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对于少数民族的扶贫方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经济,改善生产条件,走出一条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道路。
1986年,首次确定331个国家重点扶贫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141个,占总数的42.6%。1990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1992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从2001年开始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确定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扶贫重点从解决温饱问题,转移到教育扶贫和生态扶贫。“十五”期间,民族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累计安排资金48亿元,占全国同类项目资金总量的85%,搬迁贫困群众100万人。2006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投放51.5亿元,增加3.1亿元,同年安排民族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7亿元,搬迁14万人。2006年末,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与1980年代中期比较,从6000万减少到120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24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3.7%下降到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