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0日,国家版权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此次行动未再细分各种情况,凡是提供非法下载活动的网站一律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而它对于“非法所得”的扩展界定,则直接指向了视频网站。根据规定,网站非法提供免费下载侵权内容,以吸引眼球获得广告收益以及利用非法免费提供的无版权内容,提高网站点击率把网站卖给他人获利,都将成为招致重罚的原因。
对于第二类的UGC而言,由于用户在使用编辑材料上不会过多考虑有无使用权,因而所创制出的内容,其版权更是难以界定。网络视频业的至高榜样YouTube正是以UGC起家的,而这使它总处在侵权的巨大风险之中。网络法律评论人士张樊认为,YouTube巨大的流量是由这些“非法”的视频所带来的。而当版权人主张其权利的时候,YouTube的这些“最受欢迎的内容”就有可能会被撤下,剩下一些“非常无趣的”内容,网站因而失去竞争力。因此,如今的YouTube已经开始与影视音内容产业的诸多巨头合作,以得到有价值且“干净”的视频。然而,对于国内的众多中小视频网站而言,它们与财大气粗的“谷歌+YouTube”不可同日而语,在网络版权环境更为宽松的情况下,将更难以去“洁身自好”。
对于国内的UGC而言,版权并不是存在的唯一问题。对于普通网民而言,网络视频的最亮关键词非“恶搞”莫属。如今的“恶搞”已经从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朝着多方向前进,比如“石榴哥哥”“猴子妹妹”等新一代“芙蓉姐姐”的“自我恶搞”,比如《吉祥三宝》小偷版、馒头版的借题发挥,比如《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的“恶搞”红色经典。恶搞之外,视频网站在2006年岁末向网民推出了“张钰性事件”成为最大“卖点”,而这些借以吸引眼球的内容,没一个中规中矩,都那么“不落俗套”。历史在这里似乎又再重演,当年正是木子美、芙蓉姐姐这样的“边缘人物”担起了普及博客的大任,如今视频网站也想把人们的某些心理及嗜好转化成关注力乃至现金流。这些具有“黑色文化”“灰色文化”性质的视频内容,无疑会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不良的影响,也成为滋生网络侵权的温床,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无一幸免。
更经典是的维客中国与维基百科的“PK”。2005年10月19日,维客中国(wikicn.tom)通过机器复制将大量维基百科(zh.wikipedia.org)的文章放在自己站点上,并且大力宣传自己为第一中文百科,遭到维基百科编者(即维客,下同)的反对,维客中国一时出现了1人编辑10人破坏的壮观场面。10月24日16点左右,在维客中国和维基百科编者之间的战争升级,维客中国服务器数据库被几位据称是维客的人侵入,并被篡改主页,删除侵权数据。10月30日,维客中国永远关闭,维客中国从建立到关闭不到10天。这场创作者和盗用者之间的战争,使得平日默默无闻的维基百科和维客浮出水面。
数字技术的发展无疑使著作权的发展面临严重挑战。一些著作权保护主义者将电脑空间看成是“更广泛的信息盗版源”,主张强化信息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在新媒体空间中,新的著作权问题很多,如在计算机存储中的临时复制是否侵犯著作权,对复制保护技术应当授予多大程度的保护,对演绎作品授予专有权应当有多大,合理使用原则对于影印复制和减少复制传播成本的其他手段等。各国立法机关也开始对传统著作权法在新媒体等网络空间的适用加以规范,如对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问题进行立法。
对作者创作的激励和公众接近作品之间精妙平衡的传统平衡机制在数字环境下同样遇到了挑战。由于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便捷地与作品使用人进行作品使用许可,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授权使用的交易成本将大大减少,根据合理使用的交易成本方法分析的原理,这必然会要求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用户复制和分享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作为用户意义上的公众对于著作权作品同样具有阅读、浏览以及其他形式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权利。调查发现,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图书馆等对这一适用表示了充分的认同。如英国在电子环境下关于合理使用的共同信息制度委员会和出版者联合工作组的报告将对印刷物的限制适用到数字环境中。国际上也对数字环境中的“合理使用”给予了充分考虑。如WCT第10条允许成员国在它们自己的、根据《伯尔尼公约》可以被接受的法律中将限制与例外适用到数字环境中。这些规定应理解为允许成员国设计出适合于电子环境中新的例外与限制。
第四节 新媒体的管理
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的兴起,手机报纸、网络电视、网络广播、个人博客、车载电视、楼宇电视等新媒体迅速崛起,并逐渐呈现主流化趋势。新媒体给普通民众提供了从未有过的获取和发出信息的权利,但也可能导致一种严重的无政府状态。人人都可以参与传播,但并非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这让信息传播难以监控。
一、国外新媒体的管理
国外新媒体的管理是以传统媒介管理模式为基础的。西方发达国家沿袭自由主义的媒介传播观念,推行经济自由下的“小政府”规制理念,因而倾向于将新媒体的服务和内容纳入已有的广播电视内容规制的范畴内。欧盟作出规定,手机电视和网络电视与传统电视一样适用相同监管规则。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都采用这种归类方法。在美国,传统电子传播领域,包括广电、电信等,全部隶属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理,网络产生之后,也归属于FCC管理之下。在法国,CST通过检索终端——Minitel系统管理网络舆论,确保网络舆论与法国电信签订的合同内容相符。澳大利亚广播局ABA(the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Authority)负责调查与制定网络舆论管理的各种规定,并在1999年针对网络舆论管理出台《澳大利亚广播服务修正案》。新加坡的网络舆论管理采用多元管理的方法,主要由广播局SBA(the 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管理网络舆论的内容,加上执照分类制度,内容事后审查等。
对于政府是否应该干预网络舆论,有两种基本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认为网络舆论不应该管理,理由是:从技术上来讲,网络舆论的内容本身难以控制谁发布信息,谁接收信息,落实到具体对象上十分模糊,无法管理;从网络发展来说,管理等于控制,网络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控制等于限制网络的正常发展,因此不能管理;从网络舆论控制技术来看,一些基本的内容分级、过滤等手段完全可以解决网络舆论管理问题,政府管理显得多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络舆论的控制触犯了现实社会各国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有违宪之嫌等。英国独立规制机构OFCOM的官员罗宾·福斯特(Robin Foster)甚至认为,如果对网络新媒体进行内容监管的话有可能适得其反,扼杀了宽带世界里新思想的发展。因此,欧洲一些国家的规制理念转变为“媒介中立”的规制系统。如何实现内容的“庄重性”并无普遍“解药”,以英国为例,一方面它试图严格限制Extasi TV的收视,这是一个从西班牙传送色情节目的意大利所有的卫星频道;另一方面,新规则规定付费电视将可以在任何时间播放15岁以上观众适合收看的电影,以前这些内容只能在晚上9点后播放。
但是,政府方出于保护儿童网络安全、阻止恐怖活动、控制种族仇视、限制商业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理由,将对网络舆论控制与管理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政府方面最流行的做法是:纷纷修改原有的法规以囊括网络舆论的管理,或者干脆出台新的网络法规。最富戏剧色彩的是,美国在1996年出台新的《电信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该法案要求网络信息提供者要确保色情信息不被儿童所接收,违者判处25万元至50万美元的罚金和2年以内的监禁,结果遭到“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违宪起诉。最终法院以违宪定案而使新的网络法规失效。两年之后,美国又出台《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也遭到了与CDA同样的命运。
政府到底是否应该干预网络舆论,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因国情的不同而各有理解,但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真正放弃了对网络舆论的管理,不同的只是在管理方式上,或是更直接的管理,或者更间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