顺序以及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2.叙事部分

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其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及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现场的遗留物和痕迹的情况。

3.结尾部分

提取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时间、方位、种类和数量,其中现场图应写明名称、图例及说明事项,并由绘图人签名;参加现场勘验的指挥、侦查技术人员、见证人签名。

(四)勘验笔录的形式

勘验笔录的主要形式包括:

1.现场文字记录

现场文字记录是以书面文字为记载、刻画手段的一种勘验笔录的形式,目前是我国现场勘验笔录的最主要形式。现场文字记录有着突出的优点,例如信息量大、综合性强等,其地位尚无法被取代;但其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如缺乏直观性、相对来说易受主观因素影响等。制作现场文字应当注意: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先勘验的部分先记录,后勘验的部分后记录,以防记载出现混乱、重复、遗漏;笔录记载内容要力求客观,杜绝主观推测;语言文字表达要规范,避免使用方言、俚语;有关物品、痕迹的质量、数量、距离、色泽、气味应使用统一的规范术语;笔录应当当场定稿,如发现笔录有错误、疏漏,则另作更正或作补充笔录。

2.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是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固定和反映犯罪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形式。现场绘图按具体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平面图、平面展开图、立体图、现场立面图、剖视图、综合图、分析图。

3.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是指运用照相技术对于现场方位、全貌、重点部位、物品、痕迹的描述和记载。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用于现场勘验的科技手段也逐渐增多,现场勘验笔录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录音、录像技术的具体应用产生了新的勘验笔录形式。这些新的勘验笔录形式和传统形式结合大大提升了勘验笔录揭示案件客观事实的能力。

(五)勘验笔录的制作

勘验笔录制作应注意:

1.侦查、审判人员主持制作

刑事诉讼中的勘验,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应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他们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活动的。侦查人员主持将勘验活动的情况制作成笔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勘验活动。人民法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有权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勘验现场。需要进行勘验时,当然应由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主持。勘验笔录的制作,必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勘验笔录一般是由负责勘验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指定专人制作,并应与勘验同步进行。

2.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笔录的制作,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这些被邀参加人实际上就是以见证人身份到场。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未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实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勘验现场时,一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3.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为了确保勘验笔录客观、准确,保证有关人员对勘验笔录负责和便于核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勘验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也作了同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