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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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没有争议,都清楚涉及人身损害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及财产损害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法官们的观点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或调解终结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差异,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导致各人的理解互不相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事故发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终结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绍。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30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收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之日。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而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可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以上介绍了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我们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中,尽早起诉,切不可拖沓延误,否则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用对自己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去作测试哪种法律理论被法官接受的试验品。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延迟起诉的时机极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逃逸、隐匿财产的时间,给诉讼和执行造成困难,甚至出现判决以后找不到对方或者找到对方但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尽快起诉,绝对不可拖延。

笔者曾经遇到一位伤者,9级伤残,农村户口,受伤后一直和对方和谈,没有任何书面记录。他找到我们咨询时已快过诉讼时效。笔者告诉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能够拿到的赔偿金额,他不相信,告诉他诉讼时效问题,他也不相信,他说自己要考虑考虑就离开了。半年后,此人又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他的和谈没有结果,要委托律师诉讼。考虑到他的诉讼时效上有瑕疵,我们没有接受他的委托。后经了解得知,他之后还是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他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