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巍
一、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的含义和内容
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善治,善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良好的治理,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过程。环境事务参与权即公众参与集中体现了程序民主,是善治理论的核心要素之一。公众参与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我国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的现实意义
具体说来,立法保障环境参与权的现实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有利于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
2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有利于节约环境保护的成本
3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有利于保证政府环境行为的正当性
4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和环境公益
三、我国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的前提和基础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环境知情权作为知情权的一种,其本质是具有基本权利地位的公民权利。作为公民知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义务主体主要是环境信息的掌握者,即环境公共当局,特殊情形下也包括排污单位,义务主体范围比较广泛。义务主体主要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
四、我国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立法的缺陷
1现有规定的可操作性差
2立法层次低,缺乏专门立法
3缺乏有效的配套机制
五、我国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立法的完善
我国尚未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环境权,使得公众参与缺少法律依据,这不利于公众参与环境制度建设,参与并监督环境行政决策。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立法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改善:
1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的程序性
首先,宪法及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应确立公众的环境权。环境权是公众面对环境危机而提出的享用良好环境的权利,是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和核心范畴,应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其次,实体法上的权利需要程序上的权利做保障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不重视程序,忽视程序,那么实体上的权利也难以实现。
再次,在环境遭受到重大损害时,查清具体的污染源有利于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包括:
2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出台
3完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