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就让我们考虑一下我们该对他说些什么吧。你愿不愿意我们用这种方式来询问他——对他说如果他知道什么东西。我们不会嫉妒他。反而会为他知道什么东西而高兴——你只告诉我们:这个知道的人是知道什么东西呢。还是什么也不知道?现在你代替他来回答我这个问题。”
“我将回答说。”他说道。“他知道什么东西。”
“这个什么东西是存在的还是不存在的呢?”
“存在的。不存在的又怎么可能被知道呢?”
“因而。我们已有充分的事实——即或是我们从多方面来考虑——
证明什么是完全、完全可以被认识的、可知的。而什么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被认知的。对吗?”
“非常对。”
“得啦。如果现在有某种东西。它既是存在。又是不存在。那么它是不是处于纯粹的存在和不存在之间呢?”
“是的。它将处于中间。”
“既然知识依赖于存在的东西。无知必须依赖于不存在。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寻找出某种存在于无知和有知之间而且依赖于其间的东西来呢。如果确实存在这种东西的话?”
“当然应该。”
“我们说看法是一种东西。对吗?”
“当然。是一种什么东西。”
“能力是不同于知识呢?还是就是知识?”
“不同。”
“而且它们各自依照其自身的能力。看法依赖于一种东西。而知识依赖于另外一种东西。”
“完全如此。”
“因而知识自然地依赖于存在的东西。其目的是知道存在的是什么以及它如何存在。依我看。这是首先必须区分的。”
“区分什么?”
“我们可以断言能力是一类事物。通过它我们有能力做我们所能做的事情。而且任何东西也都有能力做所能做的。比方。我说视和听是一种能力。如果你正好理解我所讲的那种事物的话。”
“我理解。”他说道。
“那么现在你听我说我对这些功能的印象是怎样的吧。我在功能(能力)里看不到颜色或形状或我在许多其他东西中所能看到的这类的任何东西。它们原都是我在把两个事物区分时所寻求的依据。对于功能我只寻求一点。那就是它依赖于什么。它完成什么任务。而且正是基于这一点我把它们中的每一个叫作一种功能。并且基于它依赖于同一事物和完成同样一件事情。我把它称作同一功能。而基于它依赖于另外某种东西和完成另外某一件事情。我称它为另一种功能。你以为怎样?你是不是也是这样做的呢?”
“也是这样做的。”
“那么。我的好朋友。我们再回到知识上来。你说知识是某种能力吗?同时你把它归于哪一类呢?”
“应归在所有能力中力量最强大的那一类。”他说道。
“那么看法呢?它是属于能力之列呢。或者我们应该把它归到别的什么类呢?”
“不能归入别的什么类。”他说道。“因为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形成看法所依据的不是别的。就是形成看法的能力。”
“可是就在不久以前你还认为知识和看法不是同一回事呀。”
“任何一个明白事理的人都不会把没有错误的事物与常有错误的事物混为一谈。”他说道。
“好。”我说道。“那么我们就承认看法是与知识不同的了。”
“是的。是不同的。”
“既然他们每一个所能做的事情不同。当然他们所依赖的东西也就不同了?”
“那是必然的。”
“知识可以想象得到所依赖的是存在(某种东西)。其目的是要了解存在什么以及它是如何存在的。”
“对。”
“而看法。我们说。它只是提出看法。”
“对。”
“可是知识也知道那同一事物。对吗?因而可认知的和可发表看法的东西也是同一事物?或者说那是不可能的呢?”
“根据我们已达成的一致。那是不可能的。”他说道。“如果不同的功能本能地依赖于不同的事物。而看法和知识两者都是功能。因而照我们的说法它们是不同的。那么基于这一点可认知的和可发表看法的就不可能是同一事物了。”
“如果某种(存在)是可认知的。那么可发表看法的就必然是某种别的事物了?”
“对。它必然是某种别的事物。”
“那么说可发表看法的就是不存在?还是说要对不存在发表看法也是不可能的?想一想。一个发表看法的人。他的看法是否针对什么东西呢?或者说。他也可不针对任何东西而发表看法呢?”
“不。不可能。”
“发表看法的人。必然是对某一事物发表意见?”
“对。”
“再者。不‘存在’是不能代表某一事物的。它只能代表什么也没有。”
“那是肯定的。”
“因而我们只得把‘不存在’归属于无知。而把‘存在’归属于知识。”
“完全正确。”他说道。
“因而看法既不是对‘存在’发表看法。也不是对‘不存在’发表看法。”
“对。都不是的。”
“所以看法既不是无知。也不是知识?”
