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责任等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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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学会认真,一丝不苟:培养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1)

安全第一要牢记,莫把生命当儿戏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千万不能将生命视为儿戏,因为忽视安全问题,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1986年9月10日下午,某水泥厂包装工贾某进行倒料工作,开机后,库不下料,于是手持钢管,站立在螺旋输送机上敲打库底。库下料后,贾某准备下来,不料因脚穿泡沫拖鞋,行动不便,重心失稳,乱了方寸,贾某的左脚恰好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厘米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左脚和右腿绞了进去。贾某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其腿脚退出,导致左腿高位截肢。

这名包装工并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而是穿着泡沫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其次,螺旋输送机10厘米宽的缝隙上部没有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导致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再有就是水泥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制度不落实,明显的隐患没能得以消除。

一时疏忽,终身的痛苦,安全第一不能仅靠嘴里讲一讲就算了,一定要将这种意识深深地刻在骨子里。就像上面的贾某,本来有明确的安全规定,上班时间,劳动者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绝不允许穿着拖鞋上岗操作。他知道这个规定,但是为什么没有把这条规定落实到底呢,可能因为多年都没有出过事,忽视了安全,可是他没有想过,一旦出了事,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不要用鲜血证明安全条例有无必要,后果是任何人都承担不起的。

2004年12月8日下午3时38分,户县玉蝉乡三旗村三组一村民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发生了爆炸,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原来户县玉蝉乡三旗村三组村民宋康太非法制作烟花爆竹,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隐藏到其妻兄家配制炸药。2004年12月8日上午8时左右,宋康太携带约10公斤炸药原料(技术分析确定原料含氯酸钾,属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配药),到其妻兄金玉涛家碾磨配制炸药。下午3时35分左右发生爆炸,宋康太被当场炸死;同时,将金玉涛的儿媳魏长焕、邻居及行人李秀英、闫冬梅炸死;并将在街道上修理拖拉机的王浩义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爆炸还造成吴峰峰等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这起可怕的事故,就是由非法制作烟花爆竹,而在配制炸药过程中引发爆炸的。事故责任人,看到了爆竹可以带来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它也是危险品,也许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发生事故,于是就放心大胆起来,可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私自制作烟花爆竹,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合适的工作场地,每日和炸药打交道,总在一天惹祸上身。致富有道,千万不要以命相搏,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机会,失去后,是什么财富也无法挽回的。

安全无“小事”,操作别大意

古人告诫:“祸多藏于隐微,而发于人所忽者。”有的企业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只重视抓安全工作大的方面,却忽视了一些安全小事。例如,注重抓较大的安全隐患的整改,轻视对小隐小患小问题的整改;注重对重大“三违”的查处,轻视对小违规小违章的查处等等。这说明在大部分人的头脑中,并未真正树立起“安全无小事”的观念,认为小毛病、小问题、小隐患并不会造成大的损失,见多不怪。这样的想法是对安全问题极不负责的一种态度,这样的态度就是最大的安全问题。

众多安全事故用血的教训表明,大多的事故就是由“小事”演变成“大事”的。

1999年4月23日13时20分左右,罗某、朱某、赵某3名钻工把钻机对向5#工作面中间打第一掏槽眼,刚开机约2分钟左右,发现有渣卡住钻头,钻杆旋转不正常。当时3人都认为矿渣卡住钻头是常有的事,没有一人料到炮位含有残余药包,这样罗某便指派另1名副钻工朱某到6#工作面拿排渣钩来协助罗某排除卡住钻头的矿渣。罗某没有等到朱某拿排渣钩处理,便同另1名副钻工赵某继续开机打钻,结果瞬间钻机气腿突然摇摆移动,钻杆与钻头方向角度失控,不慎滑到残余的药包处,引起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2004年6月28日9∶30分,某发电公司码头上正在卸煤。燃料车间副主任陆某观察到移动输送皮带的改向滚筒上粘煤较多,影响了输煤的速度,便踏上梯子,把一根扁铁伸向滚筒下面,想把粘在滚筒上的煤粒捅掉。刹那间,扁铁被皮带卷入,右手随即被皮带绞住,陆某使劲往外拽,人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右手小臂骨断裂,右肩胛前皮肉撕开。经治疗,右手仍留下后遗症。

