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2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事管理自治权”概念,但是联系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仍然习惯上称为“人事管理自治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灵活性很强,目的在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法定权利,主要内容有:(1)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2)有权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技术工人;(3)有权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4)有权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引进并优待各种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