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保健养生结核病诊断与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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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附录(7)

a)对实验室人员的消防指导和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火险的识别和判断、减少火险的良好操作规程、失火时应采取的全部行动;

b)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和报警系统状态的检查;

c)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计划;

d)消防演习(每年至少一次)。

7.22.3在实验室内应尽量减少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存放量。

7.22.4应在适用的排风罩或排风柜中操作可燃气体或液体。

7.22.5应将可燃气体或液体放置在远离热源或打火源之处,避免阳光直射。

7.22.6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安装紧急关闭阀。

7.22.7应配备控制可燃物少量泄漏的工具包。如果发生明显泄漏,应立即寻求消防部门的援助。

7.22.8可燃气体或液体应存放在经批准的贮藏柜或库中。贮存量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7.22.9需要冷藏的可燃液体应存放在防爆(无火花)的冰箱中。

7.22.10需要时,实验室应使用防爆电器。

7.22.11应配备适当的设备,需要时用于扑灭可控制的火情及帮助人员从火场撤离。

7.22.12应依据实验室可能失火的类型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7.22.13如果发生火警,应立即寻求消防部门的援助,并告知实验室内存在的危险。

7.23事故报告

7.23.1实验室应有报告实验室事件、伤害、事故、职业相关疾病以及潜在危险的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对事故报告的规定要求。

7.23.2所有事故报告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存档(包括所有相关活动的记录和证据等文件)。适用时,报告应包括事实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影响范围、后果评估、采取的措施、所采取措施有效性的追踪、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及改进措施等。

7.23.3事故报告(包括采取的任何措施)应提交实验室管理层和安全委员会评审,适用时,还应提交更高管理层评审。

7.23.4实验室任何人员不得隐瞒实验室活动相关的事件、伤害、事故、职业相关疾病以及潜在危险,应按国家规定上报。

附录4: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

2.处理对象

2.1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

2.2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3.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3.1销毁

3.1.1适用对象确认为炭疽、鼻疽、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黏膜病、钩端螺旋体(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性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1.2操作方法下述操作中,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

3.1.2.1湿法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3.1.2.2焚毁将他们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3.2化制

3.2.1适用对象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3.1.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3.2.2操作方法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亦可使用3.1.2.1方法化制。

3.3高温处理

3.3.1适用对象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链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

确认为3.1.1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

3.3.2操作方法

3.3.2.1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0h。

3.3.2.2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3.2.1.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4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4.1血液

4.1.1漂白粉消毒法用于3.1.1条中的传染病以及血液寄生虫病病畜离血液的处理。

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4.1.2高温处理用于3.3.1条患病畜禽血液的处理。

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豆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成蜂窝状时为止。

4.2蹄、骨和角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病畜禽骨和病畜的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4.3皮毛

4.3.1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于被3.1.1疫病污染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外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 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4.3.2过氧乙酸消毒法

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3.3碱盐液浸泡消毒

用于同3.1.1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3.4石灰乳浸泡消毒

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

制法: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

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螨病病皮,则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

4.3.5盐腌消毒

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

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一般毛皮腌制2个月,胎儿毛皮腌制3个月。

4.3.6病畜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