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的勇毅是不同的,可见于卷一1260a20。,我们会发现不同的性质。这些差异类似于作为统治者和作为被统治者之间品德的差异。倘使一个男子的勇毅仅仅等于一个妇女的勇毅,人们就会说这个男子是懦夫;反之,假如一个利口的“谦德”(κοσμα)和“节制”相符,同节制相反的德行是“放纵”,校勘家常疑“利口(λλο)”一词有误。阿雷丁诺译文作“失态”或“虚妄”,根据《苏校》改订的原文是“放纵(κóλασο)”。女子即使不比一个善良男人的说话多,也有可能被嘲讽为有伤谦德。家务管理中,男女的功能也是不同的:一方的职能是获得财物,另一方则需保持这些财物。这些差异也类似于一国中主从之间功能的差异。25明哲端谨是善德中唯一专属于统治者的德行,其他德行,例如节制、正义和勇毅,主从两方就应该同样具备,不过两方具备的程度可以有所不同。“明哲”是统治者专门具备的品德,而“信从”(“识真”)应该是被统治者专门具备的品德。如果把被统治者比作制笛者,那么统治者就是笛师,他用制笛者所制的笛演奏。
以上内容已经论证了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为同为异的问题。30更精确些说,在哪一种意义上为同,对于哪一种意义上为异的问题已经解释得够明白了本章的论证取“设疑求解”方法,行文脉络很难被追踪。历代各国译本,往往互有出人。全章可以分成两部分:(一)11276b16—37,和一切形式的城邦对比,论“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结论是两者不同。城邦是有好有坏,然而恶劣城邦所需要的公民并非善人。(二)1276b38—1277b30,仍谈同一论题,专举理想城邦例子。这部分又分为两段落:(甲)1276b38—1277a15,在理想城邦中,好公民的品德不必完全相同于善人的品德,这可以作为通例。(乙)1277a16—b30当理想的自由人组成为最优良的理想城邦时,两者就是相同的。好公民作为政治家(官吏)和善人具有明哲端谨的品德。作为被统治的自由公民,又和善人一样的具有其他的一般品德。此时,每一公民都有善人诸德。在其政治地位轮番转换时,他所表现出来的品德也随之作相应的转换(详参参看章五1278a40—b5;《纽校》Ⅲ154—173页:巴克尔英译本107页章末长注)。。
章五
关于公民身份还应该再考虑另外一个问题。难道只有具有统治职能的人才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吗?35工匠就不能归入公民之列吗?假使不担任官职原来亚里士多德所拟公民身份应参加议事和审判机能,即“无定职司”(章一1275a30)。这里接续公民品德的辩难,又将公民身份提高为应当参与有定职司,即行政机能。的工匠也被归入公民之列,那么在这个城邦中将会出现这样一些公民——他们不具备好公民应该具有的品德,即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然而,如果不承认工匠为公民,他们将怎样在城邦安身立命?既不是外邦人(旅客),也不同于侨居者(居留民),他们应该属于哪一部分(阶级)?这的确是个尴尬的问题。
1278ɑ但工匠的这种无所归属的处境未必是荒谬的,奴隶和解脱奴籍的“自由人”也同样无所归属,他们既不被列入公民册籍,也不是外邦人和外侨。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的人全都列入公民名籍,对我们来说实际是办不到的。与之类似,儿童虽近似公民,与成人公民在含义上总是有所不同的。成年人是全称公民,儿童还没有发育,5如果一定要称为公民,那就只能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参看章一1275a13—14。。在古代的某些城邦中,奴隶和外邦人构成了工匠阶级的全部,一直沿袭到现在,那里的工匠们仍旧多数是奴隶和客民古希腊尚武各邦,如斯巴达,工匠全部归入奴隶(色诺芬:《经济学》卷四章三)。重商的航业国重如科林多,工匠地位较佳,不完全将其拒绝于公民团体之外。雅典在梭伦改制时,许多奴隶因“免通令”(seisaiktheia)而得赎身为自由人,以工艺和佣力来糊口(普鲁塔克:《梭伦传》24)。
后来雅典航业和海军的强大就正是得力于这些技工和佣工(《狄奥多洛》xi433)。雅典技工多客籍,见柏拉图:《法律篇》848A,德漠正是叙尼:《欧毗卢》(Eubu-lid)31。。在最优良的城邦形式里,工匠是不被当做公民的。在容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10要求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是不可能的,只有那些少数的不担任鄙俗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从事着这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贱业的有两类人——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为社会服劳役本节将全城邦人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部分是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需却没有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参看卷七章八。。根据这些叙述再进行更深的研究,我们就会明白工匠和佣工的地位到底如何了。实际上,如果看懂了我们前面的一些议论章一1275a38—b4。,15这一问题就不需要再详细说明了。
政体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公民也同样具有许多不同的种类,那些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了。举例来说,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但是,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能成为公民。譬如那种号称“贵族政体”的城邦,功勋和品德是分配职位的唯一依据,因此,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无法完成他们的品德,20从而无法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而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与之不同了。在这里,各种官职要求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而艺匠因为能致富,有时就可以获得公民资格。但在忒拜实行了这样一个条例:凡是曾经从商的人,必须十年内完全不从事商业活动,25才能担任公职参看卷六1321a28。古希腊手工艺人大都是自己拿了制品到市场出售,此处所说到市场的人就是指技工或手工作坊的主人,也就是匠师。。
