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教福建特殊教育——区域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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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区域特殊教育概论(1)

第一节 区域特殊教育基本含义

区域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域教育研究的重要内容。本章研究了区域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区域特殊教育与区域政治、区域经济、区域文化、区域人口的关系,着重探讨了区域特殊教育与区域特殊教育政策、区域特殊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区域特殊教育与区域文化发展以及区域特殊教育与区域残疾人口的关系。

一、区域含义

区域是一个复杂交叉、相对性很强的空间概念,很难确定严格的范畴和边界。根据《辞海》的解释,“区”是指区域或地理,“域”是指邦国、地区、疆界。对“区域”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疆域的界划,是地区的意思;二是指界限,范围。本书的区域是指第一种含义,即地区。

一般来讲,区域是依据一定标准划分的人类社会活动的一定地域空间。具体来说,是指通过选择某个或某几个特定指标,在地球表面划分出具有一定范围、连续的、不分离的空间单位。不同的区域分类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地理学按自然地理特征将其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如沿海区域、生态区域等;政治学按行政权力的覆盖面,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因此其边界与行政区域界限相重合,任何一个行政区划都可以称作为区域;社会学把区域作为基于相同的语言和信仰以及民族关系等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其边界可以超越行政区划和地理区域,如巴蜀地区、齐鲁地区等;经济学对区域的解释更多,依据地域的人口和经济总体特征可分为城市、农村和山区,依据经济功能可分为农区、林区、牧区、渔区等。

区域首先是一个空间概念。它是地球表层的地域空间,是人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场所,也是人类生产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物质、能量存在的载体;区域具有一定的面积、形状、范围或界限,是一个有限的空间范围。纵观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发展历程,人类的生存、生产和社会活动,最终都要落脚于一定的区域空间,没有一定的物质、能量、信息空间,人类的发展无从谈起,更不用说可持续发展。本书中的区域特指福建省,即在地域上相连,在经济上相融,在文化上相近,属国家行政区划的,便于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的空间范围。区域一般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1.层次性

任何区域都可以与同等级的若干区域共同组成更高一级的区域,同时区域内部又可进一步划分出低一级的区域,各级区域间呈镶嵌关系。这种层次性一般体现为行政区划,如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和村。

2.整体性

区域是由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多因素组成的复合系统,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融合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区域的这种整体性导致区域内部的性质和功能趋于一致,形成区域同一性,如东北、西北、华北、华东,长三角、珠三角和东南沿海等区域。

3.共同性

区域内的同类性总是高于区域外的同类性。任何一个区域都有其特定的自然、社会、经济等要素特征及其固有的形成、发展过程与演化机制,区域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以及区域发展阶段性都是制约区域发展的因素。

二、区域教育含义

(一)教育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是指凡是能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即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二)区域教育

区域教育是聚集在特定空间的一种教育活动。区域教育是区域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社会发展的子系统,它既体现全国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体现区域发展的特殊性。区域教育是教育区域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在本区域内的教育有共同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统一的教育协作和沟通手段。区域教育的本质就是在遵循国家教育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的前提下,依据区域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科学规划区域内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合理定位区域教育发展的模式与布局。区域教育的目的是使区域教育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进而推动教育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区域教育具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区域及区域经济概念界定的广义区域教育,其特征是强调教育的社会整体性、协调性,如教育的现代化水平、教育的公平性、教育的普及化程度和人力资源开发等。二是根据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而规定的狭义区域教育,如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普通中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它主要关注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内部结构和体系、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效益等。

在我国,划分区域教育宜以行政区划为标准。区域教育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或多个衔接在一起,共性比较突出的行政区划联合成的广义区域的教育。每一区域内的教育性质、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手段、教育评价以及外部支持系统都具有统一性和相关性。就我国的教育而言,区域教育是一个中观层次的概念,相对于全国的教育系统而言,它是一个子系统,所以区域教育一方面体现全国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体现区域的特殊性。区域教育有以下几个特点:

1.区域教育是一种教育活动

区域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教育也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如教学活动、学习活动等。教育本身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以活动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区域教育应归属于“教育活动”这一范畴,它比“教育活动”更为具体。

