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儒家哲学家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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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儒家认识哲学(3)

综上所论,儒家之行重于学,慎言笃行的“力行近乎仁”意识多就道德修养而言,但是“仁既是儒家的最高道德理想,又是儒家的最高政治理想,因而其所谓‘力行’就不只是指道德修养或道德践履,同时还包含社会政治实践的意蕴。道德修养或道德践履是通过修身或自我改造以达其‘内圣’目标,社会政治实践即通过事功或社会改造以达其‘外王’鹄的”。恰如苟子在《天论》中所说“物畜而制之“,“制天命而用之”、“应时而使之“,其实就是一种社会政治实践活动,至于“天官地而方物役“,“其行曲治,其养曲适“,则明显地含有征服改造大自然行为的含义。当然儒家所倡导之“力行”依然有其严重的局限性。譬如孔子虽自云“多能鄙事”,但樊迟向其请教农业和园艺之时,孔子颇不以为然,日“小人哉,樊须也”,可见儒家重行意识,其“行”不包括生王夫之著《读通鉴论》书影产劳动,此与“君子不器”之思想乃一脉贯通。

三、名不正则言不顺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旧制度趋于瓦解,新制度尚未建立,“礼坏乐崩”、“名存实亡”、“名不副实”的现象比比皆是。“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荀子·正名》)。在这种情况下,各实关系问题成为诸多思想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孔子以天下为己任,提出了“正名”的思想和政治主张,形成了儒家以“正名”为核心的名实观。儒家之名实观,既是其政治伦理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认识和逻辑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所为有名

何谓“正名”?正名者,“正百事之名也”,意指确定名称的含义,规定事物的正确名称。关于正名的目的作用,孔孟苟多有述评,且各有侧重。

其一,“正名”在“正实”。

孔子认为“正名”的目的和作用就是用周礼的规定来约束和匡正人们的行为,使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位其所当位,各是其所当是,一切言行皆符合周礼的道德规范。弟子问政,孔子言为政当以“正名”为先,弟子嘲其迂,孔子对日:“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他认为只有“名正”,方能“言顺”,“言顺”方能达到“礼乐兴”、“刑罚中”、百姓各得其所、天下大治的目的,否则“名失则愆”(《左传》哀公十六年)。孔子这里虽然尚未从逻辑学和认识论角度言名实关系问题,但是他将“名正”与“言顺”连举,强调“正名”的作用在于言实一致,“正名”以“正实”,从政治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名实关系的看法。他认为当时的社会秩序之混乱根本原因在于“名”之混乱.人们的行为不符合礼的规定,“实”不符“名”,所以他提出为政要在“正名”。为了宣传其“正名”主张,并使之贯彻下去,孔子不仅以身作则,且在教学工作中对于许多易引起混淆的名词进行了明确的辨析,譬如对“直”意的辨析,孔子指出“直”乃是人内心先天具有的德性,“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琵语·雍也》)。当有人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反驳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正是由于“直”是人内心潜在的道德意识,“直者天德”,所以经过了后天价值判断而作出的“父攘羊”“子证之”之行为并非“直”。此外,孔子对于“仁”与“圣”,“闻”与“达”,“政”与“事”等亦皆有精到辨析。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明确“名”的含义,通过正名以达到正实的目的。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也提出过“正名”的主张,“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韩非子·扬权》)。韩非子同孔子一样,把“名”放在首位,主张“循名责实”(《韩非子·法定》),只是比较而言,孔子之“以名正实”,注重的是对“礼”和“道”本身的维护,韩非子之“循名责实”更多的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统治。

其二,“明贵贱”“辨同异”。

如果说孔子关于“正名”的讨论多集中于社会政治和伦理道德方面,那么自苟子始,儒家对“正名”问题的讨论从社会政治和伦理道德方面推广到认识论和逻辑学方面。荀子将“正名”的目的和作用的范围拓展开来,提出“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荀子·正名》)。

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有着形状和内在的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只有在有了正确的名称之后,方能得以实现。否则分不清事物之间的贵贱同异之差别,则必然造成混乱与隔膜,影响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流行事。这是苟子关于“正名”的作用和必要性的解释。有见于此,他提出了“制名以指实”的著名命题。“制名以指实”即据实以制名,名是实的反映,实是名的根据,实决定名,名的作用在于明贵贱,辨同异。苟子肯定了名是实的反映,坚持了实在名先的原则,同时明显突破了孔子囿于社会政治伦理的局限,从认识论和逻辑学的角度探讨名实关系,在先秦名实问题的讨论中,达到了最高水平。在先秦时期,从认识论角度探讨名实关系,并认为“实”为第一性,“名”为第二性的重要人物还有名家的两位代表人物惠施、公孙龙,后期墨家的代表人物墨子。

