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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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裁判文书选登(18)

百事天府公司长期超过批准比例生产百事系列产品,百事(中国)公司通过大幅提高浓缩液价格获取高额利润,致使百事天府公司连续12年亏损。2006年天府可乐集团将对百事天府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公司,但是百事天府公司依然占有和使用属天府可乐集团所有的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其行为侵犯了天府可乐集团的合法权益。百事(中国)公司实际控制百事天府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天府可乐集团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属于天府可乐集团所有;(2)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3)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归还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4)判决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共同赔偿天府可乐集团损失100万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百事天府公司答辩称:(1)双方诉争的商业秘密纠纷属于合资合同争议,按照合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无管辖权。(2)对天府可乐集团界定的商业秘密范围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天府可乐集团采取了保密措施。(3)百事天府公司成立之前,外方股东已明确要求将包括诉争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有关天府可乐浓缩液的制造技术全部转移给合资公司。相关的合资合同也明确约定,包括诉争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天府可乐浓缩液制造技术以及天府可乐集团的其他所有生产和经营要素都通过“整体合资”、“原厂改造”的方式投入到合资公司中。外方股东的要求得到天府可乐集团的接受,天府可乐集团以其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后的一系列实际行动表明其依约将包括诉争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有关天府可乐浓缩液的制造技术投入到合资公司,现在为百事天府公司所有,天府可乐集团不再拥有对诉争商业秘密的权益。(4)滥用股东权利与侵犯商业秘密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属于两个案由。如天府可乐集团认为百事(中国)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应当另案提起诉讼,但已超过诉讼时效。事实上百事(中国)公司根本没有滥用股东权利的动机和能力。另外,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5)由于天府可乐集团不享有涉案商业秘密权,因而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天府可乐集团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被告百事(中国)公司答辩称:(1)合资经营合同明确约定,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府可乐集团及百事(中国)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明确约定,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府可乐集团主张的本案争议完全属于两份合同项下的纠纷,按照前述合同约定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无管辖权。(2)天府可乐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被全部驳回。天府可乐集团无法证明百事天府公司有任何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百事(中国)公司有任何实际控制合资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具体事实,甚至明确承认没有证据证明百事(中国)公司操纵百事天府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3)天府可乐集团如果指控百事(中国)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应当另案起诉,但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4)天府可乐集团退出百事天府公司之前,百事天府公司一直都在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决策生产天府可乐全套产品(包括浓缩液及饮料成品)。天府可乐集团退出百事天府公司之后,百事天府公司继续按其章程生产。天府可乐集团无权干涉百事(中国)公司和百事天府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天府可乐集团为证明其主张,举示了以下证据:

第一,证明天府可乐集团主体资格的下列天府可乐集团工商档案资料:

(1)重庆市第一轻工业局《关于成立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的批复》。

(2)《工业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3)轻工业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的复函》。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的批复》。

(5)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关于申请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报告》。

(6)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7)《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章程》。

第二,证明天府可乐集团享有商业秘密权并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1)姜永煌移交清单及天府可乐配方、工艺等资料:①姜永煌向钱黄移交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等材料形成的清单;②天府可乐底料(甲、乙料)消耗原材料定额计算表;③有关调整底料的通知;④天府可乐产品配方文件;⑤天府可乐产品定额消耗文件;⑥天府可乐药浆酶法生产工艺规程(试行);⑦天府可乐主剂生产工艺规程。前述证据③、④、⑤的首页均标注“绝密”字样。

(2)天府可乐药浆和生产工艺报告(第二代天府可乐原浆全酶法工艺报告)。

(3)病理学实验资料:①天府可乐的果蝇寿命实验资料;②天府可乐原浆的慢性毒性实验资料;③天府可乐原浆的慢性毒性及致癌性实验资料;④《关于天府可乐安全性毒理学实验研究评议会情况》(《科技工作简报》第11期);⑤“天府可乐慢性毒理实验成功新闻发布会”图片资料。

(4)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签订的关于研制保健饮料的技术协定书。

(5)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签订的“第二代‘天府可乐’合作研究生产协议”及“第二代‘天府可乐’合作研究生产协议修改条文”。

(6)卫生部(88)卫防字第28号《关于正式批准天府可乐生产销售的通知》。

(7)四川省中药研究所与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据。

(8)《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况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8)140号]。