2.区域教育有一个特定空间

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教育具有与教育不同的个性特征,这一个性特征使得区域教育既区别于教育,又区别于教育的其他活动。从字面上看,区域教育与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有“区域”一词作为限定。因此,区域教育与“空间”密切相关。区域教育客观地存在于特定的空间之中。这个空间并不是随意变化的,而是有着明确的界限,是一个确定的空间范畴。区域教育是教育活动与特定空间的结合。从“特定空间”的角度去研究教育现象,是区域教育研究区别于教育其他组成部分的一个显著特征。

3.区域教育是一个聚集过程

只有把存在着种种内在联系的教育活动按照一定规模集中布局在特定的地点和空间,才是真正的区域教育。而教育活动在特定空间集中的这个过程,被称之为聚集。聚集是把教育活动和特定空间联系起来的一个关键性动态过程。区域作为一个特定空间,成为教育活动聚集过程发生和聚集过程结束的载体,教育活动是聚集的对象,特定空间的各种教育活动正是在有序的聚集过程中形成的内在的结构关联。可以说,聚集的过程是区域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一定时间段内的聚集使得特定空间内的教育活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联系。

三、区域特殊教育含义

(一)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的特殊儿童主要是指残疾儿童,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是指残疾人教育。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第3条规定: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2条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关于特殊教育在理论上的定义有多种。但有两种定义容易被大家接受。一种是用“教育”来界定“特殊教育”,认为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另一种是用“活动”来界定“特殊教育”,认为特殊教育是培养特殊儿童的一种活动。人类的实践活动形式有多种,如生产活动、科学实验、阶级斗争等。正如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实践活动一样,特殊教育也是培养人(主要是残疾人)的一种实践活动。具体来说,特殊教育是根据国家、社会以及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采取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措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他们施加影响,使他们能够适应社会或成为社会有用的劳动者和接班人的一种活动。

特殊教育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对狭义特殊儿童(主要是指残疾儿童)进行的教育就是狭义的特殊教育,对广义特殊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超常儿童等)进行的教育就是广义的特殊教育。我国特殊教育对象主要是指狭义的特殊儿童,即残疾儿童。因此,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是指狭义的特殊教育。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主要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主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近年来,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逐渐扩大,除了培养三类残疾儿童,即视障儿童、听障儿童和智障儿童之外,也开始培养自闭症儿童了。

(二)区域特殊教育

区域特殊教育是培养一定区域内特殊儿童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区域特殊教育是教育、区域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具体化。正如区域有多划分类型一样,区域特殊教育也有多种划分。如果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区域,则区域特殊教育可以划分为东部特殊教育、中部特殊教育、西部特殊教育;如果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则特殊教育可以划分为三十几个省区市的区域特殊教育;如果按照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来划分,则区域特殊教育可以划分为沿海区域特殊教育和内陆区域特殊教育。区域特殊教育有以下几个特点:

1.区域性

区域特殊教育的区域性主要是指各个地方或省市区的特殊教育从消极的客观向积极的主观转变,并能够将这个兴起中的区域特殊教育利益联结起来的特性。一般来说,一个区域的区域性程度越高,表明该区域特殊教育相互依存、交流、文化同质性、内聚力、行为能力,尤其是解决特殊教育冲突的能力就越高,而随着区域性的日益增强,区域特殊教育将成为拥有自己权利的行为主体。

2.特殊性

特殊性是与一般性相比较而言的。特殊教育的特殊性主要是指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存在显著差异而导致的独特性特征。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的显著差异包括群体之间的显著差异、个体之间的显著差异和个体内部不同方面之间的显著差异。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在于其自身显现出来的个体差异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在统计学的意义上,有疏离于一般的常模范围之外,体现了一种异常的特性,或非典型特征。由于特殊儿童的特殊性,所以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时,除了使用一般的教育措施之处,还需要经过特别设计的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

另外,区域特殊教育除了区域性和特殊性两个典型特征外,它还具有区域内的整体性、共同性和具体性等特征。区域特殊教育内部的性质和功能比较容易趋于一致,形成区域同一性,从而使区域特殊教育表现出整体性的特点。区域特殊教育内部的教师、学生、内容等的同类性总是高于区域外的同类性,因此区域特殊教育又具有共同性的特点。由于区域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和区域教育的组成部分,因此与国家教育和区域教育相比,区域特殊教育更具体,更微观,它是区域教育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区域特殊教育还具有具体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