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综合知识应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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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宪法(1)

第一节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法律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2.宪法的政治特征

首先,宪法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其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最后,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四、宪法的作用

(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确立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必要的保障。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保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

(1)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六、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四次修正: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的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至第十一条的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的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的修正案。

第二节国体、政体

一、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国体亦称为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就清楚地说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总纲第一条表明,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

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二、国家的结构形式

(一)概述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采取单一制形式。

1.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

(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我国单一制的特点

(1)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2)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3)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①民族立法权;

②变通执行权;

③财政经济自主权;

④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⑤组织公安部队权。

4.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三、国家的标志

国家的标志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治制度。

(二)基本内容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第三,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第四,人大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

(1)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

(2)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3)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4)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外交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等。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协商座谈会、小范围的谈心会。

六、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三节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经济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类:

1.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