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惹来彩礼纷争
题记
15天便找到有车、有房,还是公务员的老公,这样高效率、高质量的婚姻真是羡煞旁人。可是,这对小夫妻还未等到举办婚礼仪式就亮起情感“红灯”,打响了离婚战。领证后,男女“同居”算不算夫妻“共同生活”?闪婚闪离涉及彩礼和财产纠纷应该如何评判?
案情回放
一见钟情,公务员牵手大龄女
他和她能走到一起,当时令许多知情人尤为惊叹!
在县政府工作的姚晓辉,父母都是邢台国企退休职工,家境殷实。他本人生于1985年11月,1.80米,精干帅气,走到哪里都会叫人眼前一亮。可造化弄人,如此优秀的姚晓辉陆陆续续见过不少女孩,不是这原因就是那问题,总以失败告终。
而她叫唐莉梅,现年32周岁,1.51米,时尚、前卫,大学毕业后,在移动公司做小职员。这6年来120次相亲屡屡碰壁也给她和父母带来许多烦恼和忧愁。
他居然愿意和比自己大五岁的女孩牵手!2013年1月17日,经人介绍,两人初次在公园见面,唐莉梅对眼前的“高富帅”怦然心动,可年龄与身高差距让她信心不足。哪知姚晓辉被她那白皙的皮肤、含情脉脉的大眼睛、甜甜的笑靥深深吸引,认定她就是自己的“灰姑娘”。那天气温很低,北风吹在脸上让人隐隐作痛,可彼此一见钟情的两人却谈得十分火热,都备觉相见恨晚。
短短两周,小姚和莉梅就深深地坠入了爱河。闲暇时,两人一起漫步在达活泉公园;周末,一起驾车去郊区登山……小姚每天车接车送女友上下班,让莉梅在同事面前赚足了面子。有天晚上,小姚送莉梅回家,路上受了风寒突患感冒,高烧38.5度,但第二天一早还是驾车准时出现在女友面前。这样吃苦、体贴的好男人自己真是没白等一场……莉梅盼着早日将幸福拴牢。而姚晓辉对莉梅更是依赖有加,总是第一时间跟她诉说自己的喜怒哀乐,恨不得与她寸步不离。
在两人相识的第15天,姚晓辉再也按捺不住成婚的欲望,勇敢而真诚地向她求婚。唐莉梅羞红了脸。“晓辉人品、素质都好,家境也不错,又是亲朋好友介绍的,知根知底一定没错……我和你爸不也是先结婚再谈恋爱嘛,这么多年过下来,不是很幸福吗?我支持领证!”父母的赞同,更让莉梅坚定了自己的选择!
闪婚闪离,爱也匆匆离也匆匆
2013年2月1日,是小姚和莉梅终生难忘的日子。这天大早,两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手牵手来到桥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领证就是合法夫妻了!当晚,姚爸爸在酒店宴请亲家吃饭。他拿出5万元积蓄说:“领证前,亲家没有开口谈彩礼的事,莉梅也表示跟晓辉结婚啥也不要,但结婚毕竟是终身大事,这是5万元彩礼……等过了正月找个好日子就把两人的婚事办了。”
“好!”大家不约而同举杯畅饮,一旁的媒人也为自己促成这段美好姻缘笑开了花。
晚宴后,莉梅挽着丈夫的胳膊,上了车,来到了一家宾馆。姚晓辉悄悄告诉莉梅一件喜事:“爷爷住的小院就要拆迁了,咱爸说到时给咱俩一套新房住……”听后,莉梅幸福地投入晓辉的怀抱。
出了正月,就在小姚张罗装修新房迎娶莉梅进门时,姚爸爸却因脑溢血住进了医院。姚晓辉担负起照顾爸爸的重担,莉梅下班后也会来伺候公公,约好的婚期不得不耽搁下来。
就在此时,姚晓辉和莉梅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我睡眠轻,有动静就没法睡,而晓辉总打呼噜,声大得像火车鸣笛,吵得我翻来覆去睡不着……我说他,他还打趣:‘你睡觉才打呼噜呢!’真气人……”晚上,晓辉倒下就睡而莉梅常因睡眠不好苦恼万分。
一些朋友的玩笑话也困扰着小夫妻。“找个岁数跟老妈差不多的媳妇,你四十时她都奔五十的人了,谁照顾谁呀……哈哈。”虽说小姚满不在乎,心心念念着顺利迎娶女友。而莉梅心里很不踏实:小姚毕竟小5岁,青春易逝,尤其是女人,到时候人老珠黄丈夫抛弃怎么办?所以婚礼前她提出了新要求:“你家还要准备20万元新车一辆、100平方米现房一套,婚礼后,你父母若对我不好,我们就分开住,我不管伺候他们!”
面对这些问题,姚晓辉又气又急,又一时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两人越闹越僵。去年5月下旬,小姚和莉梅爆发了“战争”,莉梅还受了伤,最后拨打了110,惊动了民警……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两人的情感跌入了低谷,两家不得不取消了婚礼。姚晓辉仍期待着莉梅能回心转意,哪知在他陪妻子过完33周岁生日后,莉梅却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求依法分割姚爷爷小院换来的三套房产以及冰箱、彩电、洗衣机等夫妻共有财产。
对簿公堂,质疑是否“共同生活”
面对主办此案的法官,姚晓辉再三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能与唐莉梅和好如初。其实,法官也想通过调解将莉梅从离婚路上拽回来。但是几经努力,调解以失败告终。
2014年1月22日上午,桥东区人民法院鉴于这起离婚案并不复杂,决定采取独任制,开庭审理了此案。
昔日的一对小夫妻如今站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执一词。莉梅诉称,姚晓辉爷爷所住的小院去年初就要拆迁,他们家原本分两套住房,可是我曾跟晓辉带着结婚证找过开发商,证明姚家增加了新成员,这样一来现在可分得三套新房。所以,新增的那套新房交工后,应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在离婚了,该分我一份!
被告席上的姚晓辉依然对莉梅恋恋不舍:我不同意离婚。我和莉梅认识时间虽短,但感情真挚。领证后,我们商讨婚礼事宜,又给了莉梅彩礼5万元和“三金”饰品。婚礼前,因不能满足她的其他要求,她才冲动离婚的……如果法院确实认为我们双方感情已破裂,判决离婚,请原告返回5万元彩礼及“三金”饰品。
对于三套房产问题,被告姚晓辉不仅拿出爷爷的房产证,还拿出《房屋拆迁方案》和《房屋估价结果通知单》证明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姚爷爷个人财产,姚家还没跟开发商签订协议,原告所说分得三套住房并不存在。此外,他还向法庭出示了姚爸爸购买冰箱、彩电等家电的发票。
开庭前,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姚爷爷的小院至今还没有拆除。政府的拆迁补偿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按房屋面积补偿;另一种按居住人口补偿,人口以户口本为依据。具体采取哪种补偿方案仍在协商中。法官认为:唐莉梅只是和姚晓辉领取了结婚证,并没有将本人户口迁入姚家户口簿上。房屋系姚爷爷个人所有,无论哪种补偿方式,唐莉梅都不可能分到拆迁补偿。
这样一来,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转移到领取结婚证后,姚家送给莉梅的5万元彩礼及三金首饰该不该退还的问题上。《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因此,要不要退还这些彩礼关键是领证后,两人是否一起“共同生活”。
法庭上,莉梅说:“姚家只是说给5万元彩礼,实际上我并没有收到。”然而,她却拿不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5万元的证据。对于是否“共同生活”她辩称:“领证当晚,我们便到宾馆‘开房’同居生活了。2013年春节,我和姚晓辉父母共同生活在左岸春天小区,并和姚晓辉一起到沧州老家拜年,双方亲朋好友都认为我们是夫妻关系并且一起生活。去年3月,他父亲做手术,我作为儿媳天天在医院照顾。”
按莉梅的说法,一起度过三个月美好时光,应算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姚晓辉称:“举行婚礼前,莉梅一直住在娘家。后来,由于莉梅索要财物增多,我们吵得很凶……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在一起生活。”他向法官提供了30条短信,证明两人闹矛盾,唐莉梅住在娘家、“躲”着他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牵线的红娘也现身法庭:“那天晚上在饭桌上,姚爸爸说给了5万元彩礼……去年冬天,他们吵架了,姚晓辉找我去调解。当时,两人为钱的事吵得很凶,最后莉梅说让姚晓辉拿出5000元。当时,小姚的5000元是经我手给她的。后来,两个人和好了。我还说结婚后,让姚晓辉把工资卡交给莉梅保管……当时,姚晓辉还将1万元的银行卡也给了莉梅。”
莉梅为证明一起“共同生活”向法庭递交了她在姚晓辉家卫生间洗漱的照片,但没有拿出关于拆迁补偿的有利的证据。于是,她的诉求陷入了被动局面。
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彩礼3万元
2014年3月19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唐莉梅与被告姚晓辉离婚;原告唐莉梅退还被告彩礼3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闪婚闪离的唐莉梅没分得一分“夫妻共有财产”,还要再退还3万元彩礼,她郁闷至极:“我没有请求法院分割彩礼,却判决我返还3万元彩礼,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此外,主审法官的爱人与被告父亲是同一单位同事,有利害关系,没有回避,程序违法。”
于是,唐莉梅以超出诉讼请求和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2014年5月26日,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及彩礼纠纷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主审法官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应当回避的范围。对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居住,相互照顾为标准。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举行婚礼仪式,上诉人所提供的洗漱照片不能证明与姚晓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因此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标准。另外,唐莉梅无任何陪嫁财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3万元彩礼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期盼二审法院改判的唐莉梅又以败诉收场。没多久,她以姚晓辉借款22000元至今未还为由,申请再审。但是,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唐莉梅主张姚晓辉借款22000元,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驳回唐莉梅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检察官说法
唐莉梅输了官司,实际上是输在证据上。其实,闪婚本身就存在男女双方感情不稳定、财产不确定等诸多弊端。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解释夫妻“共同生活”内涵,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居”与夫妻“共同生活”分界线不清晰的问题,所以闪婚闪离案就容易出现彩礼和财产纷争。笔者倡议,对于闪婚,夫妻双方最好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或者公证,彩礼、房屋等贵重财产都可列入婚前财产约定或公证的范畴,这样不仅保护了双方各自利益不受侵害,而且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打起官司也不会像唐女士这样陷入尴尬境地。当然,幸福婚姻应以真挚的情感为基础,金钱、美貌、地位并不是缔结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法》坚决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道德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依据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和义务等规定,法官认为“共同生活”是夫妻间生活持续、情感稳定的状态,表现为夫妻相互扶持,共同承担责任、抵御压力和风险等情形;再结合这起闪婚案中双方当事人情感稳定程度、同住时间长短、联系频率、彩礼多少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判决女方从5万元彩礼和三金饰品中归还3万元彩礼。无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其做法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情人借条的是与非
题记
她把他视为男神,她为他人间蒸发,可结果只换来一纸假结婚证。王女士和她的“丈夫”郝先生共同生活四年后,因爱情过了保质期而分道扬镳。情缘尽,纠纷起,王女士手中的借款凭证究竟是正常借款,还是郝先生对她的感情补偿费?王女士虽然赢了官司,但颜面尽失,伤透了心:“从开始我认识他,他就没有跟我说实话……弄了假结婚证骗我,所有的亲戚朋友都知道我和他结婚了……结果我成了‘小三’。”呜呜的哭泣声,凄凉而悲痛……
案情回放
两情相悦,女白领爱上了已婚男
2008年12月某日晚,几个年轻人正在银喜雀歌厅的包间唱歌。一个身材高大,阳光帅气的男子走到王美凤面前诚邀她一起演唱《我与你》。美凤受宠若惊,但她还是大方地与这位刚结识的男子站到了台上。曲终人散,两人互留了手机号码。煲了两天电话粥,王美凤对在市政府工作、市中心有房的郝洪刚爱慕、崇拜之情油然而生。几天后,小郝约美凤去爬山。两人陶醉在大自然的美景中,畅谈理想。欢笑声中,小郝猛地收住笑容,满脸深情地邀她做自己的女朋友。幸福来得太突然,她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不由地心跳加速,脸颊微微发红。她激动地献出了自己的初吻。
1985年11月出生在邢台市区的王美凤,父母都是国企职工,她是家中的独生女。大学毕业后,王美凤在一家外企上班,月收入3000多元。从那时起,郝洪刚无微不至地照顾着美凤的生活,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
同居后,美凤如痴如醉地爱着小郝,她似乎把生活里所有的欢乐、哀愁以及人生走向全部放到小郝身上。2010年年底,王美凤想领证结婚,可小郝却总回避这个话题,有时还故意躲避她,这些反常举动引起了王美凤的怀疑。据美凤回忆说:“一次我出门偷偷跟踪,结果发现他走进银河小区的一户人家。我敲开这家人的门,‘爸爸,来客人了!’一声稚嫩的‘爸爸’,让我明白眼前这个自己深爱的男人居然是有妇之夫……我的头都大了,瞬间泪奔。”
这件事对王美凤打击至深,她似乎看破红尘看破爱,消失了好长一段时间。小郝打爆了她的手机也联系不上。一个月后,王美凤带着余痛回到邢台,下班途中偶遇小郝。小郝跟在她身后追着发誓:自己爱的是美凤,一生一世对她好,保证跟妻子离婚给她名分。
郝洪刚的一番铮铮誓言让王美凤决意分手的心动摇了,她不由自主地上了小郝的车,两人又和好如初。
感情受骗,领假证共同生活四年
据王美凤回忆:“2011年3月,小郝拿给我一份他与妻子的离婚判决书。我信以为真,高兴了好些日子。两个月后,我和小郝一起来到桥西区民政局。当时办理结婚证的情侣很多,我俩照好合影相后,郝洪刚让我去他车里取包。等我回来时,他说已找关系办好了结婚证。我扫了一眼红本本,顺手放进了包里。”
两人商量好不举行婚礼,只是旅行结婚。仅有的几个至亲好友来家祝贺,算是婚礼仪式了。双方父母也没有见面,王美凤甚至连公婆的面都没有见过,她有些失落,但转念一想未来日子还长着呢,日后再见也不迟。于是,她很快释然了。
婚后,小郝同以前一样买各种流行服装和首饰给美凤,也给她一些零用钱。但是,王美凤不久发现“老公”并不在市政府上班,也不是公务员,自己竟然一直蒙在鼓里。可如今木已成舟,她只得无奈地把委屈埋在心底。
小郝虽然不是公务员,可三年来他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对自己也很好,过得也算幸福,可她总觉得丈夫有很多秘密,最让她想不通的是:这么多年自己从没见过公、婆。每逢春节时,她提出要去看看公、婆时,小郝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辞。他们还为此吵过数次。
2015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原来,小郝曾给美凤写下两张收款凭证:一张凭证上写着“借本金5万元于2015年3月1日前归还”,另一张写着“借本金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这张5万元借条小郝已拖延了5个多月,美凤讨要数次无果。有次,两人为这笔借款吵得很凶,还厮打在一起。小郝报警后,两人都被“请”进派出所。美凤称:“当时小郝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先后从我这里拿走15万。因为他总骗我,我不相信他,所以拿这笔钱的时候,我让他给打下两张借条。”而郝洪刚却说:“我没借她钱何来还钱之谈。当时,我要分手,她不分手,还总是到我单位闹……这两张借条是我念在过去三年的感情给她的补偿费,可她现在有其他男人了,我不想再给她这笔钱了!”