(二)所缘以同异

关于“正名”的根据,孔子乃以周礼之规定为根据,虽有所损益,但其主体未变,孔子要求现实社会一切之“实”,必符合“周礼”的规定,所以孔子正名的根据是以“名”定“实”。荀子则不然,荀子“正名”的根据基本上是“制名以指实”,以“实”定“名”。

其一,“缘天官”。

所谓“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日缘天官”(《荀子·正名》)。就是说确定名称同异的根据在于感官对事物的感知。人们的眼睛可以辨别出形色的不同,耳朵可以辨别声音的不同,口可以辨别甘、苦等味道的不同,鼻子可以辨别气味之不同,身体可以辨别痛痒冷热等的不同,心可以辨别喜怒哀乐等心情的不同,这些就是人们制定名称而分别同异的基础。

其次,“共其约名”。

“凡同类同情者,其缘天官之意物也同”(《荀子·正名》)。人类感官对于事物的感知具有共性,通过“比方之疑似而通”(《荀子·正名》),而达成共识,共同约定给予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一个为大家所认同的名称。此即“共其约名”。由于有了大家共同承认的事物的名称,于是人与人之问可以相对无碍地交流沟通。

再次,“循旧作新”。

“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荀子·正名》)。

荀子认为万事万物是发展变化的,所以事物之名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万事万物的变化,人们的认识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王者要赋予万事万物以相应的新的名称。他强调“王者之制名”,必须遵循“循旧作新”的规律,即“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荀子·正名》)。

(三)制名之枢要

关于“正名”之具体方法,儒家主要是荀子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荀子·正名》)。就是说相同的事物用相同的名称,不同的事物用不同的名称,“名”的同异要以“实”的同异为依据,使“异实者莫不异名”,“同实者莫不同名”(《荀子·正名》)。二是“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就是说“单名”可以表达清楚事物,则用“单名”,若“单名”无法表达清楚某物,则用兼名。三是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就是说单名和兼名,所反映的事物在类属上无所违背,那么就可以用这一类属之“共名”而名之。这里荀子对于“名”作了具体的分类,从字数上将“名”分为“单名”和“兼名”,单音词即为单名,双音或双音以上的词即为兼名。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角度,将“名”分为“共名”和“别名”。

“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犏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荀子·正名》)。在这里苟子区分了事物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当人们需要称呼具有共同性的一类事物,即“犏举”之时,则使用“共名”,其名又有“大共名”“小共名”之分,所谓“推而共之,共则有共”。当人们需指称一大类事物中的一小类事物时,则用“别名”,别名亦有“大别名”与“小别名”之分,“推而别之,别则有别”。

以上所云皆儒家“正名”之具体方法,在这些方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一,儒家又总结出一系列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其一,“约定俗成”。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荀子·正名》)。在这里苟子提出了“名无固宜”、“名无固实”、“名有固善”、“约定俗成”四个命题。关于“名无固宜”,乃言名与实之间,即表达概念的名词与其反映的对象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名称本没有天然合适的,通过“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而形成的“名”即“谓之宜”,否则即“谓之不宜”。关于“名无固实”,乃言一定的名称并非天然代表某一固定之实体,“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方能“谓之实名”。关于“名有固善”,名与实之间虽无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但是名称之适合与不适合也具有固定规律可循,一是得到社会公认,为人们所普遍认可;二是简单明了、不自相矛盾。综上所述,儒家认为关于名称的制定,虽“名无固宜”,“名无固实”,但是“名有固善”,衡量一个名称是否相宜,是否恰当的标准在于是否遵循“约定俗成的规律”。

其二,“稽实定数”。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荀子·正名》)。就是说事物有外貌相同而实体不同,也有外貌不同而属同一实体的,这两种情况宜有所分别。事物外貌相同而实体不同,虽名称可合用一个,但是毕竟分属两个实体,“谓之二实”。有的事物外貌变了,但实质并未发生改变,此前后两个事物,仍然叫做一个实物,“谓之一实”。

总之,儒家对人的认识问题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它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表现出了明显的伦理化的倾向,无论是对认识来源的探讨,还是对认识过程的考察,都是以人的道德问题为主要内容,当然这也是儒家哲学的基本特点。儒家认识哲学的这种明显伦理化倾向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人的道德修养的提高和国家政治统治的稳定,缺憾在于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对自然科学的探讨,影响了对自然现象的探讨和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