(9)证人李培全(原天府可乐集团总经理)、姜永煌(原天府可乐集团总工程师)、刘贵宣(天府可乐集团技术科科长)、辛明应(原百事天府公司行政部主任)、高泸生(天府可乐集团保卫处主任)出庭作证的证词。李培全证明天府可乐集团成立保密小组,浓缩液甲料和乙料、注香剂材料由档案室保管,分别由专人负责,只有总工程师一人全部知悉。谈合资时“未涉及配方”。姜永煌证明他是保密小组成员,对天府可乐配方及工艺保密,相关材料放置于档案室。成立百事天府公司时配方及工艺如何处理不清楚。百事天府公司使用了天府可乐配方及工艺生产。刘贵宣证明他是保密小组成员,全套配方及工艺只有他和姜永煌知悉,另外一人只负责执行。对百事天府公司使用何种技术生产不清楚。辛明应证明百事天府公司成立后科技档案按照百事天府公司的要求留在了该公司,但是对档案如何处理和百事天府公司是否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工艺不清楚。高泸生证明天府可乐集团提交的“天府可乐”浓缩液乙部分(浓缩液)产品实物,以及百事天府公司领料单及损耗报告单等是2009年从百事天府公司和另一公司办公处所附近发现的。

(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申请国家二级档案管理企业报告的批复》[重发档(1990)57号]。

(11)企业档案管理升级的相关资料、文件。

(12)科技技术档案管理的文件及管理规定。

(13)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图。

(14)天府可乐集团《关于印发〈档案库藏简介〉的通知》。

(15)姜永煌的退休审批资料。

第三,证明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获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证据:

(1)中国轻工总会与百事可乐国际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及《备忘录附件》。

(2)1994年1月18日天府可乐集团与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3)1995年1月20日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同意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百事可乐等系列牌号饮料的批复》。

(4)1997年5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

(5)百事天府公司生产的“天府可乐”产品实物。

(6)百事天府公司生产的“天府可乐”浓缩液乙部分(药浆)产品实物。

(7)百事天府公司2006年10月至12月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

(8)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关于印发2008年“两乐”合资合作企业生产完成情况的函》。

9)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关于印发2009年1-3季度“两乐”合资合作企业生产完成情况的函》。

(10)百事天府公司领料单及损耗报告单等。

(11)百事天府公司关于“天府可乐”的宣传资料。

(12)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收回并重振“天府可乐”品牌的报告》[渝科委(1997)13号]。

(1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14)重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94)重会所外验字第72号]。

(15)邹振黄致百事中国副总裁贺东先生的函。

(16)百事可乐中国装瓶商协作会文件。

(17)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对“百事可乐中国区装瓶商协作会”的抗议函。

(18)邹振黄给国家经贸委的函。

(19)《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1987年第1期)。

(20)本院根据天府可乐集团的申请,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取的天府可乐《检验报告》。

经过质证,除认为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关于印发2008年“两乐”合资合作企业生产完成情况的函》、《关于印发2009年1-3季度“两乐”合资合作企业生产完成情况的函》是复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外,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对天府可乐集团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天府可乐集团的主张,反而其中的部分证据能够证明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的反驳意见。

百事天府公司为支持其辩解,举示了以下证据:

第一,证明百事天府公司合法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的证据:

(1)天府可乐集团与百事公司签订的合资协议及叶顺荣致天府可乐集团总工程师姜永煌的函。

(2)《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1994年3月)。

(3)天府可乐集团与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及相关附件。

(4)百事天府公司成立时天府可乐集团移交的技术文件清单(部分节选)。

(5)天府可乐集团致百事(中国)公司的两份函件(2008年10月15日、2008年12月3日)。

(6)百事天府公司的“天府”系列商品注册证书。

(7)百事天府公司的营业执照。

(8)天府可乐混合规程。

(9)《乳化铁的特性及应用》(《中国食品添加剂》2000年第3期)。

第二,证明天府可乐集团知悉和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的证据:

(1)百事天府公司董事会部分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资料(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七次、第十五次、第十六次、第十七次、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2)百事天府公司1994年及1995年年度损益表。

(3)重庆市轻工业局重轻发(1994)50号及重轻发(1994)091号文件。

(4)百事天府公司编制的《天府可乐工艺、配方、技术文件》。

(5)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和重庆饮料厂的《第二代天府可乐原浆全酶法工艺报告》。

(6)协商成立合资企业过程中的往来传真函件:①天府可乐集团工程师姜永煌1993年11月19日发送给百事(中国)公司的传真;②叶顺荣1993年11月22日发出的有关函件;③天府可乐集团工程师姜永煌1993年11月23日发给叶顺荣的传真;④叶顺荣1993年11月23日发给天府集团工程师姜永煌的函件;⑤叶顺荣发送函件的封页。

(7)2008年11月18日及2008年12月16日天府可乐集团发送给百事(中国)公司及相关企业的函件。

(8)百事天府公司与泸县食品厂签订的《关于继续使用天府牌浓缩液制造产品的协议书》。

(9)百事天府公司董事会的《月会纪要》和《会议纪要》:①1998年4月13日《月会纪要》(一);②1998年4月14日《会议纪要》(八);③1998年6月2日《会议纪要》(十五)。

(10)百事天府公司第十二次董事会《关于批准报废闲置淘汰设备的决议》(2002年2月8日)。

(11)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关于解决天府可乐问题的复函》(19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