因为是民事纠纷,民警只做了笔录便让两人离开了派出所。两个月之后,两人的感情降到了冰点。美凤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这才发现结婚证竟是假的。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然而,这张“假结婚证”到底是怎么来的?两人各有说辞,谁也拿不出相应证据。这样一来,二人四年的“夫妻”生活变成了非法同居,也就不必再履行离婚手续了。
终审判决,借款有别感情补偿费
2015年10月,美凤把郝洪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桥西区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鉴于案情并不复杂,决定采取独任制审理此案。庭审当天,王美凤没有到庭,只有她的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而被告席坐着郝洪刚与其代理人。
美凤手中的这两张收款凭证是怎么来的?原告律师指出:“2014年11月13日,被告郝洪刚开公司需要资金向原告借钱。当时,原告从自己父母那里拿来一部分加上自己的积蓄湊够了15万给了被告,是现金交易。在这两张凭证上还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和红手印。”随后,原告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及被告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
郝洪刚承认这两张凭证是自己所写,但辩称:“我没有与原告办理过结婚登记,更不知道结婚证的情况。王美凤认识我的时候,就知道我是有家庭的,也明白我与她是同居关系。我提出分手后,原告多次找到我单位吵闹,在原告的要挟下,我才打下这两张补偿费借条,可当时的日期是2014年10月3日。原告现在这两张借款的日期都是2014年11月13日,当时我在外地培训,不可能打借条,也不可能收到15万元借款。我被迫离婚后,发现原告与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我也是受害者,现在我不想给她这笔补偿费了。”
庭审中,双方辩论异常激烈。郝洪刚向法庭递交了二人吵架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证明。他辩称,此证据既能证实自己与王美凤是同居关系,又能证明王美凤曾到公司抢走他的公章。
对此,原告的律师认为,该出警记录与借款是两码事。到底谁说的是事实?情感补偿费能转化为债务吗?经过三个多小时法庭审理,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分析两张收款凭证内容后一致认为:原告的两张凭证符合自然人借贷收款后出具的收款凭证习惯,法院对其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诉求不应支持。随后,桥西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郝洪刚偿还原告王美凤本金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郝洪刚不服判决,以一审法官无视双方同居关系,错误地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明显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小郝托好友调解但最终无果而终。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对郝洪刚提供的电话录音等三份新证据没有采纳,最终讨论认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借款凭条是双方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凭证,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郝洪刚主张王美凤未履行出借义务,与其书写借条的行为相矛盾。在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下,应认定借款是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槌落下,但留下的教训深刻:爱情和婚姻是严肃的,爱要遵循规则,因冲动而轻易同居是对彼此的不负责任。
检察官说法:借条具有特殊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情感补偿费”显然损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由此类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本案中,法官为何没有认定这两张借条是“情感补偿费”呢?首先,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来说,出借人提供借条,足以认为其已承担了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的,应当提供可以推翻借条的相反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足的不利后果。其次,这两张借条上记载了借款的数额、还款期限、借款人、时间等事项,并没有记载“感情补偿费”等内容,郝先生也没提供见证人等证据佐证这两张借条与“情感补偿费”有关。最后,法官除审查借款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还会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
升值老宅击破父子深情
题记
随着社会进步,老人对养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耄耋之年的老许为自己的晚年上了个“保险”,将出租的老宅赠与儿子。同时,又与儿女们签订了赡养协议。然而,三年后,对儿子所作所为极度不满的老许,看到老家的宅院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价值一路飙升,于是他想撤销这份赠与儿子老宅的调解书,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案情回放
父子矛盾缘起生钱的老宅
生于1930年11月的许仁华老人,原是清河县人,后来从部队转业到邢台县工作。他和老伴育有三女一儿。儿子许志强,现年53岁,在一家国企上班,是位白领。1991年2月,老许从岗位上退下来和老伴一起照看外孙、孙子,与子女相处很融洽。
2006年2月,老家亲戚来串门,笑盈盈地说:“我家老宅翻盖后,每年光收租金就4000元……”
这番话让老许羡慕不已,他想到自家的老宅与火车站毗邻,比他家的还要好。于是,老许心中盘算着怎样出租老宅赚钱。可是,这老宅年久失修,最棘手的是没有资金翻盖。老许的家境不好,老伴没工作,八年前还患上脑瘫,每月治疗费、专人护理费就达千元;前不久单位集资盖楼他还要了120平方米的新房……月工资2000元的老许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两半用。
就在老许发愁时,儿子许志强听说父亲想翻盖老宅,满脸兴奋:“爸,这是好事!即便日后不出租了,我们回老家也有歇脚的地儿……我愿意出5万元翻修费。”
听儿子这样说,心花怒放的老许当即表示:“你出钱修老宅,那房租收益归你,我全力协助你。”老许不仅把老宅的宅基证交给儿子保管,还东拼西凑了1万元支持儿子。
“上阵父子兵。”小许白天上班,晚上回家跟老爸商量翻修的事宜。周末跟着老家的叔叔找施工队,买砖、购水泥。动工后,老许住在弟弟家,整日监督施工质量……半年后,在父子同心协力下一座四方小院拔地而起。老许擦着额头上的汗珠,望着5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和门前川流不息的人群,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
从老宅出来东行100米就是火车站,这样优越的地理位置不管是开旅馆,还是办商铺都很合适。小许不费吹灰之力,便以每年5000元的租赁费与求租者连续签下三年合同。数着白花花的钞票,小许不禁为父亲当初翻修老宅的决策暗暗叫绝。想到日后清河县城经济发展了,老宅还会有更大的升值潜力,小许更是欣喜不已。
然而,父子间的关系并没有随着每年老宅租赁费增高而更加融洽,反而出现了裂痕。2008年的一天,老许躺在床上久久难眠,他考虑是不是卖掉老宅更合适?这样可以留一部分养老钱,余下的分给儿女用。
第二天,老许召集儿女和老伴坐到一起举行了家庭会议,商讨卖宅问题。结果,遭到儿子和大女儿反对。特别是小许的情绪十分激动:“这是我盖的房子,房子是我的,律师说,这房子我不同意卖就不能卖!”
老许气愤之极,搬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为此,他委托了老家的村主任办理卖宅事宜。许志强闻讯后赶回老家,将街头贴有售宅的广告全部撕掉,并驾驶摩托车走街串巷大呼:“这是有纠纷的老宅,谁买谁倒霉……”
眼看就要跟购宅者签合同了,可小许这一闹没人敢买老宅了。老许气得吹胡子瞪眼,却拿儿子没办法。
耄耋老人与儿子法庭交锋
俗语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父子间筑起隔心墙,摩擦一直不断,三个女儿每月回家看望老两口也很少,这让老许伤心不已:“我们把儿女从小一把屎一把尿养大成人,又把孙子、外孙看管到上学。现在他娘说不了话,瘫痪在家,难以护理。他们用不着我们就不管我们了。”
老许先是找儿子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可是没说几句便吵得面红耳赤。接着,他拄着拐杖找到儿子单位。终于,儿子的领导与老许的儿女多次协商后,在2009年10月26日这天,父子俩达成了调解协议:“从现在起,所收的房租交给父母,直至双亲过世,老院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同时,四个儿女还签下赡养协议书,内容包括,“由儿女们轮流照顾两位老人,每人半年;如果不在谁家住,每月应向父母交1000元生活费;对父母要知恩报恩,每周要去看望父母一次,确实来不了,应电话问候”等8项具体措施。
然而,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又起了波澜。老许找到老友哭诉:“我和子女说好轮流住,可是谁也不愿管我们,儿女们每月也不交赡养费……现在老宅给了儿子,就是叫儿子一人管也应该呀!”
见儿女无动于衷,老许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将儿女们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义务。2012年1月13日,经过桥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一番入情入法的说理,老人与子女们达成了“老两口由大女儿和小女儿轮流照顾,儿子和二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的协议。
可是,从大女儿家搬到小女儿那里没多久,老许听说老家的老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他粗略一算吓了一跳:祖辈留下的这套老宅按最少200平方米,每平5000元的补偿计算,这就100万元呀!老许不由想到这笔百万巨款落到儿子身上,再想到儿子这几年的所作所为,不由气得浑身发抖。
思来想去,老许决定要回自己的老宅,分给儿女们每人一份。但是,儿子攥着宅基证坚决不同意。老宅的归属之争又成为激化父子矛盾的导火索。
老许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老宅归属协议,并将宅基地证返还他。小许被父亲告上了法庭,大为恼火:老宅早就说给我了……我凭什么要把宅基证交由他呢?
法庭上,面对主审法官,父子俩再次针锋相对、各持己见。老许掰着指头数落儿子的不是:“我们父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和赡养协议书,但儿子置约定的义务于不顾,2011年9月,儿子到我家打了我一顿。2012年下半年,孙子结婚,儿子也没有通知我和老伴参加;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老宅的租赁费5200元也被儿子收走,现在也没给我。儿子不管不问我们的疾苦,既不与我们住在一起,也不经常回家看望我们,常年连个电话也不打。我要撤销这份调解协议书。”
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小许有苦难言,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没有多说,但在老宅归属上他辩称:“2005年我出资翻建了老宅,房屋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2009年10月26日,我和父亲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不应被撤销。2012年以后的这5200元房租费是我代父亲收的,我向他交付时,他不让我进门……现在,这笔房租费我可随时交还原告。”
法庭上,小许的大姐和姑姑作证:老许分家时将老宅给了儿子,并说许志强很孝顺父母。但老许认为,到底儿子孝不孝顺的问题,父母最有发言权,大女儿和妹妹都没有说实话。
断清官司却伤了父子亲情
这份老宅调解协议是否有效,该不该被撤销?经过5个多小时审理,法官结合老宅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宅基证、调解协议等书证及证人出庭证言认为:2009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老宅使用权的约定可视为原告对被告附条件的赠与。2012年1月,老许因为赡养纠纷诉至法院,可以认定原告已经知道撤销事由,但当时老许没有请求撤销赠与协议。所以,撤销权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已消失。从另一角度说,许仁华将宅基证交由儿子,儿子翻盖后,现在房屋正在产生经济效益,不宜撤销调解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013年11月23日,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许仁华的诉讼请求。
赢了这场官司,小许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可老许则一肚子不满:“老宅明明是我继承父母的财产,我又出资1万元翻修费。当初是为能舒心度过晚年才同意签订协议的。现在,儿子不孝顺、不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就不能撤销这份协议呢?”
随后,老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焦点是父子俩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庭上,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展开激烈的交锋。
2014年3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输了官司的老许对儿子法庭上针锋相对、寸步不让的表现痛心不已:“儿子宁愿要老宅,也不要亲生父母,真是忘恩负义!我宁愿不要他一分钱也要把老宅要回来。”
执拗的老许拄着拐杖来到检察院提交了申请抗诉书。2015年1月16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检察官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必须在1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
生活中,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忽视撤销权1年的除斥期间,从而丧失撤销权。这种情况下老许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本案,检察官认为:“这份协议的内容主要要求儿子赡养父母,并将所收老宅收益交由父母,父母将老宅给予儿子。但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收取的房租,儿子并没有按期如数交由父母。另外,老许举出儿子种种不孝顺事由,说明赡养协议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所以,在老许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况下,他仍然对这份协议具有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他可以儿子违约为由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份调解协议。”
含饴弄孙、安享天伦是所有老人晚年的理想生活。其实,耄耋之年的老许两口更需要儿女们的关心和照顾,排解老人内心的孤独和寂寞。但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和作用很有限,尤其对家庭财产纠纷、赡养问题。有时法律过分介入会加剧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疏远亲情,破坏和谐。希望老许和他的儿女们静下心好好想想,即便没有老宅,没有这份协议,作为儿女是不是也该孝老、敬老,让老人有个顺心、幸福的晚年呢?百善孝为先,世间最难报答的便是父母恩情!
招“儿”招来的“养老”纠纷
题记
没钱、无房、城市夹缝中生存的打工仔温华胜为结婚能过上好日子,被招到妻子前任丈夫家作“二儿子”,还自愿跟这家老人签订了《养老单》。与既没血缘又没亲属关系的老人能随便签订养老协议吗?小温签订的这份《养老单》有效吗?为摆脱《养老单》的束缚,温华胜匆匆结束了近9年的婚姻。
案情回放
丈夫病逝,招夫作公婆“二儿子”
1972年出生的付红,和黄涛从小青梅竹马。两家相隔三里地,两人同年同月出生,又是同一所中学的同班同学。所不同的是黄涛兄弟俩,黄涛是家中老小,而付红兄妹三个她是老大。1996年6月,黄涛和付红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小两口耕种半亩农田,开着一家便利店,财源不断。1年后,女儿黄丽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无限甜蜜。
然而,幸福转瞬间戛然而止。1998年初,黄涛与村民打斗,伤了人,被判刑3年。善良贤惠的付红不离不弃苦等了近3年。没想到的是,黄涛回家没多久却因病撒手人寰。公婆怕付红孤单寂寞,跟她一起居住,帮她带孩子、做饭,默默奉献着光和热。可是,付红毕竟刚过三十,过够了孤儿寡母的日子。
三个月后,经人介绍付红认识了温华胜。从偏僻山区来打工的小温比付红还小四岁,初婚,但初中学历、家境贫寒。嫁给这样一个无本事而飘忽不定的人靠谱吗?历经生活磨砺的付红很现实,但考虑到自己有婚史还有孩子,不由降低了择偶标准。一见面,温华胜便对付红怦然心动。在小温猛烈“追求”下,没多久,付红便被小温的朴实和善良深深打动。
爹死娘嫁人,黄丽的抚养问题摆到了突出位置。“你跟小温结合我们没意见,但我们舍不下小孙女……黄丽是我和你爸一手带大的,也是我儿子唯一的血脉。如果你执意要嫁,那就把孩子留下,我们不要抚养费。”
听完婆婆这番话,付红眼泪随之奔涌而出:“难道重组家庭就必须离开黄家,留下孩子吗?”
