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我爸跟我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他说,他认识的人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女律师。一开始她和一个小公务员谈恋爱,她是县法院的书记员,而跟他谈恋爱的对象,是联谊认识到的乡镇小干部,经过人生的5年的长跑,最终,分手了。
为什么呢?因为女的成了法官助理,而那个小干部还是小干部。于是就分手了,可是很戏剧性的是分手后的第两年,这小干部就成了县镇的镇长,可以说是突飞猛进,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原来,男的被打击了就加倍努力。女的觉得真的很搞笑,因为,她是那个县镇的。于是她辞职跑上海去了。我爸说,她也许再等一下,会是一场美好的婚姻。我却觉得,这才是人生,因为某些因素而产生了改变,她等不一定能够等到,但是她的离开成就了这个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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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又什么不同呢?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不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会比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要求更加严格。
(记住这里,基本就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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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上面已经讲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但是,原则却不仅仅只有一个!
有: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戒具,但是有人身危险性可以使用)
分案处理原则;
(也就是强制措施关押分开、起诉分开、交付执行分开;也就是不能和成年人在一起,别学到了成人犯罪!)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也就是不公开审理;一切涉案的未成年资料予以保密,不向外界透露)
全面调查原则;
(不仅仅是调查案件事实,还要对其生理和心理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和犯罪后的表现,进行调查,可以说,摸了个便也要搞清楚全部情况,为什么未成年会犯罪呢?)
社会参与原则。
(这个,就是那些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参与,比如共青团、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团体,推动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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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
——办案主体专门化——
这个,是指要对这个专门进行,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据说,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
——立案程序——
未成年,主要重点审查其出生的年月日。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符合的,立案;不符合的,未达到的情节轻微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辩护制度——
也应该有辩护权利,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没有指定或没钱的情况下)
——适用强制措施——
一般都会慎重对待,尽量不采用或者少采用强制措施。
——侦查程序——
贯彻上述全面调查原则、保密等原则外,尤其应当注意采用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传唤和讯问方法。
(比如:通过其父母、监护人进行)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
第二:安排会见、通话;
第三:适用酌定不起诉。
第四:附条件不起诉。
(不满18、可能一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可以不起诉;但是有6到12个月的考察期,必须是真的服从管教了。至于,犯罪的措施,什么指定场所不能去,不能离开市县,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都要进行!不过,在考察期内又犯新罪,屡教不改,恶劣的,那会提起公诉)
——审判程序——
稍微说一下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地方。
第一个: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不适用)
第二个:法庭设置;(需要设置一个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人的席位)
第三个:庭审语音;(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
第四个:法定代理人的补充陈述;(其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还要补充)
第五个:心理疏导与心理测评;
第六个:亲情会见。
(至于量刑宣判等等,都是从未成年人角度考虑,合理进行)
——执行程序——
一般是送监执行或社区矫正;
会有帮教考察,看是不是真的认真改造;
就学、就业的安置;(就是到了一定的时候,可以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等等,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为了防止服刑期满、羁押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时受到歧视,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会封存记录,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只针对5年刑期以下的未成年!)
——未成年人刑事的法律监督——
会在侦查、审判、执行方面进行监督!
和成年人的监督是一样的,都是不能非法,不能诱供啊什么暴力啊等等。前面也讲了,要区分开来,也就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是单独的,不能跟成年人混在一起。这里,就是上面的三大监督的总结。
——完——
(作者:本章,不做任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评价,任何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信息都重新审查了一遍,删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