同这些精神相反,另外还有许多政体放宽了公民身份,客民也可以很容易地入籍。例如,只要一个男子的生母是公民,有些平民政府就容许这个男子(半客民)入籍;还有些城邦的这种条例对于私生子也同样适用。但公民资格开放得这样宽的原因,大概是邦内缺少正宗的公民,只好实行这种政策作为一时的权宜之计。这种由于人数少而暂时实行的法规,30到了人口增殖以后就渐渐地被废除了:最先是限制生父或生母的一方为奴隶者不能适用这种条例,继而生母虽为本籍,如果生父为客籍,也不得列为公民“外侨子女”常称“半客民”,是指本邦人和外邦人的混血子嗣。混血子嗣的等级分别为:(一)本国公民和客籍自由民或富贵家族所生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客籍;(乙)生父为客籍,生母为本邦公民的女儿;(二)本国公民和居留民或外来奴隶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奴隶,(乙)生父为奴隶,生母为自由人。;最后,公民身份又限于父母双方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生的儿女了。
在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公民有多少种类,其中能够参与城邦官职和光荣(名位) μ 通常译作“荣誉”或“勋业”;光荣和功勋大都因军政官职取得,所以它的实际意义包括光荣和官职两事,这和汉语中的“名位”相符。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35所以荷马有句诗说:
“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见《伊利亚特》卷九648、卷十四59。;
凡是那些没有获得邦内的光荣或没有参加城邦官职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虽然未必全无理由,但是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把某些人摒除于城邦官职之外,40以欺蒙国内的居民一般寡头政体的任官资格都明确规定贫贱的人不得任官(卷五1308b33)。有些寡头和贵族政体实际上目的在于维持少数统治,而所订官员资格却含糊其词,借以此欺蒙国人,使没有来自政府之外的思想(详见卷四章十二、十三1297a7—41)。。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的问题,1278b我们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相同的,而在另外一些,这两者则是有差别的。(二)在前一类城邦中,所有的好公民并不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或正在领导且才德足以领导的人即政治家们,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同时又是善人此节应为章四结论,在这里是错简,或为后人撰入。。5
章六
公民的性质确定了以后,接着我们就应当研究政体这个主题本卷第一章提出了“什么是城邦(波里)”的问题和什么是公民(波里德)的问题。按照该章1274b41所说“城邦为若干公民的集团(组合)”,那么第1—5章就论定了公民的性质,随后也就解答了城邦的问题。6—8章继而叙述由“公民团体”所构成的“政体”,即“公民集团的政治制度”。参看1275a1注。。政体是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呢?如果有好几种的话,我们是否应当明确它们的数目并列举出不同的类型,进而分述各类型的差别呢?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对政治有决定性作用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尤为重要参看本卷章一1274b38;卷四1289a15。。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城邦,10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参看下章1279a25—27。。例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德谟”( δμο),(一)原义为与“城市”相对的“乡郊”。克勒叙尼斯重编阿提卡公民时(公元前509年)把城郊地区分为一百个“德谟”,之后它便成为城乡通用名称(“坊社”)。(二)该词用于人民,原指散居郊区的平民,相对于城居的王族或贵族,后来坊社成为城乡共同的区划,“德谟忒”(δημóηs)也成为一般公民(坊社居民)的通称。由“德谟”衍生的“德谟克拉西”(平民政体)本为一雅典词语,雅典词语随后多为希腊人所通习,久而久之流传为世界各国公用的名词。,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人。既然治权所在的这两种团体有这样的差别,我们就进一步举出这两种政体的差别。15凭借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会对其他各种类型的政体进行区分。
首先,让我们来研究城邦存在的目的,而后再提人类和人类各种社会所接受的各种统治。我们在前篇中“有关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的卷章中“《关于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专制统治)前编各卷”符合于现存《政治学》抄本的卷(A)一。下行所引文句即见于卷一章二1253a2。卷一末章末节1260b12所举“《关于各种政体》(自由公民统治制度)各卷”应当指现存抄本卷二至八(B—Θ)。这样算来,“前编”为家政,“另编”为国政。有的也称前编为“伦理性政治学”,另编为“技术性政治学”。但亚里士多德所说“各卷”,就专论家务部分而言,现在只见一卷,我们实难从卷二卷八间再检取有关主奴体系的卷章。或试于卷二至八,以理论和实际为纲,区分为前后编,但仔细考察这七卷行文往往错杂理论和现实政治,殊难得适当分界。或试以政体类型区分君主政体和宪政各型为前后编,这也不可能。所以近代译本常把“前编各卷”含混地解释为《政治学》这本书的“初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