一句问话让公公和婆婆瞠目结舌,愣了半天。说实话,付红和公婆朝夕相处七年多,没拌过嘴、没红过脸,她舍不下孩子也舍不下二老。经过商量,付红和公婆想到一个一举多得的办法:让温华胜作为“二儿子”落户到黄家,孝敬二老。这样,付红可以不离“家”,小温婚后有房住,女儿黄丽也有了养父……所有问题迎刃而解。
主意是好,可温华胜能同意吗?面对公婆的质疑,付红心一横:如果小温不同意就“拜拜”。
那天,温华胜得知要作付红前夫家的“二儿子”,他的心刹那间被刺痛了,但想到自己没钱又无房,怎么给付红幸福?小温隐忍了半天最终默许了。一周后,付红坐着温华胜的自行车,满心欢喜地到桥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报恩答谢,签下《养老单》以示孝儿
温华胜不声不响“倒插门”,住进黄家。没有婚礼,小温父母也没出一分彩礼。一时非议四起,但付红敞开心扉、亮明观点:“我爱的是华胜这个人,不是图钱财;华胜能疼我、爱我一辈子就足够了。”小温感动地流下热泪。
婚后,为了赚钱养家,小温在工地当小工、来砖厂烧砖、去商场拉货……脏活、累活他都干,黄涛父母一直跟随付红夫妇生活,一家五口倒也其乐融融。2004年11月,付红和小温的爱情“结晶”出生了,还是个儿子,小温高兴地合不拢嘴。“今天的日子是公婆创造的,咱俩可不能忘记呀!”小两口对黄家充满了无限感恩之情,决定给儿子取名叫黄伟,随前夫黄涛的姓。但是,每每听到孩子的啼哭声,黄涛的父母便会想起英年早逝的儿子,不禁暗暗落泪。
就在黄伟满月第二天,老两口提议和温华胜签订养老协议,而后分开住。小温和付红一合计:黄涛父母虽不是自己亲生,却待我们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再说,婚前说好的事,又住黄家的房子,孝顺老人理所应当。于是,在妻子的支持下,小温二话没说与黄涛的大哥立下白纸黑字的《养老单》:“老人种地期间,温华胜每月给两位老人20元,每年600斤小麦和200斤玉米;二老住所由长子负责,次子温华胜承担居住费2000元;二老大病小灾,50元以上由长子和次子均摊。”
黄涛父母收拾起衣物,准备搬到大儿子家居住。看到站在一旁的付红夫妻,老人承诺说:“小温,日后我们会把部分财产分给你。”
每逢佳节,付红小两口都会携带礼品或是买些衣物去看望黄涛父母,三家关系并没受到《养老单》任何影响。转眼八年飞逝而过,黄涛父母不觉已步入耄耋之年,身体逐渐走下坡路。2011年3月,黄涛父亲因心脏病突发,住进了医院,由于救治及时、伺候周到,老人捡回一条命。
那天,黄涛大哥拿着6000元医疗费找到温华胜,付红爽快地拿出3000元交到大哥手上。可是,小两口生气的是:“按说公公参加了新农合,要报销一定比例的药费,可是大哥、大嫂从不提及此事。”
2013年6月,黄涛父亲再次因病住进医院,花销2万多元医疗费。但是,黄涛大哥拿着药费单找到小温分担时,却吃了闭门羹。
法庭对峙,“二儿子”有养老义务吗
争执下,选择法律“武器”维权的黄家,把付红和温华胜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承担医疗费11425元。起初,在法官的说和下,黄涛父母愿意和付红小两口在中秋节一起吃顿团圆饭化干戈为玉帛,付红也豪爽开朗:“我家大门随时为二老敞开!”可是,定好的事情却遭到大哥和大嫂的强烈反对,调解最终变成了泡影。
2013年12月14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当天,黄涛的大哥和父母都没有现身法庭,原告席上只坐着律师答辩。开庭后,双方代理律师主要针对《养老单》的性质和效力及温华胜该不该履行三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律师认为,这份《养老单》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签订的,载明了扶养人承担的义务,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而被告代理律师观点相反,坚决回击:“这份《养老单》中,原告赠与了被告温华胜什么财物?其实一无所有。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养老单》中并没有写明黄涛父母死后小温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所以,这份养老单不是遗赠抚养协议。”
而被告温华胜表示:“《养老单》的内容确实是经过协商,是我自己自愿签订的。签订时,黄涛父母说要分给我一部分财产,但到现在也没有给我。”
对于温华胜的身份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付红再婚后生育的男孩取名黄伟,根据当地风俗,温华胜是入赘黄家,是养老子,所以应承担赡养义务。”
但被告代理律师反驳说:“孩子姓什么,属于个人自由。温华胜在黄家是什么角色?《养老单》上写明他是黄家‘二儿子’的身份,但是他与黄涛父母没有血缘关系,与付红结婚时,都已30岁,属于成年人,所以不会形成养子女的关系。显然,温华胜不是法律意义的‘儿子’。付红作为黄涛妻子、黄家的儿媳,也不是黄家的女儿,所以温华胜不是养老女婿。温华胜就是黄丽的养父,付红的再任老公……前儿媳再婚的丈夫对公婆是没有赡养义务的,这纸《养老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净身出户,都是《养老单》惹的祸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查清了小温和黄家签订《养老单》的事实和不愿支付医疗费的原因,但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关系复杂,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
《养老单》是否有效力是该不该支付医疗费的关键。主审法官很伤脑筋:收成年人作儿子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份《养老单》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应当认定有效。但从法律角度看温华胜的确不是黄家的儿子,没有赡养义务,《养老单》又存在瑕疵;如果简单认定温华胜不履行《养老单》,显然对年迈的黄涛父母有失公平,不符合情理。这是因为:付红再婚舍不下女儿黄丽,而温华胜为了同付红结婚,落户邢台市区,住上没有“房租”的房子,签下了《养老单》。尽管《养老单》上没写明小温享有的权利,但毋庸置疑,是这份《养老单》帮他克服了种种困难。
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温华胜在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11425元。接到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但是,心有不甘的温华胜未按判决履行债务。半年后,法院强制冻结了他名下的7000元土地补偿款。此时,温华胜担心殃及付红,主动提出了离婚。无奈之下,付红含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到桥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
净身出户的温华胜又回到单身打工的生活,不同的是他会定期看望两个孩子。当小温听说参加高考的女儿黄丽被重点大学录取的消息后,他表示:“孩子是无辜的,我就是借钱也要供女儿读完大学。”
2014年12月,温华胜来桥东区法院递交了确认《养老单》无效的起诉状。三个月后,法院最终作出《养老单》无效裁定,虽然付红和两个孩子依然生活在黄家小院里,黄妈妈也不让小温登门。但是,生活似乎无法恢复往日平静,不知道付红和温华胜还能不能走到一起?
检察官说法
生活中,收“干儿子”的现象很普遍,但因此引发的养老纠纷却罕见。黄家和小温两口因为不懂法闹出四不像的《养老单》,最终丢掉了亲情,小温还失去了幸福的婚姻,令人痛心。《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养老单》不能作合同使用。目前,《收养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只允许收养两类人:一类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未满14周岁限制。本案中,已成年的温华胜与黄家没有血亲,进入付红公婆家作“二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与黄涛父母签订《养老单》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存在极大争议。综合整个案情,法官从社会公平公正和人文关怀角度来说,判决小温承担老人1万余元医药费,也在情理之中。
这起纠纷案接近尾声,但黄家这种招“儿”方式形成的养老关系极易解体,很不可取,应引以为戒。生活中,如果非要招“儿”养老,切记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严格按照遗赠抚养协议要求写清楚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使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
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特征呢?从《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自愿签订的协议;二是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三是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四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字据PK遗嘱为何无赢家
题记
郭光辉和郭光华是一对同母异父、相差21岁的兄弟。面对五间老宅哥俩儿在舅舅的主持下,立了字据,父亲也留有遗嘱。但是,当字据与遗嘱内容相撞,是按字据将老宅判给弟弟,还是按遗嘱让哥哥继承?法院所作判决又给我们何种启示?
案情回放
老宅的主人是一位抗日英雄
郭德利老人家住河北一个小县城。1937年2月,年仅15岁的郭德利和大其一岁的刘凤花喜结良缘。七七事变后,郭德利告别新婚的妻子,毅然加入冀鲁豫游击队。炮火连天的岁月,这对新婚夫妇很快因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而失联。多方打听都没有丈夫任何音讯的刘凤花默认为他已血洒战场,不得不改嫁他乡。五年后,那边,刘凤花和后夫生了儿子郭光华。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她带着儿子回到娘家。那边,郭德利在前线英勇作战,杀敌无数,从普通战士晋升到副团长,跟随李觉将军出生入死。1949年3月,郭德利在淮海战役中负伤回到了老家。直到1958年的秋天,郭德利和刘凤花这对失散多年的夫妻才破镜重圆。七年后,郭氏夫妇生育了一对儿女,儿子取名叫郭光辉。
郭德利从军十余载,立下赫赫战功,是一位抗日英雄,2005年9月,中央军委授予他“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勋功章。可是回乡40年,他和刘凤花扯着三个儿女,省吃俭用,面朝黄土背朝天,没有得到任何特殊照顾,也没有当过一天“官”。1981年2月,郭德利分得一块宅基地,盖起5间宽敞明亮的新房,先后为两个儿子娶了媳妇。大儿子郭光华一家四口住在前院,后院是郭光辉的小家,老两口挤在一间狭小的屋中。祖孙三代日子过得清贫,但一家人互敬互爱,生活很幸福。那段日子,郭光辉担忧郭光华的身世受人嗤笑,处处维护哥哥的声誉;而哥哥的大儿子看到郭光辉不精通农活,也常帮叔叔干这干那。至今回想起来,郭光辉的眼里仍噙满泪花。
岁月不饶人。1997年8月,刘凤花因病逝世。送走老伴后,郭老汉将自己的1.3亩责任田留给小儿子耕种,自己时而跟女儿住,时而独居老宅。这位当年冲锋战场,令日寇闻风丧胆的英雄已步入耄耋之年。可喜的是,郭德利身子骨硬朗,精神矍铄,每月还能领到政府几百元优抚金,这让老人很知足。
老父亲曾起诉小儿子不孝顺
然而,郭氏兄弟之间的矛盾很快打破了老人平静的生活。一次,郭光辉拉电线需要在哥哥前院的墙壁凿钉子。由于事先没沟通,遭到大哥阻止,两人争执差点动了手。大年三十的晚上,郭光辉给父亲端来两碗热腾腾的水饺,却被哥哥拒之门外,眼见哥俩的隔阂越来越深,还伤害到自己的晚年生活,老人很伤心。
2005年4月16日,哥俩的舅舅等亲戚拟下一张“字据”,把郭氏兄弟叫在一块:“你爹老了养你们不易……从今往后,你俩每人每年拿小麦300斤,现金200元;你爹生病时百元以内由光辉支付,大钱你哥俩平摊。老人百年后,老宅全部归光辉。你爹有抚恤金,不缺钱花,要养老费是让你们时时牵挂着老人。”
听完舅舅这番话,哥俩很知趣地在“字据”上签了名。三个月后,郭光辉担心日后哥哥不认账,又到公证部门为这份“字据”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说哥哥把5间老宅让给弟弟,弟弟该体谅哥哥的难处,多分担照顾老人的重任才对。说实在的,老人这把年纪了最大的心愿就是盼着家和万事兴,多过几天舒坦日子。
可是,郭光辉却常跟自己的父亲闹别扭,惹得老人心里不痛快。
据郭光华说,2006年12月8日,父亲选了良辰吉日,在妹夫黄富贵和村民李立生的见证下,口述了两份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说:“在我有生之年,因次子郭光辉不尽孝道,等我百年后,不允许其继承财产。”另一份遗嘱留给我:“现在,我的生活全部由长子郭光华负责。百年后,我现有的房产留给长子,不许任何人分争。”弟弟听说后,想着法刁难老人,气得我爹住进医院,被我爹告上法庭。后来,我爹赢了官司,郭光辉退还我爹1.3亩责任田。
2009年11月12日,郭德利永远停止了呼吸,享年87岁。老人一辈子仅留下5间老宅和一枚抗日勋章。郭光辉按照“字据”内容,自以为享有五间老宅的所有权。然而,看到弟弟要独吞老宅郭光华不干了:“咱爹的遗嘱说给我,我才是老宅的主人。”于是,哥哥抢先在老宅的空地种上了蔬菜。
字据PK遗嘱谁该享有五间老宅
争议僵持一年多,郭光辉一纸诉状将郭光华告上法庭。作为哥哥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不得不出庭应诉。然而,哥俩向法院递交编号00155和00753的两份宅基证都印有郭德利的名字。到底哪一编号的宅基证是真的?一时难辨。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对这块宅基地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这五间老宅的土地使用权不明,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由政府处理。
接着,郭氏兄弟又把官司打到县政府。2012年1月,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编号00753和00155宅基证,由郭光华和郭光辉协调处理父亲遗留的房屋问题后,再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
两场官司下来,郭氏兄弟早已冰火两重天,哪可能坐下来友好协商?见哥哥占着老宅没有丝毫让步的举动,郭光辉再次起诉到法院。
难题回到一审法院。2013年6月7日上午九时,郭氏兄弟坐在法庭两侧,又是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郭光辉诉称:“2005年4月,我父亲召集亲友就赡养问题、老宅归属、医药费分担之事主持我和哥哥立下字据,明确说父亲去世后老宅全归我。但是我父亲死后,被告强行霸占,我请求法院判决我继承老宅。”
法庭上,已70岁的郭光华思维清晰、面色平静地辩称:“原告是在说谎。我哥俩订字据时,父亲并不知此事。郭光辉没有按字据约定赡养老人,父亲的吃喝全由我和妹妹承担,我有父亲控告不孝诉状和判决书为证……我早通知原告撤销了这份字据。”
对此,郭光辉反驳称:“父亲活着时,郭光华根本没有通知我撤销这份字据……我已按字据内容履行义务直至父亲去世,我应继承遗产。另外,签字据时,我父亲在场,是父亲同意这样写,并经过我父亲追认的,因此这份字据是有效的。”
但是,白纸黑字的“字据”为何没有郭德利的名字?即使郭德利不识字,也该有个红手印才对呀。字据的见证人郝建文和赵峰说:“事过八年之久,很多细节已模糊……但我们是受光辉舅舅邀请代笔写的字据,意思是郭光辉赡养他爹入土为安,老宅归光辉所有。”