“看来如此。”
“这样一来。除此之外它是不是比知识还更清晰。或者比无知还更模糊?”
“不。都不是。”
“你是否觉得。”我说道。“看法比知识要阴暗。而又比无知要明朗?”
“确实如此。”他说道。
“那么它是否处于这两者所设定的界限之内呢?”
“是的。”
“所以看法就将是处于这两者之间了。”
“完全对。”
“我们在前面说过如果某样东西显现出来同时既是‘存在’。又是‘不存在’。那么它就处于纯粹的‘存在’。和在各方面都是‘不存在’之间。而且它就将既不依赖于知识。也不依赖于无知。但是它却呈现在无知和知识之间。对吗?”
“对。”
“因而我们现在把呈现在它们之间的东西就恰当地称作看法。”
“对。呈现出来的正是那种东西。”
“因而。看来剩下来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找到参与两者——存在和不存在——的那个东西。或者说存在于存在和不存在之间的那个东西。并且不能单纯地和简单地说是存在的或不存在的那个东西。如果它出现了的话。我们就有相当理由说它就是可以发表看法的。从而把两端的与两端的相连。并把介于两者之间的与介于两者之间的相连。是不是这样?”
“是的。是这样。”
“现在这一点算是肯定了。那么就让他来告诉我。不。我要说让他来回答我——一个不相信本身存在在各方面能永远保持原样的美和美的观念。但却承认有许多美好的事物的视觉的爱好者是绝对不会赞同美是一。正义是一。如此等。‘在这些美好的事物中。我的朋友’。我们将问他。‘也有没有一点什么显得丑陋的东西呢?在正义的事物之中。有没有一点什么显得非正义的事物呢?在神圣的东西中有没有什么显得不神圣的呢?”
“是的。”他说道。“它们必然是多少显得既美又丑。你所问及的所有其他事物也都是如此。”
“而对许多成双的东西又怎么看呢?它们是否显得比成双又要少了一半呢?”
“不。”
“那么。那些我们断言为大和小、轻和重的东西。它们是否既可以用这些名词来称呼。同样又可用相反的名词来称呼呢?”
“不行。”他说道。“每一种东西中总是包含有两者的某些东西的。”
“因而这许多中的每一个只能就是人们所断言的这个。而不能是人们所断言的那个呢?”
“它们像宴席上模棱两可的笑话。”他说道。“和孩子们讲的关于太监打蝙蝠的谜语——他用什么东西打以及打它的什么地方。因为这些都模棱两可。无法确定它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或者两者都是。两者都不是。”
“你能有什么办法对付它们吗?”我说道。“或者你能给它们找到一个更好的安放的位置。而不是在存在或不存在之间呢?因为可以想象得到没有比不存在更阴暗的东西了。以致还能有什么东西能比它更不实在。也没有比存在更光明的东西。以致还能有什么东西能比它更实在。”
“非常正确。”他说道。
“这样一来。看来我们已经发现人们对于什么是美的和其他事物的许多信念都是环绕在不存在和存在之间的某个地方打转。”
“对。我们发现了。”
“而且我们在前面已经达成一致。那就是如果任何这类东西出现了。它就应该被称为可发表看法的对象。而不应被称为可认知的对象。
因为它是游离于两者之间。并为中间的官能所捕获。”
“是的。我们达成过一致。”
“至于那些瞧着许多美好的事物。却看不见美本身。瞧着许多正义的事物。却又看不到正义本身以及其他的人。我们可以断言他们能对所有这些事物发表自己的看法。但他们对发表看法的事物却又一无所知。”
“那是一定的。”他说道。
“对于那些瞧着每一件事物的本身。看着在各方面总是保持一样的事物的人。你又怎么看呢?我们是否应该说他们是知道知识。可是不会发表看法呢?”
“那也是一定的。”
“因而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一些人喜好和热爱知识所依附的东西。而另一些人喜好和热爱看法所依附的东西?我们是否还记得我们曾经说过他们喜爱听美好的声音和看美好的颜色。但是他们又不能承认那个事实。那就是美本身是一种东西。”
“是的。我们记得。”
“因此。我们把他们称为爱发表看法的人。而不是爱好智慧的人。是不是弹错了调呢?如果我们这样来谈论他们。他们会不会生我们的气呢?”
“不会的。”他说道。“如果他们能听从我的劝告的话。因为粗暴对待真理(真实)是不合法的。”
“所以我们是否应该把喜爱每样事物的本身的人称作哲学家。而不是把爱发表看法的人称作哲学家呢?”
“这是绝对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