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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我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政策举措是什么?

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边疆,对外开放具有独特优势,但却起步晚,发展慢。1980年代中后期,民族自治地方的现汇收入和现汇支出占全国的比重均不足2%,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只有1%。

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87年《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新疆、西藏、云南等省区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对外开放的优越地理条件,又有丰富的地下、地上资源和独特的旅游资源,进一步搞好开放,就能变劣势为优势。1991年《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推动了边境贸易的顺利发展。1992年,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批准珲春、黑河、绥芬河、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博乐、塔城、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等13个城市为沿边开放城市,加上辽宁丹东,共批准设立了14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给予优惠政策。1996年《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贸易管理形式、税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强调要“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十六大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周边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活跃,边境贸易迅速发展,变成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