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险的可保范围是什么
人身保险是最基本的保险分类,也可以说是我们最常见的分类。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它是区别于财产保险一类保险业务的总称。根据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国的保险企业划分为经营人身保险的保险企业和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两大类。
人身保险的范围很大,它旗下又分为很多小类别,那么你知道人身保险的范围是什么吗?
总的来说,人身保险的范围是保障人的身体或生命,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意外伤害、疾病和劳动能力丧失为保险事件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退休或死亡时,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最初的人身保险只限于承保被保险人的死亡, 人们曾经以为死亡是最大的人身风险,因而早期的人身保险主要为死亡提供保障,最初的人身保险专指死亡保险。然而人们都希望生存、长寿,由于生存和长寿需要生活费用,所以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为此出现了生存保险以及把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相结合的两全保险。由于一个人不能预知自己寿命的长短,期满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不能为养老的需要提供充分保障,所以后来又出现了年金保险。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
常常有人以为“谁投保,谁受益”。实际上这是个误区,为了解开这个误解,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投保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对人身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取死亡赔偿金。
河北某省一家工厂,2000年5月由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该厂工人王某于2001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迅速做了给付保险金的决定。但该把钱给谁呢?保险公司犯了难,原来保险公司发现,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是该投保单位,但受益人王某未对此做书面认可。
厂方认为,王某虽未认可,但也没反对,应该算默认。并且按“谁投保,谁受益”的惯例看,赔偿金当然应该由厂方领取。那么真是这样的吗?
这个故事涉及到的“谁投保,谁受益”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实际上,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的义务,但并不一定就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益权的获得是有一定条件的。《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由此可见,投保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不是。这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比如在上面的案子中,如果王某同意了单位的指定,那么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否则可能造成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如果没有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该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在这个案子里,保险金就应该由死者王某的家属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领取。
3.选择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在选择保险种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对症下药。了解本身需求,要有针对性。保险的目的主要有:生命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伤残保障、疾病医疗费用保障等。在确定了相应的需求后即可选择相应的保险种类。
2.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适当的保险额。一般来讲,寿险的保额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3倍左右,而意外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10倍左右。
3.选择组合式保险计划,通过多个险种的搭配,达到最佳保障效果。所谓组合式保险计划,就是将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多个保险险种以一个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这样既可以使保户获得较周全的保险,也可以节省一定的保险费用。
4.选择优秀的保险代理人,确保周全的售后服务。
4.买保险投保前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和服务水平,选择实力雄厚且服务好的保险公司。
第二,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和经济承担能力,参考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建议和服务条款,选择合适的投保险种,千万不要买人情险。
第三,签约前要仔细阅读保单条款,留意须知、注意事项和责任条款的内容,对不清楚和模棱两可的条文一定要问清楚,以免日后得不到赔付。
第四,交付首期保险费时不要委托保险推销员代交,而应亲自去保险公司交款,并当场取得正式收据和生效的合同,同时问清不明事项及以后交款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投保后,消费者仍应多次反复审核保单,并冷静分析利弊。若不满意,可在犹豫期内(一般为10天到1个月)及时更改或退保,避免今后更大的经济损失。
第六,在发生保险纠纷时,消费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反映,并向申诉部门投诉。如果没有效果,可向保险同业公会和消委会投诉。若仍未获妥善处理,则可向法院提出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根据年龄阶段购买相应的保险
1.22~25岁刚入社会的年轻人
由于此时刚步入社会,收入不高,身体健康,家庭负担小,因而建议考虑意外及医疗综合保险+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万能型理财保险的投资组合。
2.25~30岁左右未婚人士
此阶段一般自己收入逐渐增加,身体还比较健康,家庭负担小,但交友、旅游、自我再教育等消费支出多,因而可以考虑意外保障及健康保障为主、辅助现金返还型理财保险。
3.30~35岁左右已婚有孩子的家庭
此阶段一般收入已比较稳定,但工作压力较大,不少在这个年龄段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同时这个阶段家庭负担加大。这时买保险应着重考虑自身健康保障、子女教育及健康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4.40岁以后养老规划
到达此阶段通常收入稳定、丰厚,工作压力依然较大,家庭责任依然重大。这时不但需要为自己上意外以及医疗综合保险、养老保险外,还应开始考虑儿童重大疾病、儿童意外伤害等险种。
6.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社会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财产因意外灾害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补偿。
很明显,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人,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既有人,又有物,这是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是自愿的。
2.社会保险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具有无选择性。而商业保险则有较强的选择性,不愿承保老、弱、病、残者,以及低收入者。
3.社会保险机构是非赢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赢利性。
4.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具有竞争性。
5.社会保险有统一规范性,商业保险则有自主性。
6.社会保险具有公平性,商业保险则突出效率。
7.社会保险具有安全性,而商业保险在运营中要进行高回报、高风险的投资,并且自负盈亏。
7.买保险的误区有哪些
买保险就好比是在晴天提前给自己预备了一把雨伞。但不少投保人在“雨季”来临后,忽然发现以前买的“雨伞”不能保障自己。这主要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陷入了误区,致使“雨伞”失灵。
误区一:保险等于救济。许多保户以为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该替自己分担责任。而实际上只有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才必须予以赔偿。
误区二:保险金等于赔偿金。在许多险种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了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而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会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三:没出险就白买保险了。保险是现在花钱买未来的安全。人有旦夕祸福,世事难料,水火无情,一旦灾祸来临,再想保险就为时晚矣。
误区四:个人买不起保险。其实我国许多普通险种费用是很低的,如家庭财产保险费率为3‰,人身意外险一般为2‰,大多数人都有能力承担。
8.人身保险中怎样分清合同生效日和复效生效日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复效生效日:如果投保人因某种原因,如忘记缴纳保费、不愿再继续缴费,等等,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复效生效日,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为复效日。
如果保单产品已经停止销售,那么就无法复效了。另外,若超过2年未行使复效权利,保险合同永远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