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和内容,它是指劳动者按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我国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实际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解除权利义务关系而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等方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如果是劳动者单方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就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1.公司更换投资人,劳动合同还会依约履行吗?
案情
陈某因为高考失利没有考上大学,所以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在打零工赚钱。2015年12月,陈某在某次同学聚会上,与高中同学周某重逢。在聊天时陈某得知,周某自己投资开了一家奶茶店,目前正缺一名销售员,陈某就跟周某说想要去奶茶店担任销售员,周某答应了,不久便与陈某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9月,周某嫁到了外省,要到外省生活,所以不想投资这家奶茶店了。新的投资人王某接手了奶茶店的相关事宜,王某对人员重新进行了划分,安排陈某从事奶茶的进购工作。陈某觉得进购工作很辛苦不想从事,就找王某理论,要求王某按照原来的合同给自己安排工作。请问,陈某的要求合理吗?用人单位更换投资人时,劳动合同仍依约履行吗?
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因投资人的变化而变化,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见,案例中陈某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的合同期限内,并不会因奶茶店的投资人更换而有所变化。周某作为投资人时,陈某从事的销售员工作的工作内容已经由有效的劳动合同所确认,王某成为投资人后,也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让陈某继续担任销售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生效后,公司是否能随意变更?
案情
2016年5月,江某与某美容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江某在美容公司从事美容工作,底薪2000元,按照服务客人的多少给予提成,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1450元,没有提成。试用期结束后,该美容公司对江某很满意,就给江某安排了转正事宜。但是在正式工作一个月后,美容公司突然告知江某说,公司将不再以服务客人的多少作为提成的标准,而是以销售本公司美容产品的多少为标准。请问,劳动合同生效后,公司还可以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吗?
解析
生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意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想要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案例中的美容公司在劳动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果确有必要变更,美容公司应当与江某进行协商,只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采取书面形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然后由江某签字后生效。否则,美容公司还应当继续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履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老板克扣工资时,员工可以单方面解约吗?
案情
小爽在即将毕业时参加了学校里的校园招聘,两轮面试之后,她成功地应聘了某公司服装设计师的工作。该公司很快就与小爽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小爽的月薪为5000元,如果设计的服装销售业绩好的话,公司会给她加薪。工作了两个月后,小爽的业务越来越熟练,但设计的服装在消费者中却反应平平,她在公司的销售业绩排名很靠后。此后,每个月小爽领到的工资都比上个月少,小爽询问老板缘由,老板告诉她说因为她设计的服装销售业绩低,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所以要适当减薪。小爽不服,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与该公司解约。但是老板却说,小爽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老板克扣工资的情形下,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案例中小爽在老板克扣她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就业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考虑到这一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就规定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案例中服装公司的老板以小爽没有达到销售业绩为由,逐月减少小爽的工资,这属于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爽的合法权益,因此,小爽有权单方面宣布与公司解除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4.用人单位可以解聘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劳动者吗?
案情
程某是某钢厂的员工,工作的内容是开铲车搬运重物。某天,程某不小心从家里的楼梯上摔下来,摔伤了右腿。经过三个月的治疗,程某虽然走路不用人搀扶,但是已经无法恢复到以前灵活的状态。回到工作岗位后,钢厂的负责人认为程某不能再从事开铲车的工作,所以要把他调到仪器室看仪器,观察各个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程某拒绝了钢厂的安排,原因是在仪器室工作就会有夜班,而程某不想上夜班。请问,这种情况下,钢厂可以解聘程某吗?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应当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但是一个人在患病或负伤以后,就算康复了,可能从体能、技能上来说也已经不如从前,有的人就不能从事原工作,尤其是一些技术工、体力活,更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此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地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径行辞退这类职工,而应当根据其身体恢复状况重新安排工作。具体到上述案例,程某因工负伤,在康复后无法再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所以钢厂从程某的利益考虑,将他安排到仪器室工作。但是程某以不想上夜班为由拒绝了钢厂的安排,根据条文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钢厂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程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程某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5.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按月支付其经济补偿吗?
