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家族制管理对家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尤其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家族企业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须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国内外有关家族企业管理的理论述评
管理是人类一切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职能分工,它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管理,通常讲是按照一定的目标和程序,对构成社会实践的一定的人力和其他各种物质资源及其相互结合后的运动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活动,以实现既定的目标。管理的必要性就在于它能协调人们在劳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通过有效的管理,使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各种关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实现预期的目标。企业管理,是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共同目标,运用现代化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管理职能,有效地实现企业目标过程的总称。从管理的角度上说,家族企业管理也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管理。因为,不管是从管理目标还是从管理内容来说,家族企业管理同一般的企业管理几乎是相一致的。但是,由于家族企业毕竟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它的文化基础,它的创业背景,以及它的成长历史都无一例外地证明了它与一般企业的不同。这就决定了家族企业管理与一般企业管理势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此,国内外学者做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一)国外学者有关家族企业管理研究
1.对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内尤保尔等人(1998)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结果表明,家族企业面临比非家族企业更加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非家族企业仅面临由所有者、董事会与管理者3个治理机构所组合成的7种角色定位,包括企业主本身、董事会本身、管理者本身、企业主-董事会、企业主-管理者、董事会-管理者、企业主-董事会-管理者;而家族企业却还要增加家族因素,从而导致家族企业要面临更复杂的角色定位。
柏格和凯勤(2001)认为,上述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分析仅限于企业主、董事会、管理者与家族的讨论是不全面的,应分为五个层面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进行研究:第一个研究层面,也是最简单的分析方法,只研究董事会。第二个研究层面,集中在企业主、董事会与管理者的“公司治理三角”上,外加家族因素,这是许多研究者的分析视角,主要讨论代理问题。第三个研究层面,运用更全面的整体观点审视当代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网络组织,这个研究层面较第二个层面放大到雇员、供应商和顾客(被视为企业公民)上;当再放大到政府、环境和社会时,便进入第四个研究层面,这个层面的研究强调企业对可持续发展所担负的责任。最后一个研究层面是,按照全球化观点,将经济制度、文化、价值观和规范等范畴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2.家族企业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和管家理论(Stewardship theory)
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通常,当家族企业为筹集发展所需的巨额资金,需要向众多分散的投资者融资。股权的分散化最终推动企业权力从投资者向拥有职业技能的高层管理者转移,导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由Jensen和Meckling(1976)、Ross(1973)提出的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在学术界已经得到广泛接受。
许多国内外学者在考虑代理成本的条件下,以利他主义(altruism)和利己倾向(tendency for entrenchment)为依据来研究家族企业下的委托-代理问题。Fama和Jensen认为家族成员相对决策代理人在监控和执行方面具有优势。但Becker和Schulze也指出利他主义本身也将会因为搭便车、父母对子女的偏袒、慷慨的额外补贴与在职消费等而导致代理成本上升。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如果利他行为是互惠的,尤其是对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的确能降低代理成本。在家族企业中,虽然家族成员之间的利己倾向相对较小,但管理层作为一个整体相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同样存在利己倾向。Gallo和Vilaseca(1998)研究表明,家族企业成员管理者的利己行为有时比非家族企业管理者的利己行为对企业的危害可能更严重。家族企业中的核心管理层成员还可能选择一种被称为“地道转移”的掠夺行为。他们利用成本分配将费用转移到他们拥有最低所有权权益的分支机构。同时,利用转移价格将收入转移到他们拥有最高所有权权益的控股公司,而损害公司整体的利益。
虽然代理理论已经得到广泛接受,但代理理论越来越受到一种新的理论——管家理论(Stewardship theory)的挑战(Donaldson & Davis,1991)。与代理理论基于经济人假设的条件不同,起源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管家理论则更多地把人当作社会人,追求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合作而带来双赢,而非控制。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最大的不同是对代理人的激励方式,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的激励是外生的(extrinsic),而管家理论强调代理人的激励是内生的(intrinsic)。当在稳定的环境下,家族企业重视短期控制成本和产出时,劳动力成本低且失业率高的情况下,应用代理理论会有较好的表现;而在不确定的环境下,劳动力成本高且追求长期合作,管家理论就显现突出的优点。
