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俞源:神奇的太极星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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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俞源古村落的土地制度(3)

(2)1963年,贯彻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通过四个固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面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3)1963-1978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基本稳定。

“文革”期间提倡“农业学大寨”,再次取消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在分配中搞政治评分,忽视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后虽有调整,但核算单位仍无自主权,即使增产也不能增收。

这时候的村落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土地经营规模已经基本退到高级社阶段的水平,生产经营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了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解决了集体经济长期以来生产和分配的矛盾。由于人民公社的生产关系得到重大调整,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水平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值得指出的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却得到了发展,大幅度改善了村落农业生产条件,即使是“文革”时期,农业生产也基本上处于增长趋势。1970年,俞源首建香会山小水电站,装机容量40千瓦。1977年续建啸云坑口小水电站,装机容量150千瓦。两座小水电站年发电量约40万度。发展电力提水灌溉,使得水田抗旱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稻产量进一步提高。

第四节 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安排

以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包产到户”为开端,中国开始了又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即将纯粹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变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198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1号文件),进一步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做出高度的评价。它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战略决策的正式确立。

1981年底至1982年初,俞源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原俞源生产大队统一经营的耕地,按人口、劳力比例计算到户,由户承包经营。承包户当年在耕地上经营收入,除完成上交国家任务和规定上交集体提留,余下部分全归自己,即“大包干”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双层经营、合作服务”的新经济体制是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它打破了单一的公社化模式,使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促进了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纯收入提高。

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了过去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统一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的弊端,同时发挥了集体和农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据俞源村村民的回忆:

全村在1982年分田到户。第一轮土地承包按人口平均分地,不论是刚出生的孩子,还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一律平均。承包到户的土地,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依据是人口增减变化。比如:三年中农户家庭如果有死亡人口,其承包土地由村里收回;如果有女儿出嫁,出嫁女的承包土地村里也要收回。分田到户以后,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原来大不相同,连续几年粮食生产丰收,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1998年9月第二轮土地承包,也是按当时人口分地,并且规定以后30年不变,就是不管农户生老病死嫁娶土地都不再调整变动。不管当地老百姓意见如何,一律按国家规定办事。

1998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其总的指导思想是: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在上一轮耕地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并实行在承包期限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落实延包以后,一般不再调整承包土地,即使调整也是按“抽多补少,小调整为主”的基本原则,坚持按原生产队范围进行,这次土地延包改变了第一轮强调以“劳力”和“口粮”分包土地的办法,改为按人口分包土地,进一步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以后,有利于鼓励农民增加生产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保障农户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长期稳定,给农户吃了一颗“定心丸”。

为进一步弄清村落土地制度安排的细节,我们做了较详细的调查工作,走访了农户,了解到了他们对土地承包的看法。我们与村两委进行了座谈,查看了土地承包前后有关上级文件精神,以及村两委关于土地承包的有关办法及规定。以下注释专栏中为关于1998年俞源村延长耕地承包的有关规定,为我们了解俞源村土地承包制度安排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注释专栏4-1

俞源村关于延长耕地承包有关规定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在上一轮耕地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并实行在承包期限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二、以“抽多补少,小调整为主”,坚持按原生产队范围进行,不得打乱其界限。

三、对上一轮承包遗留下来的人口土地矛盾突出,大多数村民要求重新调整土地可以采取抽勾办法,少数服从多数或村民同意其他办法。

四、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原则上都可以承包耕地,凡户口不在本村或本村非农业户口,不得承包耕地。

五、从外地嫁到本村的妇女,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但由于实际困难而户口未迁入的,也可以承包耕地。

六、现役军人(义务兵)与本村农业人口同等对待,可以承包耕地,但已转为志愿兵或提干的,不得承包耕地。

七、本村妇女嫁外地非农业人口,户口仍在本村的可以承包耕地,本村妇女嫁外地农业人口或本人是非农业人口,家中是农业人口,户口可以迁入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得承包耕地。