案情
谭某是某饮料公司的配料人员,从事该品牌饮料的配料工作。该饮料公司与谭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一年时间内,谭某不得自营或到其他饮料生产公司从事类似工作,也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而公司会支付一笔钱款给谭某作为经济补偿。合同期满后,该饮料公司决定不再与谭某续签劳动合同,而谭某除了会配置饮料外没有别的才能,自己又受公司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不知道能找份什么工作。为了不使自己陷入经济困境,谭某要求公司在这一年时间内每月支付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谭某可以向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解析
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但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要求员工遵守的前提下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员工的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程某与饮料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程某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按月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人都要签订。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从事冒险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
2016年7月,石某经人介绍到某清洁公司从事清洁工的工作。有一天,小雨从早晨就开始淅淅沥沥下个不停,石某心想今天的工作应该非常轻松了。但是,上午十点多,该清洁公司接到了某景区的清洁任务,要求清洁工人到山上清扫垃圾。因清扫的地点在山上,有些地方需要借助绳索下到角落里才能捡出垃圾。再加上下雨天,清洁人员很容易因路滑而摔下去。石某等人要求等到天气变晴,路不滑的时候再清扫。但是清洁公司的负责人说,由于景区的要求,清洁公司必须在当天完成清洁任务。因此,清洁公司就以扣除工资为由强行让石某等人进行清洁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石某等人可以立即解除与清洁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解析
案例中,清洁公司强迫石某等人在雨天进行清洁工作的行为,属于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这一行为会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这是在劳动安全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也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案例中,石某等人在清洁公司强令他们从事危险作业时,可以拒绝公司的工作要求,并与清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石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文规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劳动者被判处拘役,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
包某是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有一天,包某在拉客时遇到了自己初中时很要好的同桌韦某,于是两人找了一家饭馆叙旧。高兴之余,韦某要了两瓶酒,与兄弟包某喝了起来。吃完饭后,包某坚持要把韦某送到目的地,韦某也不好推脱,只好答应了。车子行驶到某路口时,交警将包某拦下,并对包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包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毫克,属于醉酒驾车。包某依法受到了罚款2000元及拘役五个月的处罚。出租车公司知道这件事情后,当即作出与包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出租车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包某因醉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拘役以及罚款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包某因醉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出租车公司可以解除与包某的劳动合同。因该出租车公司与包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属于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不需要对包某进行经济补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用人单位处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期,我国法律有相关如何裁员的规定吗?
案情
悄物悄语是某省的一家大型餐饮企业,闻某是该餐饮公司的职工。2016年4月,该省家禽养殖业发生疫情,受疫情的影响,该省大部分饮食企业都宣布停业。悄物悄语餐饮公司本来就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加上疫情的影响,该企业不堪重负,陷入严重的生产经营困难期。无奈之下,悄物悄语餐饮公司作出了裁员的决定,闻某恰好就在被裁减人员的行列。闻某听到这个消息后表示不服,要求该餐饮公司给出合理说法,否则就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请问,在企业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期时,针对企业裁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解析
案例中,悄物悄语餐饮公司的情况属于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辞退一部分职工,以改善经营状况。案例中,悄物悄语餐饮公司面临难关,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得已裁减员工,属于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与普通的辞退员工不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才能进行。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需要采取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同时还需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进行。案例中,悄物悄语餐饮公司的裁员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条文的规定,因此其裁员的行为无效,闻某可以要求该餐饮公司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9.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吗?
案情
林某是A娱乐公司旗下的一名艺人,因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不符合林某的期望值,林某决定在合同期满后与A娱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4月,林某正式与A娱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A娱乐公司并未向林某出具解除合同的劳动证明。与A娱乐公司解除合同后,林某到某旅游小岛游玩了两个月。旅游回来后,林某想与B娱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B娱乐公司要求林某出示她与A娱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就不能与林某签约。林某找到A娱乐公司后,该公司人事经理称,艺人应当在离开公司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不能再进行办理。请问,A娱乐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另外,该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责任。案例中A娱乐公司不给林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因A娱乐公司不出具相关证明,导致林某无法与B娱乐公司签约,如果给林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条文规定,A娱乐公司还应当对林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案情
2015年9月,贝某到某音乐学校应聘钢琴教师的工作,经过面试之后,该音乐学校同意与贝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月薪为5000元。2016年3月,贝某因病做了一次手术,在手术之前他已经向学校请了一个月的假。2016年4月,贝某回到学校准备上课,结果却得知学校在这段时间已经聘请了新的钢琴老师,并单方面解除了与贝某的劳动合同。因此,贝某向该音乐学校主张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音乐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0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请问,贝某的要求合法吗?
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只能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也就是说,贝某要么要求音乐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要么要求音乐学校支付赔偿金,两者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公司被宣告破产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吗?对于这份工资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
案情
金某在2013年6月大学毕业后,就到某奶制品公司上班,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工作满一年后,年底双薪。2016年年初,因奶制品质量问题,国家加大了对奶制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金某所在的奶制品公司因质量不合格,遭到了罚款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同年6月,该奶制品公司重新营业,但是销售业绩远不及停业之前,该公司无法再继续运行,只好宣告破产。在破产之前,奶制品公司与金某等人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议,金某认为应当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之前承诺过的年底双薪的部分。但是公司却主张以4000元为标准计算。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也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指的“一个月工资”,仅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具体到上述案例,奶制品公司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按照上一月份发给金某的工资标准即可,即是以公司主张的4000元为准。金某要求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