3.家族企业系统研究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Donnelleg(1964)、Levinson(1971)、Barry(1975)、Hershon(1976)等学者开始把家族企业当作系统来研究,他们认为,家族企业实际上由两个重叠的系统构成,即家庭系统和企业系统。克林·盖尔西克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家族企业系统的三环模式。三环模式即把家族企业表示成三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的子系统:企业、所有权和家庭。家族企业的任何个体,都能被放置在由这三个子系统相互交叉构成的七个区域中,企业有多种联系的人存在于两个或三个环的重叠区域。
4.家族企业冲突研究
Philip R.Rosenblatt和Leonard H.Freiman指出:几乎所有的家族企业都要经历兄弟姐妹间反目或其他类型的冲突。权力和利益是引起家族成员间纷争的主要导火索。这种冲突严重影响了家族企业的形象和运行效率。依靠家庭理疗专家帮助妥善解决家庭冲突,是保证家族企业持续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Jehn和Mannix认为:“家族企业的冲突是因家族成员和企业相互的差异、不协调和不合理的愿望引起的”。通过对家族企业组织层面冲突的研究,Jehn总结了家族企业冲突的三种形式:任务冲突(因选择任务不同引起的冲突)、过程冲突(在执行过程中引起的冲突)和关系冲突(价值观和态度差异引起的冲突)。经过实证研究,Jehn和Shah发现关系冲突会降低个人和组织的绩效,以及在将来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但Janis提出适当的任务冲突会使得家族企业从不同的观点中受益。而过程冲突则会导致生产率和士气降低。学者们已经对冲突的负面和正面后果及其内在原因进行研究,Cosier和Harvey就提出任务和过程冲突可促进家族企业创新,而Litz和Kleysen对代际继承创新活动的研究成果对这一论点提供了佐证。
为了寻找解决家族企业冲突的方案,许多学者做出了不懈的努力。Sorenson研究了家族企业处理冲突问题的五种战略:竞争战略、合作战略、妥协战略、适应战略和回避战略。一般认为,合作战略会导致较好的公司绩效,而回避战略则会产生较差的公司绩效,妥协和适应战略对家族而非对公司利益有利。
5.关于家族企业与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
格利司克(Gersick)等人(1999)推出了家族企业发展的三维模型,即格利司克模型。格利司克模型深刻地揭示了家族成员在家族企业中工作的生命周期、企业的生命周期与家族企业所有权的空间关系。卡洛克和沃德(2002)则更为全面地从生命周期出发来考虑家族成员与企业的发展。个人的生命周期发展事件遵循一定模式,发展时间一般平均为70~80年,而行业与组织的生命周期发展轨迹则较难预测。在此基础上,他们建立了生命周期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模型,即格利司克模型。关于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贝克哈德(1993)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只有30%的家族企业成功地过继给第二代;10%的家族企业能成功地过继给第三代。艾思(2000)估计,美国有30%的家族企业能成功地过继给第二代;12%的家族企业能成功地过继给第三代;只有3%的家族企业能成功地过继给第四代。
6.家族企业继承研究
早期的理论研究表明,任命家族企业内部人(包括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并不是改善企业绩效的合适方法。一个绩效较差的家族企业寻找管理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应是:家族企业外部人、非家族成员内部人、家族成员内部人。思密斯(1999)运用1963-1996年间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家族企业宣布管理继承计划的前一天至后一天的非正常收益率变动验证了上述观点。由家族成员继承、非家族成员内部人继承以及家族企业外部人继承消息发布前后一天所形成的非正常收益率分别为-3.20%、-0.50%和3.54%,这与早期的理论观点非常一致。麦克福等人(1998)发现,由家族企业创始人后代控制的家族企业比创始人本人控制的家族企业更有效率,其原因在于创始人一般都将成功的管理经验传授给了后代。
杰斯克等人(1997)认为,将家族企业经营管理从第一代过继给第二代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成功的继承计划。柏格和凯勤(2002)的观点则是家族企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其公司治理结构特征。此外,税法及其他法律也会影响家族企业的继承计划。如福斯特和福利娜(1996)估计,美国当年的财产税率对家族财富积累的副作用相当于67%的个人所得税率和67.85%的公司所得税率所造成的副作用。过高的财产税率严重地削弱了企业家精神。怀特呐(1996)指出,过高的财产税率对家族企业具有惩罚作用。戴维斯(1996)通过对美国与芬兰、智利等的财产税比较,指出财产税对家族企业的继承具有巨大的副作用,美国过高的财产税导致不少家族甚至需要卖掉全部或部分家族企业以支付财产税。美国理论界的财产税研究热随着国会1998年通过合格家族企业利益法案(QFOBI)而呈减退趋势。QFOBI规定,财产税统一扣除额每年不得超过130万美元。
布凯尔特等人(2002)对世界各国或地区家族企业管理继承模式进行了系统概括。美国家族企业创始人通常在企业发展早期就雇用职业经理人。到创始人退休时,他和他的继承人仅维持最低限度的所有权。布尔和密尔斯(1932)列举的美国家族企业创始人退休后,职业经理人完全控制了企业的所有权。西欧家族企业创始人退休后,企业所有权仍然很普遍地留在家族内,他们的继承人或者雇用职业经理人,如宝马、菲亚特公司,或者亲自经营,如标致公司。在欠发达国家,大部分家族企业创始人退休后由其后代继承企业所有权,若企业发展急需职业经理人,通常采用联姻手段使之入赘。
7.家族企业融资模式偏好研究
莱克(Lank)(1998)指出,企业所有权、独立性和家族控制因素会影响家族企业企业主的融资决策。福特成逊(1995)认为,凡是控制企业愿望强烈的企业主——管理者,都不愿或抵触使用股权融资形式。而偌曼莞(2000)则提出以下三种猜想:其一,企业主倾向于保持家族控制权与家族贷款融资决策呈正相关关系;其二,企业主倾向于保持家族控制权与保留公司盈余决策呈正相关关系;其三,企业主倾向于保持家族控制与股权融资决策呈现负相关关系。但实证研究仅能得出以下结论:家族控制与债务融资呈现强正相关关系,而与股权融资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