法庭上,郭光华抛出父亲的两份“遗嘱”,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将老宅判给他。但是郭光辉却蚩之以鼻:“这两份遗嘱纯属伪造,我父亲不会这样做。从感情说,我是父亲的亲生儿子,怎么会不孝顺、不赡养自己的父亲呢?遗嘱反而让继子赡养父亲,于情于理都不符……”
目睹眼中只有财产,没有亲情的两个哥哥的庭上表现,妹妹郭华美痛心不已,流泪说:“我放弃继承权,父亲的遗产由两哥哥继承。”
法院判决哥俩共同继承遗产
遗嘱为何没有代书人签字,是不是真的?法官又调查“遗嘱”见证人郭光辉的妹夫黄富贵和村民李立生,他们表示:“亲眼看着老爷子按下手印……当时在复印店打印的遗嘱,忽略了让打字人签名。”
最难断是家务事。证据和遗嘱的很多环节因为没有证据难以形成链条说清楚,这起遗产纠纷该如何判?法官层层分析给出了答案:郭氏兄弟订立“字据”内容涉及赡养和父亲财产问题。弟弟拿不出证明父亲追认“字据”的证据。相对来说,哥哥递交父亲控告不孝顺的诉状和判决书,主张弟弟没尽到赡养义务,对解除“字据”更有利。但是哥哥手中的遗嘱效力大于字据吗?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挥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具有人身性,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弟弟手中的“字据”不能做“遗嘱”使用。哥哥手中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吗?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这份遗嘱恰恰忽略了代书人签名,让人难免不怀疑它的真实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字据’虽经公证,但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原告和被告在郭德利健在时协商处分父亲的财产,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郭光华所提交两份遗嘱,因无代书人签名,且见证人之一系妹夫,与继承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3年6月7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郭德利的遗产。
得知老父亲的遗产将要让与父亲没有血缘的哥哥分走一半,郭光辉心情不爽:“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并且没有对我父亲遗留的抗日战争勋章进行判决……我要上诉。”2013年8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立“字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郭德利生前,郭光辉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其父死后郭光辉也没出丧葬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郭光华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一审判决郭光辉和郭光华平均继承父亲遗产并无不当。郭光辉要求郭光华返还父亲的抗日勋章,因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虽然这个案子有了终审判决,但这场遗产纠纷的硝烟未散。郭光辉又以“自己一直赡养父亲,为父亲支付住院费”等新证据,申请再审。但是,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
2014年11月6日,郭光辉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他打算按照法律程序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然而,经过审查案卷证据后,检察机关并没有支持郭光辉的抗诉请求。
检察官说法
生活中,儿女们处理父辈留下的遗产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本案中,“字据”因缺少遗嘱人签名和未实现赡养义务而无效力,遗嘱因缺少代书人签名而使其真实性打了“折扣”,这时候哥俩如果不能互谅互让体现道德准则,那么法院从具体案情出发,依据“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按照法定继承作出平均分配郭老遗产的判决,有利于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在这里检察官提醒一些银发老人:如果一定要为自己的遗产立字据、留遗嘱,那么切记严格按照法定要件和步骤操作,对于日期、代书人签名等要件千万不能忽视;另外,所写遗嘱最好放到信任的人或公益组织处保存,不要过早透露内容,以免让儿女们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影响自己的晚年生活。
非亲姐弟的遗嘱大战
题记
毫无血缘关系的一对姐弟,从小感情深厚,令众多街坊邻居羡慕不已,而今却形同陌路对簿公堂。这到底发生了什么?原来,都是遗嘱惹的祸。这家老人给儿子留下两份公证遗嘱,可老爷子临终前再次给女儿立下最后遗嘱。十二年后,老伴追随他西去,留给姐弟俩除了悲伤还有一场激烈的遗产纠纷。姐弟俩手中的遗嘱哪份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孝顺的姐姐该不该分走父母的一半房产?法律为何对“最后遗嘱”爱莫能助?
案情回放
因缘而聚的姐弟俩
这是不同寻常的一家人。男主人赵仁杰出生于1929年,年幼丧母,由奶奶一手抚养长大。1949年3月,初婚的他与前妻性格不合,在女儿赵凤娟一周岁时分道扬镳。赵凤娟先随母亲生活,两年后赵凤娟的母亲因改嫁把她送回了赵家。那几年,赵仁杰既当娘又当爹拉扯孩子,日子过得很苦。1955年6月,在运输公司上班的赵仁杰,经人介绍和大自己5岁、做售货员的厉嫒萍喜结良缘。
然而,小两口结婚4年多了,女主人厉嫒萍迟迟没有怀孕的迹象。为此,赵仁杰多次拉着妻子四处寻医问药,厉嫒萍每天硬着头皮喝下熬好的药汤却始终不见成效。赵仁杰的奶奶便劝说二人,实在不行领养一个男孩算了。据赵凤娟回忆:“10岁那年,爸爸抱来一个不满一周岁的男婴,取名赵毅。他白皙的皮肤,长睫毛大眼睛,爬来爬去,甚是可爱。”赵凤娟每天放学回家都会带着小弟玩,教他识字、唱儿歌,陪伴弟弟一天天长大。直到70年代初,赵凤娟考入河北一所大学才背井离乡与小弟分开。
赵凤娟结婚后,爱人在北京上班,她常带赵毅去北京旅游。赵毅初中毕业后辍学,没有稳定的工作,常帮助姐姐照看孩子。那年,姐姐赵凤娟四处托关系求人才把小弟安排到薄板厂做工人。看到赵毅到了结婚年龄没对象,她又托同学为弟弟张罗对象。赵凤娟爱人节衣缩食攒下300元为小弟购买了新自行车,赵毅对姐姐一家心存感激。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为给赵毅操办好婚事,赵仁杰向同事借来500元钱,而赵凤娟卖掉了自己每天上下班的自行车……每每回想起这段往事,赵凤娟觉得自己对待赵毅比亲弟弟还要亲。
感情甚笃的姐弟俩缘何撕裂了深情?1997年3月,赵家所住的小院列进城中村改造,可置换一套90平方米的单元房。可就在挑选楼层户型的节骨眼,赵凤娟被单位派到上海出差,一去3个多月。等赵凤娟回来后,赵仁杰和儿子赵毅已经选好那套视野宽阔,采光好的第四层阳面的户型。她不满意地质问赵毅:“咱爹妈都70岁高龄了,选这么高的楼层没电梯怎么爬?”而赵毅也很委屈:“这是老人挑选的,我哪阻挡得了?”从没有红过脸的姐弟俩吵了一架。
珍藏父亲遗嘱十余年
两年后,新房如期交工。赵凤娟想到父亲患有气管炎和哮喘病,爬楼梯会加重病情便让赵毅一家人搬进了新房居住。老人住的平房冬天没暖气,心细的女儿买来电暖气。老人爱听评书、豫剧,赵凤娟又买来收音机、电视;而赵毅一家也时常来看望父母,给老人的晚年生活增添了许多欢声笑语。
然而,不和谐的音符再次悄然而至。2003年9月,赵仁杰食欲下降,腹痛难忍,儿女带他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直肠癌。得知消息,沉痛万分的姐弟俩商议起老人的治疗方案。那年,赵毅下岗没多久,做生意也陷入困境,生活拮据。当赵凤娟听到弟弟一家拿不出钱给父亲治病时,她血压陡增差点晕倒:“咱爹耗尽一生心血养育我们成人,如今患了绝症……没钱也要借钱给老人治病!”
在姐姐的强势高压下,赵毅拿出第一期治疗费。2004年4月,赵仁杰看到自己的病情不见好转便要出院回家,赵凤娟把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而此时,姐弟俩已为老人的房子和存款吵得很凶,赵仁杰夫妇看在眼里,痛在心上。
在亲朋好友的建议下,老两口决定分家。得知儿子赵毅想要房子,老两口感到手心手背都是肉便拿出积蓄2.6万元补偿女儿。平衡了姐弟俩之间的利益,厉嫒萍邀来证人,让赵毅和赵凤娟在这份《分家协议书》上签下名字。
然而,姐弟俩的矛盾并没因此好转。赵仁杰的生日快到了,老人希望儿子一家来吃团圆饭,但是姐弟俩矛盾已扩大化,赵毅不愿看到姐姐,他没带着妻儿来为父亲祝寿。老人最后的心愿化作了泡影。赵凤娟说:“父亲被我的孝心打动,他又生儿子的气……在意识清醒时让我找来亲友,口述下生前这份最后遗嘱,并叮嘱我,等两位老人去世后再处理遗产。”
三月后,赵仁杰因癌细胞扩散,走完了人生最后一段道路。而后的十余年,厉嫒萍时而生活在女儿家,时而住赵毅家。2014年4月,时年87岁高龄的厉嫒萍也因病撒手人寰。
按说,已花甲之年的赵凤娟和爱人每月都有退休金,子女也相继成家并不“差钱”,为何她要与弟弟争遗产呢?据赵凤娟说,父亲当时病入膏肓,赵毅不管不问……父亲离世这十余年,我家有事弟弟从未到场,他儿子结婚也没通知我。他眼中早没我这姐姐,我要出口闷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继承权。
姐弟俩VS三份遗嘱
2015年7月,赵凤娟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赵毅按照父亲遗嘱归还自己一半房产。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刻,赵毅百感交集。他翻出父母当年留下的视频,一遍遍反复观看,写下满满6页答辩状。
9月25日上午,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法庭上,赵凤娟和律师坐在原告席上,而被告席上正是她呵护长大的弟弟,此情此景,姐弟深情已化作一场势不两立的对决。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老人遗产有哪些”“原告遗嘱是否有效”两个焦点展开法庭调查。赵凤娟诉称:“父母一生只留下一套90平方米的单元房,是父亲的祖辈老宅拆迁换来的。父亲有生之年立下遗嘱,由我继承房产一半。这是父亲对我孝心的补偿,我本想按风俗将全部房产留给被告。但赵毅作为儿子,对父亲很少操心、照料,父亲去世后我们已没有来往……我赡养了老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情绪激动的赵凤娟向法庭出示了父亲住院单据、遗嘱等16份相关证据。听到姐姐如此指责,赵毅心情复杂:“我虽是养子,但我深爱养我的父母。2004年3月春节后,重病中的父亲让我请来公证人员。父母分别将这套房产公证给了我,就是避免日后我俩再次争执,没想到今天还是走到了这步!”赵毅的代理人辩称:原告这份遗嘱签名都是原告的亲戚,有利益关系,不具有真实性。
就在双方对原告提供的遗嘱效力及被告是否尽孝各执一词时,赵仁杰的亲侄子赵辉作为证人现身法庭,他直言不讳:“我叔叔赵仁杰患病后原告一家伺候周到,我叔叔多次说住在闺女家很舒服,女儿比儿子孝顺。临终前,我叔叔觉得对不住女儿,执意把一半房产留给原告……写遗嘱时我在场,也签了名字。”
随后,原告提供的遗嘱上另外签名的四个证人也分别出庭,证实了赵凤娟对父亲尽孝心直至逝世。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作证的都是亲戚朋友,不能如实反映被告父母生前的生活状况,证言不可采信。被告孝顺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这是街坊邻居和街道办事处有目共睹的。
对于赵毅在法庭上出示的公证遗嘱,原告代理人认为:“直到开庭前一天,我方才知道被告还有两份父母分别经过公证的遗嘱。但恰恰是立下公证遗嘱后,被告就不再对原告父亲尽赡养义务了。就是因为如此,赵仁杰才想对原告的孝心进行补偿。更换工资卡、重新立下遗嘱这些事实,出庭的五个证人已加以证实。由此可见最后遗嘱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遗嘱。”
此时,双方激辩已达白热化。但被告代理人认为,赵凤娟尽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与是否该分得老人的房产无关。法律规定,有遗嘱的先按遗嘱继承,而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最后遗嘱。
鉴于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法官曾多次试图调解,但终因被告不同意而失败。当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宣判。
经过主审法官多次耐心释法说理,赵凤娟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最后遗嘱”,少了一道最核心的程序——没有在老人离世前请公证处公证员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手续,从而使老人“最后遗嘱”的法律效力存有缺失。2015年11月30日,赵凤娟撤回了起诉。至此,这起继承纠纷案画上句号。但在姐弟俩内心,最美好的亲情再也无法找回。
检察官说法
孝敬老人又手持老人“最后遗嘱”的赵女士却没赢官司,主要是她及她的父母都对遗嘱方面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扶养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份额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孝顺的儿女在没有遗嘱前提下可以多分一些遗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了遗嘱优先原则,继承特定遗产与子女有无尽孝心没有关联,也就是说有被继承人的遗嘱,即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要优先得到特定的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代书、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通俗地说,公证遗嘱并不会因遗嘱人再订立遗嘱而自动撤销或变更。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经过公证机关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更为严格,更具有真实性。所以,遗嘱人生前要变更遗嘱内容必须先撤销公证遗嘱后,再订立的遗嘱才有效。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公证遗嘱不是说变就变、说撤就撤的,必须遵循严格撤销或变更的法律程序,需要及时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便是被继承人最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后遗嘱”,法律也爱莫能助。本案中,如果赵女士的父亲病危期间或在养母没有去世时主动到公证机构或请公证人员上门服务,也许这场官司就是另外一个结局。
“每个人生前都有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力,但是如果这种处置权行使不当,非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还会影响子女间的和睦。”
赵仁杰夫妇留下多份遗嘱撕裂儿女间亲情,令人痛心。愿天下老人能从中得到警示!
