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仅有创新的热情并不必然导致创新的结果。创新虽然不能缺少强烈和自觉的创新意识,但是仅停留在意识层面,仅有创造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创造毕竟是一项有意义的活动,需要细心规划并付出努力。创造并不是件可以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当前的大众传播实践中,在播音主持工作者方面,不励志创新,而是“守株待兔”,等着“天上的馅饼有朝一日砸着自己”者有之。在媒体策划人和制作人方面,不整合力量,主动创新,而四处挖墙脚,用现成的,或者偏要标新立异,以播音队伍之外的“差异性”为新者有之。这样的机会,总会遇着几次;这样的尝试,尽管总体上的要求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但变化总会有一些。于是,便沾沾自喜,自以为找到了创新的规律,也找到了节约“成本”的妙方。岂不知这短视的行为,正误了大众传播的大业!
马斯洛说:“伟大的作品不仅要求思想的闪光、灵感、高峰体验,而且也要求艰苦的劳动、长期的训练、不客气的批评,以及完美的规范。换句话说,继自发性之后是深思熟虑;继完全认可之后是批评;继直觉之后而来的是严密的思维;继大胆之后而来的是谨慎;继幻想和想象之后而来的是现实的考虑。”虽然创新的动力常常来源于对认可与肯定的预期,但突破常态,往往会把自己置于传播失败的危险境地,要有接受指责的心理准备,为失败做出准备,并能够在行动付诸实施前,从失败的角度对自己的突破进行反证,当创新的动力、成功的可能与失败的可能之间的合力偏向前者时,创新才可以进行。可见,创新不是对某种任务的最小值的“达标”,不是明哲保身,也不是每一次都保留着打破纪录的狡黠,而是一种不断接近最大化的努力,是不断对主体的“自我逼迫”,是不断在全新情境下实现最优的努力,是不断积累、不断发现,甚或是不断失败的过程,当然这种失败使主体更加接近成功。
创造性的实质是人格建设。我们不能将创造性简化为一种认知过程、认知技能,而将创造的价值导向、人性基础、动力机制及创造性的特质——生命、价值、生活等排除在创造的范畴之外,创造的过程需要主体人格的参与,创造的目的归于主体人格的提升。创造注重其产生的物质形式或精神形式的直接价值,但更重要的是传播主体在创造之中获得了创造性,体会到了创造的快乐,并使创造成为一种自觉的、积极的生活态度。“……自我实现的创造性首先强调的是人格,而不是其成就,认为这些成就就是人格放射出来的副现象……自我实现的创造需强调的是性格上的品质,如大胆、勇敢、自由、自发性、明晰、整合、自我认可,即一切能够造成这种普遍化的自我实现创造性的东西,在创造性生活中那些表现自身的东西,或者说是强调创造性的态度、创造性的人”。如此,创造在成为主体的人格建设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良性的循环——创造催生创造,不断实现超越。
当前的有声语言大众传播创新,主要是以观念或个性提领,以发现能力、表达能力为言行创新手段,走焦点化(时代性、受关注率)或差异化(个性突出、突破常规或常态)的道路。
这种创新表现在很多方面,也存在于不同层面。当前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地方性、互动性、小报式、政治化、娱乐化、个性化、平民化、表演化/戏剧化、故事化/悬念化、情感化、窥私癖(隐私揭秘)等诸多形式,都是在创新的名义下“出炉”的。在创新之中,还存在诸多的表现形式,有“讨巧的”的创新,有“实取的”创新,“讨巧的”常“四两拨千斤”,“实取的”或“纯以力胜”;有形式上的大张旗鼓,有内涵上的深层挖掘;有追求视觉上的炫目、听觉上的震撼,有追求内在心灵的感动。当然,我们不能以付出劳动的多少来断定创造性的大小,有些形式上的创新,恰恰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达到“亦真亦幻”的效果。而一些内涵上的挖掘,看起来“风平浪静”,实际上也需要创作主体调动全部的积淀,需要高超的智慧,才能找到创新的那一点。心力的多少却是很难衡量的!形式的创新是创新,内容的创新也是创新,哪一种创新都可能有“好”的创新,也可能出现“坏”的创新,片面地追求某一方面的创新都可能出现负面的效果:片面追求形式创新可能走向肤浅,甚至只是噱头的营造;片面地挖掘内容可能走向滞重,甚至显得粗率无文。这与大众传播的追求都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好的形式应有好的内容作为底蕴,好的内容还需要好的形式加以承载,创新也需要“文质彬彬”!
