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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家底

我们煤矿的家底就是资源和资产,还有人才。

资源是采矿权,私营采矿权归个人所有。

土地也归国家所有,农民有使用权,为什么需要给予征地补偿呢?这就是共同体和个体的关系问题了。在我国,国家所有其实也是全民所有。分配方式还是没看懂。

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坑下的设备,地面的设备,建、构筑物。仓库里的东西算不算固定资产,应该不算,固定,和流动,需要厘清这两个概念。土地除了矿产所在的土地,还有永久用地。永久用地还是国有资产,倒了一下手,从政府手里,到了企业手里,政府手里的地也算是国有资产吧。嗯,也是我们企业的家底,最后国家都要和你审计,清算的。

我把钱交到你手里,你用钱买了采矿权,买了永久用地,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钱给了农民,你没有拿到地,从政府手里买到的是村民搬迁,草地,林地暂时性铲除,然后你可以把煤层上面的覆盖无物暂时铲除,把资源拿出来。再把空出的部分覆盖上,种植上草木,(忽然觉得煤电合营在火电存续期间是个好的方式,因为除了有机物以外,无机物又回填到了原来的煤层所在位置,还能肥了地。如果能均匀的分散在每一层土层里就更好了。不过,嗯,土地里的有机物没变,这也是个问题。应该把原来的草木埋进去),等若干年后,生态恢复,村民还可以回迁,土地可以继续利用。我们只是把里面的资源取了出来。

这里忽然想,我们挖煤的实际成本,主要就是人工工资,设备,配件,能源损耗,其实这里也有个平衡,就是一部分能源用于发电了,然后这部分能源得从实际开采得到的能源里扣除掉,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么看,虽然是煤电合营,但是计算方式很有问题。)还有外来能源。柴油,汽油这些。

而征地部分是倒手,钱国家补给了当地农民。为什么要有限制征地的措施呢?

为什么非得倒手由国有企业来出这部分钱呢?政府的财政运作方式在里面很有关系。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如果是地方国企,财政收入是纳入地方的。不是直接收归国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GZW算是国家的大管家。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的大管家。两者不是一条心,或者不是一个统属。也不对。嗯?股东?头大了。也对,股东也得搞搞清楚。我就管我的钱花哪了?投入产出比?也不对!不合格啊。因为代表的对象不同。左手倒右手的活以前估计经常干。

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直在向私有资产靠近,那么人员的工作问题是谁来解决的呢?

还有哪些资产,国企的人员算不算?不算,人是活的?可以算上资源。是雇佣关系。

国家这个概念还得研究。

政府给国家管民生资产,我们给国家管工业资产,国有资产还有哪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