“半路”夫妻财产争夺战
题记
一个丧夫,一个丧妻,命运多舛的老黄和晓梅走到一起,风雨前行12年。在5个孩子相继成家立业、日子蒸蒸日上时,二人缘尽了,婚离了。再婚又离婚引发的财产争夺超出想象……
案情回放
“半路”夫妻,患难容易同富贵难
1998年2月,时年39岁的郝晓梅因丈夫外出打工意外触电身亡,独自拉扯着最大15岁、最小10岁的三个孩子,仅靠10亩农田维持生计。1950年出生的黄立峰原是一家国企工人,妻子经营一家土特产商店,每月收取另一处门市租金,可谓经济殷实。然而,1990年5月妻子因一场大病抛下老黄和三个孩子就此离去。
2002年3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老黄同情晓梅孤儿寡母的艰辛,时而塞给她些零用钱;而晓梅常帮老黄洗衣服收拾家务。随着两人的感情升温,不久便领取了结婚证。
面对家里陡增的四口人,老黄吃不消了:晓梅的三个孩子都在上学,每月的生活费不是小数目,老黄的大儿子刚结婚买了新房,二儿子和小女儿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老黄每月800元工资除了供全家吃喝外所剩无几。为了让家里宽裕些,老黄除了上班又兼职修路挣钱贴补家用。
郝晓梅和老黄的次子专心经营土特产商店。尽管晓梅吃苦耐劳,但因缺少经验,年底时土特产商店已濒临“倒闭”。困境中,郝晓梅千方百计畅通土特产销售渠道,顶着压力将前夫的8万元赔偿金投进塑胶制品代销中。由于准确把握市场脉搏,塑胶管销售一空,商店渐渐地起死回生,成为门庭若市的旺铺。这年底,晓梅不仅收回了8万元投资,还盈余10万元。
2005年秋天,老黄的次子准备结婚。晓梅亲自布置婚房,缝制新被褥……因忙碌而吃不好、睡不实的晓梅累并快乐着。老黄感念晓梅的好拿出部分积蓄供晓梅小儿子学美容美发,后来又助他建养鸡场……这对夫妻齐心协力赢得生意、家庭双丰收。
一家人行进在幸福的大道上,殊不知不和谐的音符悄然而至。2008年3月,老黄与晓梅商量:“孩子们都大了,我和你该享福了,不如把土特产商店转让给二儿子吧?我有工资供你花销……”晓梅想想也是:人生前四十年受苦受累,也该歇歇了。她点头同意。但是,对于这笔21万元转让费如何处置,两人分歧严重:老黄要把这笔钱分给儿女,而晓梅执意留作养老。争来争去,最后老黄的次子补给晓梅5万元此事才算告一段落。
这之后,表面上看似风平浪静,可两人的心却越来越远。晓梅小儿子结婚,老黄的礼钱有限,晓梅抱怨他:“我为你家付出这么多,你对我的孩子却这么抠门……”而老黄很委屈:“我就那么多钱,尽力了!”两人互不相让,多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2013年春节前夕,老黄到晓梅的老家过年,两人调饺子馅时为10斤猪肉的去向翻了脸,老黄摔门而走。
调解协议,无法改变分居生活
两个月后,不管老黄怎样哀求,晓梅坚决住在儿子家不跟他回去。2013年4月初,怨气未消的晓梅找到老黄的好友董海生评理。已是耄耋之年的董老叫来老黄,耐心倾听夫妇俩的苦衷。他了解到:老黄不满意晓梅热衷于照看自己子女的孩子而忽视他;晓梅很伤心老黄总把家产“转移”给他的孩子,而对她和她的孩子却很“抠门”。
找到了症结,在董老的苦心相劝下,郝晓梅和老黄都表示退让一步,并达成了共识:每年从另一处出租门市拿出2万元以晓梅名义存入银行,两人共设密码“双控”,存单由老黄保存;老黄一次性补给晓梅2万元作为养老金,并从2013年3月起每月工资取出400元供晓梅零花;作为回报,晓梅必须回到市区与老黄共同居住。
看到协议书上老黄的大名,晓梅露出满意的笑容,当即答应晚上回老黄家。可没住几天,老黄的孩子们为老爹的协议书愤愤不平。老黄自己也感到,以晓梅名义存入银行2万元有些不妥。于是,再三思考后他找到董老:“这门市是我大儿子的,大儿子不同意每年拿出2万元租赁费给我们……”老黄又笑呵呵同晓梅商量更改协议:“你在我这里,管吃、管住,管你零花钱行不行?”
“你把我当成什么了?我不是你家的保姆!”晓梅拂袖而去。没想到患难与共后的富贵却使得婚姻摇摇欲坠。失落的老黄告上法庭,要求直接判决离婚。2013年6月,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这期间,考虑到这对“半路”夫妻都已年过半百,退休的老黄66岁,收入稳定,而晓梅比老黄小9岁,日后照顾他有优势,主审法官耐心做起双方思想工作。但晓梅要求老黄必须履行协议,而老黄觉得如果两人在一起仅是为了钱不如尽早结束感情。最终,调解无果,法院驳回了老黄的离婚诉求。
半年后,期盼与老黄重归于好的晓梅,主动带着行李回到黄家,可当她掏钥匙开门时却发现换了新锁。没想到老黄这么绝情,晓梅的心降至冰点。两人在吵闹声中,又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讨要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5月21日上午,法院再次开庭。都说“百日夫妻似海深”,可如今这对生活12年的“半路”夫妻,却针锋相对,视若仇敌。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至少1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去年判决后老黄和晓梅仍在分居,两人离婚已成定局。庭审中,原告席上的老黄坚称:“这些年的工资,我都花光了,我们夫妻没有任何财产。”
过了十几年竟没有一分家产!郝晓梅不干了,她拿出原告面粉厂家属院房产证明、董海生的书面证言以及调解书,辩称:“2004年初,我和原告拿商店营利的8万元购买了面粉厂家属院两室一厅单元房,第二年老黄却偷偷过户到次子名下,现在这套房产升值30万元;2008年,我经营的土特产商店以21万元转让给老黄的次子,但原告只给了我5万元,还有16万元在原告手中;去年调解时,原告婚前购买的另一处门市每年都有租赁费;还有原告婚后工资收入……这些都是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
面对晓梅出示的证据,有所准备的老黄淡定地说:“面粉厂家属院的房产是二儿子丈人出钱所购;调解书上所指的另一处门市是1990年所购,分家时已给长子,属于我长子的财产。2000年租赁的土特产商店,工商登记在我名下,是我个人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商店转让费21万元应归我个人所有。”
伴随着夫妻激辩的浓浓火药味,董海生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董老说:“我和原告闲聊时,老黄告诉我8万元房款是从门市拿的。面粉厂家属院是我女婿开发的房子,老黄购买时原价8.5万元,女婿看在我的老面子,免去5000元。”
董老退庭后,不知何因老黄的次子不愿作证,更不愿参加庭审。郝晓梅说:“老黄的次子是2005年11月结婚的,购房是在2004年,这里有猫腻。我和老黄的次子一同经营门市那几年,为他洗衣服,做饭,待他如同亲生儿子……实际上他两头作难,不愿说假话!”庭上,郝晓梅还拿出4张累计22000元的欠条,证明:“2013年以后,老黄不给我生活费,我看病,吃饭分别欠下李某4000元、张某5000元……”
闻讯此言,老黄备感吃惊:“她有低保和三个儿女照顾,这些欠款我不认可!”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涉及的财产问题复杂而棘手,合议庭决定商议后择日宣判。庭下,法官调查了解到:老黄的另一处门市在1998年,也就是长子结婚的第二年,分给了长子;晓梅接手土特产商店时原有3万元货资,也有3万元贷款;晓梅患有冠心病心肌缺血、脑梗死等疾病,需要每月吃药看病,生活较为困难。
旺铺转让费21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土特产商店虽然在婚前工商注册在老黄名下,但商店房屋是租赁的。晓梅接手时,货物价值和贷款数额平衡,晓梅又投资8万元并经营6年至2008年转让,所以,21万元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2014年5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再给付被告商店转让费5.5万元和一次性生活帮助款1.5万元。对于婚后面粉厂家属院购置的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被告可另行主张。
宣判后,二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郝晓梅提供手写欠条不属于有效证据,2.2万元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官说法
婚前工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商店,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把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商店和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一味列入个人财产认定或是归属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划分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婚前工商登记在个人名下商店的货物属于动产,是一个变量。如果婚前商店货资较少,夫妻经营时间很长,则应将商店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合适,反之亦然。”本案中,法官计算婚前商店货资价值后,结合晓梅投资8万元及12年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再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将商店转让费21万元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无疑是公平、公正的,有利于化解纠纷。《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晓梅患有冠心病等疾病,法院判决老黄给予晓梅1.5万元经济帮助,实质上是经济较好的丈夫对弱势妻子的扶养义务的延续,符合中华民族的美德和传统。
面粉厂家属院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老黄和晓梅心里都有数,也最清楚该不该分割。但需提醒的是,打赢官司要靠证据说话。如果老黄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8万元购房款为二儿子丈人所出,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事实上,“半路”夫妻处理财产和对方子女关系远比初婚复杂得多,希望离婚夫妇再婚时有所准备。如果不想吃亏,婚前最好对各自财产进行约定或公证,切莫婚后对待房子、票子等贵重财物同床不同心,你为你的孩子揣着,我为我的儿女保管,否则必会失去信任,丢掉幸福!
再婚父亲处置儿女房产为何无效
题记
“房产、企业、股票、汽车……”资产达百万的小夫妻却因遭遇第三者插足而分道扬镳。高林峰与妻子王梅花签下一份离婚协议,将厂房设备、多年积蓄、三处房产、三个孩子的归属划分后,带着一对儿女再婚。儿女们经历了不寻常的成长之路,如今都已相继成家立业,他们把年过六旬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有的一套独院小楼。离婚协议书PK再婚后的翻修房屋协议,亲生儿子“叫板”年迈父亲,他们能要回由继母投资翻修的房产吗?
案情回放
婚姻裂变,“小三”转正,女强人让位了
时间要追溯到30年前,高林峰和王梅花伴随着“噼啪”“噼啪”的鞭炮声和亲友的祝福声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那时,他们生活的村庄还是邢台县管辖位于本市的郊区。
1954年出生的高林峰早年丧父跟母亲长大,外表帅气,沉稳内敛;而王梅花性格外向,泼辣慧智,是生意和理财高手。两人性格互补,在村民眼中真是天生一对。婚后没多久,两人的爱情结晶——儿子高孝出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许多欢声笑语。
1980年年初,一个个惠民政策落地生根,改革春风吹遍大江南北。风华正茂的王梅花激动不已,跃跃欲试。她拿出家里所有积蓄又借来1万元购买了印刷设备,用自家小院做厂房,开办起本县第一家私人印刷厂。没有工人,她把自己母亲接来给丈夫打下手。王梅花既做财务会计又在外跑市场做销售,她不分白天黑夜地奔波,换回一个个订单。不久她还清了外债,新建了厂房,还陆续将两处宅基地翻盖为独院小楼,并在市区繁华地段购置6层住宅楼。
1986年1月,高家又喜添一子取名高辉。人丁兴旺、财源滚滚的高家真是羡煞旁人。能干的好媳妇王梅花,有福气的高林峰成了村里的标榜夫妻。
洋楼、豪车、高档家电还有两个儿子,了解高家的人都感叹老天爷对这个家庭的垂青。然而小两口还觉得不够完美,又从朋友家抱来一个比高辉小三岁的女婴,一家五口尽享天伦之乐。
王梅花几乎将全部精力投身到印刷厂,完全忽视了丈夫的身心需要。高林峰内心备感空虚,便去舞厅跳舞打发时间,在舞厅结识了舞伴包爱凤。她凹凸有致的身材在舞池中显得尤为性感、妩媚。搂着包爱凤诱人的躯体,高林峰突然对这个比自己小四岁的美丽少妇有一种强烈的渴望和冲动……
“妹子,男人有钱会变坏!我那天晚上见他跟一个女人在……你多留心呀!”听到亲友说丈夫在外拈花惹草,王梅花嗤之以鼻。在她眼中,丈夫不谙经商之道,吃、穿乃至娱乐各项费用都是她挣来的,他离不开她!王梅花颇为自负,以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掌控丈夫。
然而,过度自信终酿大错。等王梅花确信丈夫真的移情别恋时,事情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高林峰对三个孩子不闻不问,整夜不回家,肆无忌惮地与包爱凤住到一起。
2000年6月6日,夫妻俩结束了两年的分居生活,办理了离婚手续。王梅花向法官叙述这段往事时,数度抹泪:婚后这些年,为了这个家,她全身心扑在事业上,完全忽视了丈夫的感受。
高林峰自知过错在先,只要了少部分财产。这份300余字、盖有县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书,写明大儿子高孝判给王梅花;次子高辉和女儿高红留给了高林峰抚养。两人又将房产进行了划分:夫妻俩共有房产三处,其中北院独楼归高林峰和两个孩子所有;南面的独楼小院作为高辉、高红的抚养费暂由高林峰的老母亲居住;市区团结路6层住宅楼归王梅花和高孝所有;印刷厂设备归王梅花所有。
讨要房产,成年儿女“叫板”六旬老父
婚离了,家散了。两月后,高林峰带着两个儿女与包爱凤登记结婚。包爱凤曾有一段失败的婚史,11岁的儿子包晓华跟随她生活。重组的五口之家开始了新的生活。2001年3月,高林峰夫妇商量后,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请包工队重新翻修了这两处小楼房。据高林峰说,当初修建这两处小楼的费用全部是包爱凤个人出资,他只负责设计图纸。两人还有口头协议:晚年后,按照高辉住南院、包晓华住北院的约定办理法律手续。
很快,这两座小楼装修好,老人和孩子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尽管包爱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做了很多事情,但是叛逆期的高辉和高红心里始终装着妈妈,对包爱凤的戒心、敌意丝毫未减。没多久,高辉与后母关系闹僵,“逃”到奶奶的南院小楼居住。王梅花看到辍学在板厂打工的高辉没有出路,又拿出一笔学费送他进入技校学习修车。而高红被高林峰送进一家私立学校读书并将其送还亲生父母家,但没多久高红又追随王梅花生活。
2015年春节过后,听说与父亲共有的小楼房要办新房产证,高辉拿出那份离婚协议对高红说:“父母离婚15年了,现在我们再不争取,妈妈留给我们的房产爸爸一点也不会给我们。”
一番商议后,高红和高辉主动找到高林峰讨要房产。谁料,遭到高林峰强烈反对:“我是你爹,你们不赡养我,还要分房产,我要跟你们断绝关系!”
