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萍华
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性质以及与日本现行宪法的关系
《波茨坦公告》签署于1945年。1945年7月17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在柏林近郊伯茨坦举行会议。7月26日向世界发布了著名的《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虽然是单方意思表示,但是由于日本在随后表示承认,这样就符合国际法上的“合意”,表明日本政府接受这一“合意”的约束。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讲《波茨坦公告》属于国际法条约的性质,而通过投降书将整个国家置于《波茨坦公告》的控制下,对整个日本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日本应当遵守国际法中对于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确保条约内容在本国得到有效履行。可以说,日本现行宪法的和平主义基本原则的法理依据正是源于《波茨坦公告》的相关规定。一部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部宪法的根基,从这一角度看,《波茨坦公告》与日本国宪法是休戚与共的关系。
二、安倍内阁的修宪策略
安倍修宪是以解禁集体自卫权为突破口的。通过国会对具体法律的修改,使集体自卫权得以实质性解禁。同时也使其成为既成事实,从而以下位法来架空日本现行宪法第9条,进而减轻修改宪法的各种压力。
安倍内阁之所以选择以宪法解释的方式解禁集体自卫权,而不是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是因为宪法第96条的规定。这一近乎严苛的修宪程序,也意味着安倍内阁想要修宪只能“另辟蹊径”。掌握在内阁手中的宪法解释成为安倍内阁最简便有效的“工具”。
然而,以宪法解释的方式解禁集体自卫权,行修改宪法之实,实在无法堵住“悠悠众口”。为了使集体自卫权具体的相关法律能够在国会获得通过,也为下一步正式修改宪法做准备,安倍政府决定通过否认《波茨坦公告》来挑战现行宪法的权威以及其合法性,试图以此宣布现行宪法无效。战后,特别是在所谓的“日本独立”后,日本历届都在为修改宪法而费尽心力,相比之下,安倍内阁的修宪路径侧重于直接攻击宪法本身的合宪性。
结语
诚然,《波茨坦公告》存在限制日本主权的情况。现行宪法也是在公告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现行宪法是符合日本国民利益的。这样,全面修改宪法既没必要也不现实。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可以选择部分修改宪法。但是,安倍内阁企图将作为和平主义原则代表内容的第9条进行修改,对于一个经历过战火无情洗礼的国家与国民来说,必然得不到法学界以及公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