当前的一些所谓创新,机遇性大于智慧性、瞬时性大于长期性、刺激性大于审美性、表层性大于深层性。
创新不是集怪猎奇,不是惊悚刺激,不是取悦于人,“新”当然产生刺激,但又不仅仅停留在刺激上,尤其是不同于感官的刺激。永无休止的“饮鸩止渴”,只能造成感觉疲劳。刘勰在论及文章体势时,曾这样描述不顾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耽于求新者,“自近代辞人,率好诡巧,原其为体,讹势所变,厌黩旧式,故穿凿取新;察其讹意似难,而实无他术也,反正而已”。他认为这样的求新是“逐奇而失正”。确实,“新”如果只停留在“诡巧”的层面上,通过“穿凿”的方式取得,其实质就不是创新,而仅仅是“反正而已”,不但不能给人以鲜活的享受,甚至会产生导向上的错误,引人走向“歧途”。真正的“新”必然是感受的深,是能够内化于心者,有着正确舆论导向的提领,有着民族性、时代性和前瞻性,有着生动、鲜活、内在的生命力。
第四节实现传受主体间的交流与共建
人既是体验的主体、判断的主体、表达的主体,同时也是交往的主体,是与其他主体共生、共存、共建的社会主体。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也就是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
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流相比,大众传播中的主体间性也许更容易让人理解,也显得更为明晰。大众传播是媒体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信息传递活动,既要有传播者的存在和传播活动的进行,还须得有接受一方的存在和接收活动,才可以构成完整的传播链条。更何况,大众传播的实现不仅不是传播一方进行单向的传播活动即可达成的,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传播方的“一厢情愿”得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接受者的认可。可以说,正是接受者的存在,才赋予大众传播以存在价值和社会价值,才使大众传播的社会性、人文性成为可能;正是在对接受主体正当需求的满足和引领中,大众传播才可能创作出经典,具有示范的意义;也正是在与接受主体的“交往”中,传播主体实现着个体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不管是在存在的意义层面上,还是在传播的目的层面上,甚至是具体的话语指向层面上,主体间性都内在地存在于大众传播之中。
生命活力也离不开主体间性。个体无法脱离群体而独存,人的生存本就是一种社会性的生存,利己与利他是同一事物的两面,生命活力的获得也离不开群体的共同进步和发展。何况,生命活力本身就具有扩展性和建设性的内涵,它蕴含的存在感、丰富感、新鲜感、希望感,不只是为了显示自身的生存力量,也是为了“烛照”他人的;它显示的有力感、成长感、创造性、超越性不是为了打垮他人,而是为了推动他人的。在以主体间关系构筑的社会里,生存活力既是自我之“镜”,又是生存之“灯”,观照自我,警醒他人,并照亮共同前进的路程。
可见,在个体意义之外,生命活力的社会意义具有更为强大的力量,不但能使生命活力获得更为高远的发展空间,反过来也进一步增强着主体的生命活力。活力的获得不是个体无中生有的结果,而是从集体中汲取力量来增加自己的能量;活力的认定也不是主体个人的“自吹自擂”,而是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认可和评价的结果;活力的发展更不是保证主体能够更加的“光荣的孤独”,而是“燃烧自己”也“照亮别人”。
因此我们说,生命活力的丰盈在于以生命点燃生命,以活力催生活力。
一、以“生存交往”的理念来要求有声语言大众传播
(一)主体间的交往行为
对于主体来说,不能接受的是,世界对于他来说只是一双眼睛内的世界。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的智慧可以使他对世界的无限丰富性有更多的认识,他的对世界的好奇心和创造力,不但适应着这世界还将改造这世界!