2015年7月,无计可施的高辉兄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院,请求判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组成了合议庭。8月17日,接到法院传票邮件,年过花甲的高林峰连夜坐火车从千里外的打工地广西赶回老家。因为官司来得始料未及,他申请法院延期审理15天。
高林峰要在开庭前收集好证据。他先将当初与妻子包爱凤出资翻修小楼的口头协议转化成书面文字。拿到这份书面协议,高老汉还是不放心,他找到当时翻建两处房屋的包工队获得5名施工人员书面材料,证明在2001年3月确实是投巨资翻修了房屋;为了断绝父女关系,高老汉找到2004年高红所在的私立学校,通过校长获取了他曾经把高红送还亲生父母的证明信;高林峰还让健在的两个舅舅出具了自己赡养、孝顺老母亲的亲笔证言……整理好这12份证据,高林峰又把4页答辩状亲手送到法院。
主审法官不忍心看着父亲高林峰与子女撕裂亲情而成为仇敌,几次想适用调解的方式化解他们的矛盾,但几经努力最终均失败。
对簿公堂,12份证据不抵老妪出庭
这场纠纷在当地群众的关注下拉开庭审序幕。9月16日上午九时,高林峰和代理人包爱凤出现在被告席上,而坐在原告席的正是他的成年儿女高辉和高红。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是否该为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
高辉兄妹拿出父母那份离婚协议,回首那段心酸往事,愤愤不已:“15年来,被告从没赡养过奶奶,也没有对我们兄妹尽到抚养责任,被告作为儿子对母亲不尽孝,作为父亲对子女不尽职。我俩兄妹已经赡养奶奶十年之久,恳请法庭依法按照离婚协议把属于我们抚养费的南边独院小楼判给我们兄妹,将和父亲共有的北院小楼按北、中、南三等份分割。不管怎么说,被告是老人,我们愿意把房间多、阳光充足的北侧让给被告,中、南两份归我们兄妹。”
闻听此言,高老汉气得浑身颤抖,好半天才缓过劲辩称:“两个原告都是我的子女。2000年6月,我与前妻离婚,北院小楼归我和俩孩子所有,协议南边的小楼独院由我的老母亲居住并作为俩孩子抚养费使用,而不是让俩孩子继承财产。现在,南边独院小楼由老母亲和我居住,北面的小楼独院由我和妻子包爱凤及儿子包晓华居住。2001年3月,我和妻子包爱凤为儿女翻建房屋,整修院子,这些费用都是我妻包爱凤拿婚前的积蓄,他们起诉我的行为情法不容!”
对于高林峰法庭上所出示的与包爱凤再婚后翻修房屋的协议,高辉表示:“我家的房产与包爱凤的儿子无关。施工人员签名系被告伪造。我们的房子不是危房,不需要改造,被告可以按照原样给我们改回来。”
高林峰接着辩称:“原告所述我未尽赡养和抚养义务也不属实。当时高辉、高红还未成年,是我把他们抚养成人。高辉初中毕业,高红中专毕业,他们上学期间学习、生活等各项费用都是我出的。我曾多次给高红寄学费,我有汇款凭证。此外,2004年8月,我把高红送回抱养的亲生父母那里,依据法律关系她已不是我的女儿,她没有继承和起诉权利。现在我已60多岁,我要求高辉尽合理的赡养义务,我要与高红脱离父女关系!”
高林峰边说边出示私立学校校长开具的证明,但高红辩称:“这么多年,被告只打过两次钱……我是不是抱养的我不清楚,被告把我送回那个家,当时我不吃不喝,奶奶又把我接回来。去年,我奶奶住院,我给被告打电话让他从广西回来,他不回来还撒谎说腿摔伤了,为这我们在电话里还吵起来。”
双方相互攻击已无亲情可言。法官不得不将当事人拉回到分割房产的争议上:“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对于被告欲脱离子女关系以及有关赡养老人及抚养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可选择其他合法方式解决。”
高林峰耄耋之年的老母亲站在法庭上,也跟儿子唱起“对台戏”:“高红是我儿高林峰自愿收养的孩子,当初也是他自愿分给高红一部分房产的。15年来,我和孙子高辉相依为命,我儿子从没管过我,也没管过俩孩子。王梅花与被告离婚时,留下积蓄10万余元,含有孩子压岁钱3万元,存折放在我的手中。后来,高林峰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翻修了部分房屋。”
老人家向法院递交了按有自己大红手印的书面证明,并恳请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为高辉、高红办理房产过户。
这场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而被告高林峰的证人一个也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这使得他出示的12份证据效力大打折扣。在庭审接近尾声时,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均表示不同意。鉴于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官决定对案件评议后,择日宣判。
合议庭结合走访情况、相关证人证言及庭审,最终讨论认为:高林峰和王梅花签订离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定。被告所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证,证人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予采信。2015年8月,被告高林峰与包爱凤私自签订的协议书将高林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再次分割,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
2015年9月25日,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离婚协议中的北面小楼按照三等份平均分割。北面三分之一归被告高林峰所有,中、南面三分之二归高辉和高红所有。
判决生效后,被告和原告均没有上诉。然而,北院小楼的归属刚刚尘埃落定,南院小楼的归属再起纷争。王梅花认为高辉、高红两个孩子虽未判给自己,但实际上是自己抚养的,所以她作为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南院小楼的归属权。2015年10月,经过主审法官一番苦口婆心的解释,王梅花和高林峰均退了一步,回到了协商解决矛盾的轨道上。双方均表示同意,南院由高辉、高红及奶奶共同居住,将来南院的房产登记在高辉名下。
撤回起诉的王梅花向法官坦言:“如果将来前夫失言,没把南院房产过户到高辉名下,我还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受法律保护,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能把儿女的房产当自己的进行处分,待儿女成年后,应主动归还。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子女的财产时,除了作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有效外,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或擅自处分的行为都无效。本案中,2001年,包爱凤改造高家房屋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与高林峰重新签订了划分房产协议书,将共有的房产分割给包晓华一部分,而当时高辉15岁、高红12岁均属未成年人,显然该协议书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悖法律宗旨,法院认定无效也就顺理成章了。
离婚房产一般不会跟随男(女)方再婚而转化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高林峰与王梅花签下离婚协议,明确把第二处小楼作为儿女抚养费和老人居住,并没有明确该房产归谁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包爱凤即使投资翻修该房屋,也无权和高林峰共有,更不能共同处分这一部分房产。
高老汉处置房产存有法律误区,输掉了官司,更失去了亲情,教训深刻。检察官借此案提醒大家:在家庭生活中,不要一味地去抢占属于另一方的财产,即便是已给未成年儿女的房产也不能轻易处分或擅自改变它的归属。那种“老子说了算”的传统思想不被法律认可。若固执己见,可能就会伤害亲情,损害自身利益。
借条VS收据,40万元还了没?
题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河北巨鹿县的赵大勤借好友章均韬40万元为村委会盖办公房。可谁料,章均韬突遇车祸撒手人寰。老章妻子倪彩凤揣着借条讨债,老赵再三表示已还这笔欠款,但苦于无证据。直至二审发回重审,赵大勤才找到老章签收时的那三份55万元还款收据。这三份凭证是真是假?上面的手印是章均韬的吗?55万元收据VS40万元借条,法院该如何断案?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又经省高院审查已落下帷幕,但留下的教训却掷地有声。
案情回放
打下借条,村主任筹钱建办公房
时间的脚步要返回到2005年年底。这天,小河村近千名群众选举村干部。现场唱票结束,当工作人员高声宣布“赵大勤当选新一届小河村主任”的那一刻,选举台下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时年52岁、率先富裕起来的赵大勤,望着乡亲们一双双殷切期盼的目光,激动得热泪盈眶,他暗暗发誓一定倾尽自己所能,全力带领小河村百姓摆脱贫困面貌。
2006年年初,赵大勤走马上任了。然而,小河村是贫困村,上届村委没留一分积蓄,还把办公场所租给开发商使用,现任村干部办公无落脚之地。为解决用房难题,赵大勤和赵峰等多名村干部商量后,给镇政府写了建房报告。然而,镇政府因经费紧张只批下几万元,但同意村干部多渠道筹集剩余建房款。于是,村干部多次商议后,决定向村民借钱先把这几间办公房盖起来。
赵大勤比村民章均韬大三岁,平日两家交往频繁,关系甚好。这几年在党的富农政策的沐浴下,章均韬建冷库,开办肉联厂,运往大城市的肉制品供不应求。
听说村委会没钱盖办公房,章均韬主动请缨。2006年9月11日,老章送来40万元。赵大勤拿出钢笔在白纸上写下借据:“今借到盖办公室用款肆拾万元。”落款处,赵大勤写下小河村村委会和自己的大名,在场的村干部赵峰及赵辉、赵浩也签下名字。
在赵大勤眼里老章憨厚善良,如今又主动为村委会作贡献,这样的好人绝不能让他吃亏!一个月后,村干部商议决定,如果本届村干部任期内还清40万元借资,分给章均韬一块宅基地作为利息;如果还不清,用同价值的租地抵销借款。赵大勤把更详细的租地置换借款方案写进了协议书,盖上村委会公章。据赵大勤说,作为乙方的章均韬对此颇为满意,他在协议上按下了手印。
十几亩租地比40万元借款加银行利息更合算。章均韬觉得这笔生意很划算,想到几年后肉联厂扩建成百亩规模的大企业,不禁乐得合不拢嘴。2007年年初,小河村的村干部搬进了新建的几十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结束了“游击”办公的日子。
命丧车祸,掌柜借出钱理应要回
2009年11月下旬,章均韬驾车到邢台办业务行至一下坡路段,由于车速过快,刹车失灵,与迎面奔来的卡车相撞。受重伤的老章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失血过多,抛下妻儿撒手而去。
倪彩凤料理完丧事,发现抽屉里一张写有村干部名字的40万元借条。斯人已逝,但借出的钱财绝不能灰掉!倪彩凤拿着借条找到老赵:“赵主任,您盖村委会办公室时借用我家的40万元,该还了吧?”
仔细看过借条,已卸任村主任职务一年之久的赵大勤清晰记得这笔巨款已还老章:“2008年年初,老章和哥们合伙建化工厂,因周围村民不同意,政府没审批下手续,建了半拉子的化工厂只得停滞。可先前投资建厂房、购设备的100万元打了水漂,老章的投资无法回笼,他便要我还钱。村里还修了那条60米长的公路再加上清理街道垃圾,又从老章那借了一些共计55万元,我东拼西凑,先后分三次还给了老章……你家掌柜的还在上面按了手印。”
赵大勤说得有板有眼,但倪彩凤听后直摇头:“如果还了,我家掌柜的为何不把这张借条还你?”
麻烦的是,老赵想不起还钱时章均韬按手印的三份收据放到哪儿了,家里翻了个底朝天也没找到。
这样一来,40万元借款成了事儿,不知道倪、赵二人谁说的是实话?死去的章均韬最清楚正确答案。可是,他走得匆忙没留下任何遗言。老赵找来当初一起借钱的村干部赵峰及赵辉、赵浩出面作证,仍没阻止矛盾升级。2011年春节刚过,倪彩凤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及赵大勤等四名村干部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返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1年4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赵大勤因证据不足先输了官司。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时,赵大勤踏破铁鞋终于发现了按有“章均韬”手印的三份还款收据。对此,倪彩凤质疑满满,请求法院调取章均韬在银行贷款时留下手印的两份资料,与赵大勤提供的三份还款收据上的手印进行对比鉴定,确定是否属同一人所为。
证据是官司胜负的生命线。主审法官依职权到银行调取到两份留有“章均韬”手印的贷款资料。
对簿公堂,三级法院判借条有效
这些留有“章均韬”手印的证据能还原事实吗?2012年9月,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协议书、三份还款收据及银行两份贷款资料上共计六枚“章均韬”手印进行鉴定。两月后,该鉴定报告认为:这些材料上的六枚“章均韬”手印系同一人所按。这一结论点燃了赵大勤家人内心胜诉的希望火焰,但对倪彩凤却是当头一棒,她不服申请复核。半年后,物证鉴定中心复检结论惊天逆转:协议书、三份还款收据上的“章均韬”手印是同一人所按;银行贷款两份资料上的手印是同一人所按。
两组“章均韬”手印到底是不是同一人所按?这份鉴定报告明确指出:“由于缺少对比所须提供的十指印要本,所以现有条件下无法对比检测。”2013年5月9日,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对于借款40万元建村办公房事实无争议,但对这笔借款是否归还和鉴定结论是否该采信等问题观点相反,针锋相对地展开激辩。
庭上,赵大勤叙述了整个借款、还款的过程。赵大勤的律师指出:被告任职期间已偿还章均韬55万元。我方提供的三份还款收据可证实,章均韬在2008年2月4日、6月14日和12月18日,先后三次收到5万元、26万元和24万元共计55万元还款。写收条时,赵浩等三名村干部在场,所以章均韬40万借款及利息已全部还清。这份鉴定结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章均韬用两个不同手指按下两组指印;另一种是不同的两个人所按下手印。所以鉴定结论不具有必然性,没有法律效力,我方不予认可。
庭上,赵大勤妻子补充说:“当时,赵大勤分三次归还章均韬借款55万元,包括借条40万元,都是从我家渔具门市拿的钱,经过我的手……我们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对此,倪彩凤的代理人辩称:“鉴定机构按复检发现原有鉴定部分错误,向法院发函撤销了原鉴定书,再作出复核鉴定书,程序合法,应认定鉴定结论真实有效。被告借款40万元是为村委会建办公房,属于职务行为。如果被告替村委会还这笔借款,村委会应有账本可查,而且个人偿还公家欠款,为何不撤回借条?所以不能从三份还款收据认定已偿还40万元欠款。”
倪彩凤也认为,章均韬会写字,他不会让别人代签自己名字的。既然被告说还款收据上的“章均韬”名字是别人代写的,那么手印也可以代按!因为,赵大勤和章均韬的关系很好。
法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对鉴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作出解释;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出庭证实:“章均韬在银行两份贷款上的手印系本人所为。”
由于这起借款纠纷跨度时间长,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陆续三次开庭审理,最终合议庭讨论认为:章均韬在银行的两份贷款资料上的签名和指印系本人所为。因该手印与被告所提供的四枚指印经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认定系同一人所留,所以赵大勤主张40万元借款已偿还的主张,证据不足。赵大勤等四名村干部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但是借款及署名属于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小河村委会承担。
2014年6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小河村村委会偿还倪彩凤借款40万元。接到判决,赵大勤等四人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原鉴定书已对两组指印不能对比原因作出说明,在无法取得章均韬本人十指印鉴定样本等证据下,本院不予支持。随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5年8月26日,省高院审查此案后,驳回了再审申请。看到这样的结果,赵大勤妻子气愤不已。今年2月春节刚过,她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经过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检察官说法
民间借款纠纷中,法官不仅会审查借款协议书、收条等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还会对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提供者情况与案件的关系等进行综合衡量、判断,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判决。
是否履行借款合同不能仅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条就认定借款人已偿还债务,如果出借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在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大勤向法庭提交三张还款凭证,应对这三张收条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然而,收款人命丧车祸,在鉴定结论不能确定系收款者手印的情况下,赵大勤又拿不出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从而陷入了官司的不利境地。
借钱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也是敏感话题。本案留给世人的警醒弥足珍贵:法治社会,打官司只讲证据,不讲人情。“工作忙”“关系好”“一时找不到借条”都不是我们还款时不收回借条的理由。人心难测,世事易变。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提高借贷防范意识,还钱时切记收回借条,及时销毁,最好能同步录音录像借钱、还钱时的情景,保存好相关证据。
重组家庭子女继承战
题记
朱大勇和章丽美是一对相差20岁的再婚夫妻,携手23年风雨,生活温馨而和睦。这期间,朱大勇把一套300余平方米的小院登记在章丽美名下。谁能想到,10年后,朱家因此爆发了一场继承大战。朱士强等5个原朱氏子女要继承已故数年的母亲所占朱家小院的份额,法院能支持吗?朱士强出资翻盖了父母的小院房产该归谁所有?