八、五保户已经落实五保的,一般不参加承包耕地,本人有要求可承包耕地,并抵作口粮。

九、凡本村农业户口的干部、学生、民办教师可以承包耕地。

十、在校的大专、中学生,户口在本村的可以承包耕地。

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村民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一个村的耕地延包工作,一般要经过宣传发动、调整测算、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武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文件,对全县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1)耕地延包工作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大稳定原则。大多数群众要求调整土地的,可以先进行适当调整,再延长承包。调整的方法一般以“抽多补少”小调整为主;也可以户与户之间协商找补。

(2)要坚持按原生产队范围进行,不得打乱原生产队的界限。

(3)要将第一轮承包按“责任田”和“口粮田”分包耕地的办法,改为按人口分包耕地,取消口粮田和责任田的界限。

(4)凡户口在农村的农业人口,原则上都可以承包耕地;凡户口不在农村或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原则上不得承包耕地。

(5)重新落实耕地承包后,农户与农户之间要限期搞好交接。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农户要签订新的耕地合同,并报各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

从前面村民的回忆以及县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可以看出俞源古村落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的大致轮廓:

第一,土地初始分配公平。

俞源村落土地分配以村民小组为边界、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人口平均分配。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按照人口分“口粮田”,按劳动力分“责任田”。第二轮土地承包在第一轮基础上有所调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基期的总耕地和总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俞源行政村当时共有17个村民小组(17个生产队)。土地分配按组别分别为:第1、3到17组为一个自然村,即村委会所在地。11至17组在俞源溪以南,其余组分布在俞源溪以北。第二小组为单独一个自然村——慈姑潭村,共32户人家人口150余,耕地140余亩。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全村人口1984人,共有土地1124亩,人均0.6亩。

第二,农户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

俞源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土地根据人口变化实行周期性的调整,由各生产队自己决定,基本上是三年或五年调整一次土地,因为当时村组集体可以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1998年后,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土地不再作经常性的调整,但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地农民现阶段主要经济来源并不局限在土地上,大多数农民家庭从事多种经营,以非农及外出务工收入为主,所以对土地的需求所产生的供需矛盾并不突出。

第三,俞源村农民“两证”齐全,权利有保障。

在俞源村调查期间,我们查看了农户的耕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是由武义县统一印发的《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俞源村经济合作社;乙方:俞源村***。合同中还写明承包耕地面积,水田、旱田亩数,土地坐落及四至。其后是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承包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转包等内容。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种种原因,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一直没有发给村民,直到2004年武义县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时,才将使用权证发给村民。该证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金华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武义县人民政府签发。

条文在合同的基础上更加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其中重要条款是规定“该农户对本证所列土地享有30年承包权,时间从1998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条文还明确规定,“经经营权证或者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农户的宅基地权利。

俞源村村民的宅基地权利,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定下来,由武义县人民政府签发,登记了房屋的坐落地址、结构、建筑面积、产权人、房屋平面图以及注意事项(权力说明)等。俞源村与全国农村一样,农民的房地产权利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无偿使用,房屋产权属于农民私有;其二,一户一宅,申请批地;其三,宅基地使用无期限,可以继承;其四,宅基地不得单独抵押。

对于古村落的土地制度问题,我们认为当前开发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从严控制项目用地。一是要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未达到“双控”标准等供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二是要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国土部门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按照约定处置。招商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切实按照招商协议履行各项规定,根据用地单位履行协议情况相应享受优惠政策。三是严格把好变更登记关,完善考核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其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关。现在虽然乡镇有土地办,但发挥的作用不大。我们应该在村落里设立主管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使用、转让和收回的管理机关。由登记机关记载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发给农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实行用地全程跟踪监管制度。对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古村落建设规划、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能用存量土地而占增量土地、能用非耕地而占耕地的一律不批;严格建房前、中、后“三到场”勘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纪问题;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严格规划,严控古村落建设用地规模。一是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控制,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高压线”,防止村庄建设盲目外延扩张,并对零星建房用地实行“冻结”措施。二是高起点搞好古村落规划和功能分区。在古村落内统一新建社区商贸服务中心。在户型设计和立面效果上也要各有特色,切忌千人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