2004年7月20日8∶05分,燃料检修班钱某刚刚接班例行巡视时,发现停运中的移动皮带上部一只立式挡辊过紧,需要调整。钱某没有与上输班联系就动手松动螺丝,而恰在此时,上输班值班员李某正启动移动皮带卸煤。李某既未仔细观察也未发出预警即按下了移动皮带的启动按钮,输送皮带将正在拆螺丝的钱某从5米高处带下,摔在2米高的煤堆上,造成钱某右手骨骨折、左腿神经韧带拉伤。

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都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不排除小隐患就可能变成大隐患,不解决小问题就可能变成大问题,不处理小事故就可能变成大事故。安全无“小事”,企业的每一个员工应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底,细节更加要落实到位。一旦松懈,积小成巨,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有了隐患及时排除,严格按照操作标准来做,把无事故当成有事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把小隐患当成大隐患;把轻“三违”当成重“三违”,把苗头当做问题来抓,把征候当做事故来处理。抓小防大,防微杜渐。谁忽视小事,谁就要受到惩罚。

绳子常在磨处断,事故常从薄弱起

俗话说“绳子常在磨处断”,事故的发生就是在人人都觉得可以打擦边球的地方发生,安全绝对没有马虎大意的时候。

“没事的,这里安全,不用戴安全帽”,“我一直都是这样,也没见有什么问题”,“这样既省时又省力,何况大家都是这样,又不是我一个”……正是由于这种思想上的轻视,结果酿成了大错。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是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这些不安全的行为成为一种习惯时,也就给日后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有个经典的相声段子:一家理发店,有一个小学徒叫二子,开始学剃头,老师傅先让他在冬瓜上练习。小学徒有个习惯,每次练习完剃头后,将剃刀随手插在冬瓜上,然后去办自己的事。有一天,他学成了,开始给客人剃头,技术确实不错,客人很是满意。正剃到一半时,师傅喊他,他答应一声“来喽”,随手将剃刀插在了客人的头上。

这虽然是个笑话,但放在真实的事件中,相信没有人能够笑得出来。习惯的坏行为危害甚大。很多企业发生的大小事故,都与习惯性违章分不开。那么什么是习惯性违章呢?习惯性违章,就是指那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章不循,坚持、固守不良作业方式和工作习惯的行为。生产过程中,习惯性违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盲目行为。

因为习惯性违章大多是不安全的行为日渐形成的一种习惯,这是安全责任长期不能落实到位造成的,长期的责任心懈怠形成的恶习。尤其是有着长期从业经验的人,由于最初对安全就没有上心,积习难改,更是以经验论事。

手机可以停好车以后再打,不要因为从来没有出过安全事故就觉得自己是个例外,一旦出了事,就将是无法挽回的遗憾。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担负起安全责任,认真检查每一个细节问题,哪怕是一根绳子,都要注意。

2003年10月11日早晨,某炼钢厂丁班进行炼钢作业。上午9点40分,负责吊渣斗的电炉工陈某要来车间正在运行的2号桥式起重机,把吊渣斗专用钢丝绳吊索具挂在2号吊车小钩头上,欲将丙班留在渣坑中装有热钢渣的渣斗子运走。

9点45分左右,陈某在坑下将绳扣挂在渣斗子上端两个耳轴上,走到东端梯子处(渣坑为东西方向,渣斗距渣坑东墙96米),此时操作台车上东端电炉工侯某发现陈某站在渣坑东墙根不上来,便喊“老陈,快上来”,陈某没理睬,并挥动双手做着起吊手势。站在台车西端的王某,面向西侧,感觉陈某有时间上到坑上后,便指挥吊车慢慢将绳子抻紧。就在绳子抻紧、稍做水平移动时,吊渣斗子钢丝绳突然断裂,渣斗倾翻,液体钢渣沿着渣坑自西向东流淌,钢渣前沿距渣坑东墙08米。渣斗子倾翻后坑上人看到陈某的状态是:站在梯子第二凳上欲上攀。由于台车东端距渣坑东墙15米,形成通道,高温气流迅速抬升,陈某恰置于其间,致使呼吸系统吸入性损伤、窒息,同时衣裤被烤燃后烧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认定此起起重伤害事故是由于吊索具有缺陷加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用于吊运钢渣斗子的钢丝绳(吊索具)有缺陷,事故发生前,所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在吊车钩头反复挤压下已有70%的钢丝受到创伤,并呈扁状,且已断丝严重;破损的钢丝绳承受不了渣斗重量,在起吊的瞬间突然断裂,致使渣斗子翻倒,上千度高温钢渣流淌出来,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绳子常在磨处断,事故常从薄弱起。如果平时就注意细节上的安全问题,如果作业负责人,秉承着负责的态度,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完全可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些人间悲剧就不会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