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B【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53条规定,金卡的透支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的最高透支额不得超过5000元。
46.C【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54条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47.B【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85条的规定,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8.B【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87条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49.C【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代销商品的款项,不可以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50.B【解析】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51.A【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52.D【解析】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53.D【解析】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而且也不一定只根据购销合同才能结算。所以,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只能是托收承付。
54.C【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4条的规定,经营性的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B【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的规定,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或者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6.D【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6条的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57.A【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0条的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58.B【解析】出票人无前手,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59.B【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02条的规定,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60.B【解析】根据《票据法》第41条的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61.A【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0条的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多项选择题
1.ABD【解析】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2.ABCD【解析】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3.AC【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
4.ABCD【解析】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有: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③守法合规原则;④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5.ABCD【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9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ABC【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7.BD【解析】《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8.ABC【解析】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9.AC【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标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10.ABCD【解析】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1.BCD【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的规定,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12.ACD【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选项A、C、D符合法律规定。
13.ABCD【解析】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14.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信用证不属于票据。
15.BC【解析】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两种方式,由申请人决定。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6.ACD【解析】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17.BCD【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18.ABC【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93条规定,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无足够资金支付,不是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19.ABCD【解析】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标明“委托收款”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④收款人名称;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