案情回放
再婚家庭共八个儿女
1930年出生的朱大勇祖籍是邯郸魏县。新中国成立前,他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市一家国企上班。一年后,他和市郊区居住的姑娘任红梅结为伉俪。在那个物质匮乏、精神世界充实的红色岁月,两人积极响应号召,养育了一儿四女。“一条裤子穿九年,缝缝补补连又连”是朱家当时的生活写照。1981年9月,朱家最小的女儿也已8岁,大女儿和二女儿已相继参加工作,可以挣钱贴补家用。然而,苦日子刚熬出头好生活刚起步,任红梅却突患癌症,不治身亡。
朱大勇和5个子女哭得死去活来。可是,人死终究不能复生。一个大男人既当爹又当妈日子很是煎熬。半年后,朱大勇经人介绍和市薄板厂工作的章丽美相识。时年32周岁的章丽美,白皙的皮肤,姣好的容颜令朱大勇一见倾心。章丽美也有一段婚史:前夫于一年前因工伤去世,留下一双相差5岁的女儿,小的仅2周岁。
孩子多、生活艰辛不是首要难题,最难跨越的是老朱和小章年龄相距20岁的代沟和外人的非议。但是,二人经过一段深入接触,彼此由衷爱慕,都很珍惜这份迟来的真爱。1982年10月,两人领到了红灿灿的结婚证。难能可贵的是,勤劳善良的章丽美工作之余把全部精力都投入朱家老少生活上,她下了班洗衣、做饭,把整个家打理得井井有条,对朱大勇的子女视如己出。
章丽美刚到朱家那几年,朱大勇儿子朱士强才十几岁,心脏却不太好。她省吃俭用,买来鸡蛋不舍得给自己孩子吃,每天做一碗鸡蛋汤给士强补营养……朱家儿女缺失的母爱在章丽美身上得以找回,朱大勇对妻子充满了感激之情。
朱家小院年久失修、破旧不堪,朱大勇夫妇决定重新翻盖。1984年3月,他们找来亲朋好友助阵,连续一周忙碌在工地上,翻盖了四间正房,又新建四间西厢房……朱家小院焕然一新,孩子们拥有了自己的独立房间,个个手舞足蹈,夫妻俩心里暖暖的。没多久,又一个喜讯传来:章丽美怀孕了!
10个月后,朱家又添一女取名朱晓娅。“七仙女”加上一个男孩,人丁兴旺、妻贤子孝是朱大勇最欣慰的事。四年后,随着市区扩建,朱家居住的村庄被列进城市之中,朱大勇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换成了妻子章丽美的名字。对此,朱家老少没有丝毫怨言,因为章丽美对朱家作出的贡献是子女们有目共睹的。
继承纠纷因拆迁爆发
转眼到了2005年,最小的女儿朱晓娅已高中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其他子女都相继成了家,二老也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二十多年风雨相伴不容易啊!两位老人不由感慨万千。
朱大勇夫妇每月都有退休金,虽不多但足够家庭日常开销,不用向儿女索要赡养费。二老身体不错,时常帮带儿孙,强大的后勤保障让每日忙于工作的儿女们减轻了不少压力。
朱士强和妻子婚后一直跟着朱大勇夫妇居住。婆媳哪有不闹矛盾的,更何况章丽美还是继母。于是,小两口有了自己单过的想法。2005年4月,朱士强和妻子商议后,拿出一笔积蓄重新翻盖了朱家小院南边的旧房屋。然而,朱士强夫妇搬进四室两厅约130平方米的新房没多久,朱大勇却患上重病撒手人寰。料理完朱父丧事,朱士强和继母的关系也在陡然下降。一次,章丽美为生活琐事跟朱士强吵了起来。小朱头一热没控制住暴脾气,推了一把继母,没想到章丽美从门前的台阶上摔了下来。庆幸的是,她虽重重地摔倒在地,但没出现骨折内伤,只是擦破了一点皮肉。围观的村民报警后,哭闹、争吵的局面才得以控制。据小女儿朱晓娅回忆:“我姐夫听说后气愤不已,怎么能跟老人动手呢?姐夫愤怒下找到朱士强理论,动了手,结果朱士强告到派出所,讹了我姐夫几千块钱事情才得以平息。”
从这件事后章丽美苦恼万分:以前掌柜的在世时,我们一大家子生活得挺和睦,不知道有什么误会导致现如今的场面……她不愿看到子女因她而相互争斗,但她又束手无策。
章丽美有时居住在朱家小院,有时跟自己的女儿生活。然而,令老人伤心的是,这十年来朱士强没再看望过她,即便两人走路碰头也形同陌路。
2015年年初,朱家小院被列进了市城中村改造范畴。这意味着,如果拆迁顺利,朱家老少将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补偿金。于是,这笔拆迁款的划分问题引爆了朱家子女的继承大战。“我母亲任红梅也是小院的主人,这笔拆迁款她也有份,我们有权继承;魏县一块19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登记在我父亲朱大勇名下,也应由我们继承……”任红梅已逝世34年,朱士强等子女有继承权吗?朱大勇背井离乡50多年,魏县的宅基地能由他的子女继承吗?朱家财产复杂,子女间又有积怨,协商解决无疑是难上加难。这期间村委会干部曾介入调解,但始终无法达到8个儿女都满意。
双方争议该如何裁判
三个月后,朱士强和姐姐、妹妹等五人把继母及三妹妹告到桥东区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法官了解到:朱家8个子女家庭条件都不错,特别是6个女儿有车有房,根本不在乎遗产。问题的根源是因父母的不同而形成两个对立的“阵营”:3个女儿“挺母派”,确保章丽美利益不受损害;朱家四个女儿站在朱士强这边,捍卫朱氏家业不流入外人手中。
2015年6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朱士强在举证期限内,没提供生母任红梅有关遗产证据,他继承生母遗产诉求因而败北。结合庭审和证据,合议庭认为:原告朱士强在2005年出资建造翻建的南院尚未取得房产证,这部分房产不予处理。最终,桥东区法院判决,位于市区的153号房产和魏县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朱大勇和章丽美共有财产,各分得50%份额。朱大勇的50%份额由章丽美和八个子女各继承九分之一。
接到判决书,朱士强以程序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2015年9月23日上午,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任红梅已逝世多年,朱家小院她还有份吗?法庭上,朱士强等5兄妹诉称:“这小院是我母亲任红梅和朱大勇在1972年所建,是1984年翻建的,是先有房后登记,所以不能以行政登记在后而否认生母任红梅不是财产的共有人。”
庭审时,证人厉孝利现身法庭证实翻盖时所用的部分红砖和木材是任红梅在世时所购。然而,章丽美辩称:“朱家小院是用我前夫的抚恤金翻盖的,我和丈夫朱大勇付出了大量的心血。”
2005年朱士强在小院南边土地上投资建造的房屋到底该属于谁?朱大勇名下的魏县宅基地使用权其子女还能不能继承?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当事人也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最终市中院和桥西区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庭下,法官调查了解到,朱大勇名下的魏县的一块宅基地,现已无任何建筑物是一片空地,朱家8个子女也无户口在该村。合议庭讨论后达成共识:一审程序不违法,因朱士强等5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该证据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有权利不重新组织质证;朱士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任红梅所占房产份额,且继承任红梅遗产已过诉讼时效,所以,5上诉人主张权利已丧失;2005年朱大勇在世时,朱士强称父母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其使用,而章丽美在朱士强投资翻建南院时没提出异议,且朱士强居住10年之久,朱家子女默认,因此朱家南院归朱士强所有。
2015年10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后,作出如下判决:市区153号北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章丽美享有十八分之十的份额,朱士强等8个子女各享有十八分之一,南院归朱士强所有。朱晓娅以二审法院认定南院归朱士强所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2016年4月,市中院审查后驳回了再审请求。
检察官说法
房随地走,还是地跟房走?司法实践中分歧极大,解决起来很棘手。本案中,朱家小院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都登记在章丽美名下,但事实上朱家子女并没有分家,章丽美及其8个子女都可在300平方米的小院居住。朱士强称父亲生前将小院土地使用权赠与自己虽然只是口述,但朱士强出资并翻建南院,且居住达十年之久,章丽美和其三女儿在知情下并没有主张权利。所以,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其他证据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效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原理,确定房屋的归属。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1981年任红梅病逝后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显然,朱士强现在主张继承权有违背法律精髓。这起案件中,不管是房产纠纷还是主张去世母亲的继承权问题,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只有及时主张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保护!
章丽美和朱大勇牵手相伴23年,含辛茹苦把朱家儿女养大成人,很不容易。如今即将步入古稀之年的老人的最大愿望无外乎是晚年生活幸福,儿女们和和睦睦。作为朱家儿女应多为老人着想,相互谦让一步换回亲情远比多分一点补偿款令人敬重!
败诉于二手房里的“秘密”
题记
现实生活中二手房“陷阱”五花八门,带来的教训远比书本深刻得多。市民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居住近二十年,却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搬离。本以为胜券在握的小吴却在法院审理后输掉了官司。这套二手房到底有着怎样的“秘密”?小吴又为何败诉呢?
案情回放
放贷吃高利,有二手房抵押无顾虑
1963年出生的吴大鹏,中专毕业后分配到商业系统作采购员。八十年代伴随着改革大潮汹涌前进,许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纷纷下海经商。年轻、头脑灵活、又有学历的吴大鹏也跃跃欲试。1988年他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和几个要好的兄弟一道做起时代商海的弄潮儿。
沙河市郊区有山有水,矿产资源丰富。吴大鹏说服妻子取出全部积蓄3万多元,充作股资投进一家石灰石厂。他本人还承包了货车,每天亲自驾车为工厂拉送货物,每月还有可观的收入。短短三年时间,吴大鹏每年持股分红就达十几万元。他买车、买房,还购置了名牌家电,一下子跃进了小康生活。然而,处于市场经济的个体商户竞争激烈,压力如影随形,吴大鹏已疲惫不堪。1994年4月,小吴通过关系跳槽到邮电部门工作,开始了朝九晚五的生活。
1997年4月,吴大鹏在饭局中认识了大自己十几岁的包工头许宏良。前不久,老许中标一起道路维修工程,按说可喜可贺。可老许却一副一筹莫展的样子。原来他从银行贷不到款,眼看到嘴的肥肉却吃不到。推杯换盏后,老许开门见山要借吴大鹏的钱渡过难关。初次见面还不了解就张嘴借钱,这让小吴心里极不爽。然而,坐在旁边的好友贺虎一个劲儿夸赞老许如何仗义有能耐,加上许宏良承诺每月以2分高息回报并用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作抵押,吴大鹏这才放下担忧,答应拿出2万元帮老许。
两天后,贺虎和老许拿着一份起草好的《借款协议》来到吴大鹏的办公室。小吴睁大眼睛逐字逐句阅读上面的内容:“今许宏良借吴大鹏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2分,年终本息一次还清,以老许姐夫庞勇位于市区的150号房产作抵押……”
“放心吧,你看这协议书末尾处有借款人许宏良、房主庞勇的签名和手印,我是见证人还有房产作抵押还怕2万元‘飞’了不成……到年底连本带利24000元,你只管收钱吧。”贺虎在一旁信誓旦旦地作着担保。
小吴对协议内容比较满意,又有好友作证心想不会有闪失。于是,他拿起笔签下名字后,从抽屉中取出两叠厚厚的钞票,递给了老许。许宏良接过来,几十秒便数清了两叠钞票的总数:“老弟,正好2万整……多谢。”
送走老许等人,吴大鹏把这份《借款协议》放好,又在笔记本做了详细记录。
借款变房款,8万元买下二手房
时光飞逝,转眼到了年底,家家户户放鞭炮、贴对联迎接新年的时候。吴大鹏打过好几次电话催要借款,但是每次老许都说“再等等,过了年再说”。1998年10月初,一等又是好几个月过去了,吴大鹏再也坐不住了。他拿着协议书找到正在工地指挥的许宏良:“哥,这2万欠款到底还不还?不还,我就按协议所说处置这套房子了!”