而他人就是这世界的一部分,他人就是与我共同生存在这世界上的同类,他人就是与我一起改造世界的伙伴!和“他者”发生关联既是我生存的需要,也是我自我实现的需要。通过别人的“在”,我确证了自己的“在”;通过了解别人,我更多地认识了自己;通过共同协作,我延展了自我的能力;通过共同实现,我实现和提升了我的生存价值。
人作为认知主体、生存主体、伦理主体、实践主体,在社会化的生存中,必然超越自身界限,与同样作为认知、生存、伦理和实践主体的他者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因此,在主体性之中自然隐含着主体间性的成分。主体间性就是人作为主体在对象化的活动方式中与他者的相关性。
真正的主体性不是征服性的,而是建设性的,不是消耗性的,而是生长性的。主体性不是以占有、改造,甚至是摧毁和损耗客观世界或其他主体来加以实现的。作为主体的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不一定是也没必要是一种不可和解的对立关系,而应是一种和谐的共处共生关系。片面强调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某一种群的主体性,把自我的主体性建立在对“客体”的征服和奴役上,不但有悖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最终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而且这种粗率的、粗暴的行为方式也不会为主体带来真正的满足。
道理很容易明白,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问题却总是层出不穷。正如萨特所总结的:“在我选择我的自由时,我也要求他人的自由,然而当我进入行动领域时,我就不得不把他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显然,我们在此遇到了一个二律背反……”因此,蕴含着主体间性的主体性,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价值;既在现实之中,也尚在途中,需要我们不断去努力、去实现。
我们认为,以交往理性作为主体间协调的方法,是解决这一“二律背反”的根本出路。
交往行为理论是在对主体性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哈贝马斯是交往行为理论的代表。在他那里,所谓的交往行动是指不同主体之间以语言为中介,以理解为目标,通过理解和交流,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合作、协调关系的那种行动。交往行为蕴含着交往合理性。交往合理性实质上就是对话理性和商谈理性,是主体间的符号化协调和理解关系。
哈贝马斯认为,合理交往应该坚持的共同普遍条件有:认知的真实性、主观的真诚性、规范的正确性(或正当性)以及语言的可领会性。其中,认知真实性与客观世界相对应,适用认识的真理性标准和诉求;主观的真诚性与自我世界相对应,要求主体的表达意向和交往意向是诚实的、无欺的;规范的正当性与社会世界相对应,要求规范具有交互性、共同性和普遍性,这是交往的普适性标准。
交往行动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理性活动,同时涉及三种行动,即目的论(策略)的行动、规范调解的行动和戏剧行动,所以,交往行动要与三重世界发生关联。其中,与客观世界的关联,追求目的合理性;与社会世界的关联,奉行规范的正当性;与自我世界的关联,注重动机的真诚性。第一种情形以真理性为己任,是知识理性;第二种情形以正当性为目标,是道德理想;第三种情形涉及主观意向,是审美带表情的。交往合理性意味着三种合理性因素的统一和共存。我们之所以用“交往行为”概括和规范主体间的共生共存关系,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主体间是一种共在关系,存在着交往的现实性和交往的必要性;其次,交往作为一种面向主体开放的沟通行为,意味着承认主体间存在着平等的对话关系。交往理性摒弃强制、统治、权力、金钱利益等纯粹工具性和策略性的动机,反对工具化、技术化、官僚化,反抗奴役和物化,是一种协调性、建设性的行为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强制性、压迫性行为;再次,交往行为实现的过程是一个沟通、理解、对话和协商的过程,目的是出现一个“双赢”的局面,在性质上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对交往理性的履践与维护,有助于主体道德能力和社会价值的增长,有助于维护主体间的共同权益,实现主体的共同进步;最后,尽管交往行为理论和大部分社会理论一样,具有“以偏概全”的问题,甚至还带有“乌托邦色彩”,在现实生活中,即便主体间的关系在形式上实现了规范和统一,但是主体间的关系也会永远存在着张力,存在着疏离的可能。交往与主体间性并不能保证这些负面问题的出现,但是交往理性(商谈理性、对话理性)却提供了一个合理而积极的途径,使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可能。其力求公正、合理的立场和积极的理想色彩,也许正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理想有着相协调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