“能不能再宽延几天,这工程一完工就还钱……”老许说出一堆苦衷。小吴略有所思后说:“哥,要不我先住进去,等你还了钱我再搬出来。”
“行!我姐夫曾答应把房子送给我……你住吧!”没想到许宏良这么爽快地同意了,这让吴大鹏大吃一惊。老许告诉他:“这套房子上下两层共180平方米,建于1990年,是姐夫庞勇单位的集资福利房。当时不允许外人购买,内部价才6万多……姐夫和姐姐拿不出这笔购房费,都是从我这里借的。房子交工后,姐夫家住不上便让我家搬去居住。说实在的,这套房子户型设计、地理位置我都相不中,所以拿了钥匙,装修后一直空到现在……”
吴大鹏一家搬进这套房子就不想再搬走了。不只是书房、大客厅、洗澡间等房间宽敞舒适,更重要的是孩子上学方便,吴大鹏上班步行到单位也只需5分钟。这期间,小吴听说老许要买下这套房子钱不够,还主动拿出1万元“支援”老许。
2006年4月,沙河市周边的房价一直飞涨。许宏良这些年没还借款,小吴一家也就心安地住着。可是,人民币一再贬值,吴大鹏想买下这套房子。
老许告诉他:“姐夫庞勇也托我把这套房子处理掉。房产证虽是庞勇的名字,但实际上房子是我出资的,我姐夫说给我……这几天姐夫到北京旅游回不来,但同意我把房子卖掉。”
二人一拍即合。吴大鹏乐得合不拢嘴:“我相信你,房子若是别人的我咋能住了快十年没人问?”
两人商量一番很快达成协议,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小吴出资8万元购买该房,先前老许借款3万元充作房款交给庞勇,剩下余款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庞勇。
据吴大鹏回忆:“签合同前,老许当着我的面给庞勇打电话。我听见电话里传来‘行’‘可以’的声音。老许说庞勇已全权委托他出售办理此事,所以当时老许在合同上替庞勇签下名字并按下手印,我认为并无不妥。”
晚上,吴大鹏的妻子看到《房屋买卖合同书》,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超值!这么大的房子起码也得十几万!”她亲吻着丈夫的额头激动不已:借款还了,房子也低价买下,真是圆满的结局。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偏离了二人预想的轨道,一个又一个烦恼接踵而至。
奔波讨“公道”,买房协议为何无效
吴大鹏夫妇哪会想到房子背后隐藏着诸多“秘密”。1995年5月,老许大哥许宏生从银行贷款5.5万元,庞勇使用自己这套房子作抵押,还和银行负责人一起到沙河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6月,银行把这笔久拖不决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美华公司。直到2008年8月许宏生仍没偿还这笔5.5万元的债务,庞勇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免除自己的抵押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庞勇胜诉,美华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开庭查明:银行在1998年到2003年1月期间,先后三次向许宏生送达《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申请法院支付令。2004年到2006年12月,美华公司又连续三次在报刊登载催收公告。
2009年5月20日,市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美华公司5.5万元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不灭失;驳回庞勇诉讼请求。
这件事闹得动静很大,吴大鹏很快获悉了此事,这才知道购买的房子是抵押房,自己却蒙在鼓里,真是气炸了肺。但转念一想,自己持有购房合同,美华公司对他也奈何不得。然而,2014年6月,小吴却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他没想到起诉自己成“被告”的竟是庞勇。
两个多月后,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二手房争议案。法庭上,吴大鹏指出:“我在这套二手房生活近二十年,任何人没对我提出过质疑。2006年10月24日,我和许宏良也就是原告妹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许宏良电话征求庞勇同意,才替原告签名。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我是这套房子的主人。”他向法庭出示了两页共计四百多字的房屋买卖合同。
坐在原告席上的许宏良面无表情地辩称:“这套二手房不是我的。是庞勇让我居住,我又转借给吴大鹏住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上是我的签名和手印,但庞勇没让我出售这套房子!”
庞勇在法庭出示了《房产证》原件,补充道:“我没授权许宏良替我卖房,更没说过要把房子给他的话。房屋买卖合同书没有我的签名和手印,应认定无效。”
见老许不认账、庞勇坚称没授权,此时吴大鹏真是哑巴吃黄连,很被动。双方在法庭上情绪都很激动,差点动起手来。最终,合议庭讨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书并非庞勇所签;吴大鹏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后得到庞勇追认。因此,庞勇要求吴大鹏退还房子,搬清物品,诉求应支持;吴大鹏与许宏良的借款纠纷,可另行起诉。
2014年7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大鹏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退还庞勇的房屋。宣判后,吴大鹏因找不到其他有效证据遂放弃了上诉权。
2015年3月,吴大鹏无意中在抽屉的夹缝里发现《授权委托书》和三张借条,申请法院再审。市中院开庭再次质证,然而这份《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却遭到庞勇质疑。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对《授权委托书》上的笔迹和手印进行鉴定。
案件中止半年后,《授权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出炉”:签名不是庞勇所留,无法判断指印是否系庞勇所按。
2016年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及证据,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要不是老许说他姐夫已经授权于他,我咋能签订合同呢?”败诉的吴大鹏觉得自己被愚弄,心有不甘,一直在寻找有利证据。2016年4月下旬,吴大鹏又发现一份笔录上面清楚地显示“庞勇称房子实际是许宏良的”。可是,他却不知道,再多的证据也抵不过该房是抵押房这个不争的事实。
检察官说法:购买二手房要弄清背后的“秘密”
按说,吴大鹏购买二手房只要经房主庞勇同意或追认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但是这起案件中,即便庞勇授权老许出售该房屋,吴大鹏也不能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这是为何呢?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许宏生没偿还5.5万元债务,庞勇作为抵押人如果出售房产,就需要经美华公司同意。2006年10月,许宏良将这套房产卖给吴大鹏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美华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法律规定,抵押房产必须登记,登记后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到本案,法律保护登记的抵押权人,也就是保护美华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吴大鹏购房竹篮打水一场空,教训发人深省:购买二手房风险极大,需倍加谨慎。除了认真核实卖房人相关信息,弄清是否有权处分外,还有必要到房管部门查清背后“秘密”,如所购房屋是否有债务、有无抵押以及是否存在司法机关查封等问题。对于一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即便价格便宜,也不要急于购买,一定要擦亮慧眼,防患未然。
为了六亩地,谁更纠结?
题记
河北平乡县的魏家长女和次女为6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亲生母亲反目对峙,将古稀老母告上法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又经省高院再审审查,虽已有评判,可逝去的母女深情还能挽回吗?
案情回放
遗嘱公证,把财产留给入赘女婿
每年大年初二,是魏家三个女儿带着孩子和丈夫回娘家的日子,一大家人欢聚一堂、其乐融融。可是,近两年却因长女和次女的缺席使魏家显得格外冷清。2017年的大年初二的中午,魏春霞的三女儿魏娟准备了一桌好菜,但满头白发、额头布满皱纹的魏春霞夫妇却食不知味。
1943年出生的魏春霞是家中独女,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照顾父母。她心地善良,勤劳朴实,敬老孝老传遍了十里八村。1966年3月,同是高中毕业的谢志飞下乡插队,认识了魏春霞。虽然小谢比春霞小四岁,但在那个火红的年代,共同的信仰和追求让两颗年轻的心相知相恋,结为爱侣。
谢志飞思想开明,作了魏家上门女婿。婚后,两人所生的四个女儿只有长女随父亲谢姓。1972年,魏春霞被村干部推荐到县副食公司作售货员,而谢志飞被安排在县供销社工作。于是,二人把户口迁到了县城,两个大女儿的户口仍留在魏春霞父母那里。1980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依据当时的政策,魏家户口簿上四口人共分得6亩农田。
那些年,魏春霞父母种田之余帮忙照顾四个孩子,魏春霞和谢志飞全身心投入工作,夫妻二人低调谨慎,一直过着安静、幸福的生活。时光荏苒,转眼四个女儿相继成家立业:大女儿谢丽嫁到离县城较近的村庄,二女儿魏红嫁到本村,三女儿魏娟留在家里,三女婿入赘魏家,四女儿大学毕业留在邢台市区工作。曾经热闹非凡的魏家一下变得有些空荡,但让魏春霞夫妇感到欣慰的是,三女婿这些年入赘魏家一直照顾两位老人的身体。
1999年3月,魏春霞父亲去世后,村委会把6亩土地变更在魏春霞名下,又签下30年承包合同。2012年4月,县政府绿树造林,村委会与魏家签下六年租地合同。这样一来,魏春霞夫妇每年仅租地一项就有近3000多元收入。
没多久,魏春霞的母亲也因病撒手人寰。两位老人留下三套老宅,魏春霞夫妇每月还有4000多元退休金,这不免让其他女儿觉得魏春霞夫妇积蓄雄厚。其实,谢志飞患有心脏病、糖尿病,这些年孝顺的三女婿常带老人到各大医院医治,花了不少钱。2014年3月,为了减少家庭矛盾,魏春霞夫妇来到县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遗嘱中明确把老两口所有的财产留给三女儿和三女婿。
6亩土地,撕裂了多年母女亲情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大女儿谢丽和二女儿魏红很快知道了父母的遗嘱。2015年春节大年初二,二女婿在全家老少面前,表示愿意和魏红一起伺候魏春霞夫妇,随岳父母一起生活。可是,魏春霞夫妇觉得二女婿最初不愿入赘魏家,现在出尔反尔,所以没有答应。二女婿顿感没面子,激动之下将一桌酒菜掀翻,怒气冲冲地拂袖而去。
掀桌事件后,谢丽和魏红都觉得父母没有把一碗水端平,过于“偏向三妹一家”。二人商议后,决定要回母亲名下的6亩承包地。姐妹二人先到村委会查看档案,找到了当时的分地记录。“这份土地承包书记录着姥爷、姥姥还有谢丽和魏红,我们四人的名字,现在姥爷、姥姥去世了,这6亩耕地应该是我们的,村委会应将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承包地变更到我们名下!”
得知两姐姐要地的消息,三妹魏娟亮明了自己和丈夫的观点:只要咱爹、咱妈不生气,我们愿意把这块土地拱手让给你们。此时,魏春霞也找来亲友调解纠纷,并作出让步:我们老两口愿意把一处老宅留给二女儿作为补偿,愿意不再追要大女儿欠我们的八千元借款。然而,谢丽听到调解亲友传来的这个和解方案时火冒三丈:“我在我妈那儿还存着钱呢,我怎么会欠她的钱不还呢?”
魏家的矛盾真是剪不断理还乱,让调解人不知所措。2015年10月,魏家姐妹一纸诉状将亲生母亲和村委会告到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编号13XX土地承包合同书上6亩农田经营权归二原告谢丽和魏红所有。
二原告诉称:2014年4月,村委会重新登记集体土地时,我们姐妹发现1999年3月村委会与我们家签订的承包合同将户主魏春霞的名字登记在上面。因我姥爷、姥姥均已去世,魏春霞的户口已迁出,所以该登记是错误的,我们多次要求村委会变更,但均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变更这份承包合同的户主,并将6亩土地划给我们二姐妹所有。
接到法院送来的《应诉通知书》,得知两个女儿真的把自己告到法庭,魏春霞夫妇差点儿气晕过去。但冷静后,魏春霞夫妇递交了答辩状:这起案件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调整范围。另外,承包合同上的承包地登记在我的名下是有效的,我有经营权。
起初,鉴于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主审法官提出协商化解纠纷,但谢丽、魏红坚决不同意,调解以失败收场。
法庭对簿,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
开庭这天,年过七旬的魏春霞夫妇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三女儿魏娟和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的正是魏娟的二姐魏红和大姐谢丽。从小一起长大、亲如手足的魏家三姐妹,此刻却在法庭上对峙、交锋。
魏春霞的律师辩称:1999年3月,魏春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已经将原来分的四分之一土地划给了原告魏红,剩下的承包地一直由魏春霞和三女儿耕种。当时,魏春霞的丈夫谢志飞入赘到岳父母家,魏春霞的三女婿入也赘到魏家。魏春霞父母养老送终都是魏春霞夫妇和三女儿和女婿操办的,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所以上次承包地确权是保持原有状况不变进行登记的。因此,这块6亩土地的经营权应是魏春霞的。
对此,原告魏家二姐妹却不认同:1971年,被告魏春霞被安排到县副食品公司上班,迁走了户口,已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权利再承包村集体土地。魏春霞退休以后回村里临时居住,如果再让魏春霞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对村集体全体成员利益的侵害。此外,即便三妹夫入赘之事是事实,因其没有取得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也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庭上,当事人双方还对魏春霞能否继承属于其父母的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主审法官结合庭审情况及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等书证认为:按照《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依法承包村集体发包的土地。魏春霞系非农业户口,因而不能成为其父母和二原告组成的农户成员。因此,被告村委会填写土地承包合同时将户主变更成被告魏春霞显然不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承包收益,因此魏春霞不能继承。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的土地。依据该规定,二原告虽然已出嫁但均未在新居住地重新取得承包地,所以二原告仍然享有该6亩承包地的经营权。
随后,平乡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谢丽和魏红享有编号131XXX土地承包合同书标注的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宣判后,见到谢丽和魏红的面,魏春霞夫妇气得浑身颤抖:“一家人有啥私下不能解决的,干啥非要上法庭!如果谢丽和魏红不去告我们,我们老两口不要这块地也行……现在我们老两口的脸往哪放?”
不仅魏春霞夫妇觉得两个女儿做得过分,一些村民也认为,父母之命大于天,魏家长女、次女把老母亲告上法庭没有孝心可言,即便赢了官司也很丢人。但也有人指出,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样作为母亲也不能侵害自己女儿的财产。还有人说,魏春霞夫妇为父母养老送终,应该让魏春霞继承过世父母留下的一部分土地经营权,法律不应是冰冷的而应有温度。
魏春霞不服上诉后,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2016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魏春霞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驳回。2017年2月下旬,村委会已把这块承包地划到了谢丽和魏红姐妹名下,魏春霞夫妇却与大女儿和二女儿断绝了来往,母女亲情再也无法找回。
检察官说法
魏春霞无法走出这场诉讼的痛苦阴影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家庭矛盾被亲生的两个女儿告上法庭,家丑外扬;二是对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模糊认识。
按说,魏春霞的父母去世,作为独生女的她可以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所有财产。但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农户。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身份属性,不能继承。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都明确规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林地经营权;承包地的经营收益可以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林地和农村家庭承包地属性是不同的,林地承包期较长,一般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承包。本案中,魏家6亩承包地不属于林地,魏春霞是非农业户口,不具有承包村集体土地的资格,这是其败诉的致命点。魏春霞父母去世后,魏家次女和长女仍是该村集体的经济农户,因此继续承包这块土地也就顺理成章了。
这起官司虽然县、市、省三级法院作出了评判,但是无法打破母亲与女儿这种血缘关系下世上最深的亲情,笔者还是呼吁魏春霞和自己的两个女儿能回到协商的轨道,彼此敞开心扉,相互谦让,找到稳妥解决矛盾的办法,削去双方埋下的心理雾霾,重新找回魏家失去的母女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