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看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69B—371E。,虽然在那部著作里,柏拉图将之说得非常巧妙,但是并不完备。苏格拉底首先说明了织工、农民、鞋匠和建筑工人是一个国家最需要的四个部分;然后,当发觉这些人还无法使一个城邦达到自给自足的时候,又陆续增加了冶工,饲养那些必要的牲畜15的牧人,商人以及小贩这些构成城邦的其他部分。以上这些人配合起来就完成了他描写的第一城邦——这样的城邦似乎仅仅是在寻求经济的供应而并不是以善德为其社会生活的目的,至于经济供应方面,它们又似乎将鞋匠看得和农民一样重要。仅仅在这个城邦日后版图逐渐扩大,和邻邦土壤相接并且发生了战争之20时,他才将作为防御力量的战士部分引进来。对于那四个组成政治团体的原始部分(或者是若干个部分)总要有人来专门负责审议和判决他们之间的是非曲直。
假如说作为动物的一部分灵魂比身体更为重要,那么,凡是与城邦精神有关的部分应该要比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部分更加重要;所谓的类似于动物灵魂的部分,就是指那些城邦25的军事(战斗)职能、主持公道的司法职能和具备政治理智的议事职能。这三种职能是否由同一组人来担任,对我们当前的论证并不重要。时常可以看到同样一个人既在田间耕作同时又在战场持盾战斗。当然,兼任这三种职能之人也经常会有。假如说应该30把担任这些职能的人们同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人们一律看成是城邦所必不可少的各个部分之一,那么,这里就应把他们也列入其中,至少也应把军事人员“重武装(披甲持盾)部队”(ò πλιιρóν ),相对于行政人员而言,可译为“军事人员”,相对于农工阶级而言,可译为“武士阶级”。希腊重武装步兵都是公民,辅助兵种则不一定要在公民籍中征召。海军中桡手大多从佣工或奴隶中招募,舰上的战斗兵平日里则列入步兵队伍。列入其中作为第五部分。
第七部分上文缺少第六部分,抄本应该是有“缺漏”。或者认为22行已经提及,39行重复说明的司法审判部分就是第六部分。财富阶级是城邦不可或缺的部分,参看狄奥·克利索斯笃姆:《讲词》第38篇130,赖斯克编校本。是用财产资助社会的富人。第八部分是以自己的才能来服务社会(担任公职)的行政35人员。没有一个政府(治理者)就不能称其为城邦;这就必须要有具备才能的人,终身或者轮番来担任各种官职,服务于城邦。这样,剩下的部分就只是上面曾顺便提及的那两个部分了——议事部分以及审断争讼者之间是非曲直的司法部分。
这两部分应该是每个城邦所必需的;良好40的政治品德必须是议事以及审判人员都具备的,各邦都需要建立起良好而且适当的任用制度。1291b我们可以在这里说明一个疑难。时常见到同一组的人具备其他部分的几种不同的能力。比如,同是这一些人,他们既可以做士兵,也可以做农民,又能做工匠;还有同是这些人,5他们既可以参加议事会议事,同时又可以参加陪审法庭参与司法审查。大家原来都有一些政治才能;每个人都认为自己足以担任大多数的职司。但是有一件事情却是无法办到的:属于同一组的人不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因此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富人和穷人这两个阶级就别有意义。这两者之中一方人数10少,而另一方人数多,而且又正是相互反对的两个部分。于是,他们各自凭借自己的优势来组织对自己这部分有利的政体。这即是人们之所以认为政体只有平民和寡头两种形式的原因。
对政体应有多种的情况以及它之所以分化的原因,我们已经有所说明。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明各政体中的平15民政体以及寡头政体这两个类型,从之前已经说过的情况来看,它们显然也分化成若干变异的品种14~30行这节起句和本章1290b21一样,已经见上注;全节内容,以平民以及贵要阶级为基本区别而分述二者的各个组合部分,和章三1289b27—1290a2的分析要领略同;有些校本将章三1289b27—1291b13加上删除括弧〈〉。这两章中对城邦组成部分的分析有些分歧之处,可以参看《纽校》I“附录 A”565—569页。本章1291b30到章六1293a34论述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时,并没有认真应用章三章四那些城邦组成部分的各个行业来作分析。。这些政体之所以发生变异是因为平民(贫民)以及著名人物(贵要阶级)的组成成分的变异。
就平民来说,其中一部分人从事农作;第二部分人从事工艺和制造;第三部分人是从事买卖的商人;第四部分人则是在海上作业之人,其中有的人是海军,有的人在海外经商,20有的人从事航海活动,有些则是以渔捞为生。我们可以注意到这里所区分的各种行业之间,在许多地方时常是某一行业极其兴盛而且人数独多,比如塔兰顿以及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爱琴那以及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和得内杜斯岛上的航渡水手拜占庭自古以来就以捕捞金枪鱼业闻名于地中海,参见《斯特累波》320页。爱琴那岛以及启沃岛都多石山,不堪耕植,而且海中少鱼产,居民大都以商贩为业(《斯特累波》376页)。色诺芬:《希腊史》卷五章一23曾经涉及“航渡业者”(ò πορθμευικòν)和“渔捞业者”(ò λενικóν)的区别。对于爱琴海上古代航渡的情况现在未能详细考证。得内杜斯岛(ενδοs)处在希腊斯滂(今鞑靼尼尔海峡)口之外,特别有利于航运,可以作为亚欧两洲间或者爱琴海各岛和大陆间商旅的枢纽。
雅典长期以海军和航海业称雄,参见卷二1274a13注。,这些都能够举作这样的例子。第五部分是没有技艺的劳工(佣工)靠双手佣力为生的“劳工”(ò κερνηικóν),参看卷三1277a38。此处专指贱役,跟1291a5的佣工(ò θεικóν)“雇工”或者“雇农”相同。,以及那些家无积蓄、每日以劳作谋生、终年不得过休25闲日子的人们;第六部分是双亲并不都是为公民的后裔。当然还可有具备相似性质的其他组成部分。著名人物(贵要阶级)区分为各个部分(流品)是通过财富、出身(门望)、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种标准来进行的。
平民政体的首个品种是最严30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在该种城邦之中,法律规定的所谓平等,就是指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二者在城邦中处在同样的地位,谁都不是对方的主宰参见卷六章二1318a5—10。。有些思想家认为在平民政体之中,自由和平等尤为受重视,35假如我们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该让每一个人都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且分配政治权利。由于平民总是占多数,那么由多数人的意旨裁定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会建成平民政体。另一种平民政体是以财产为基础来决定担任公职的资格,40但是其所要求的财产数额很低微;只要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1292α没达到这一数额的不得参与公职。第三种是,只要是出身(族裔)无可指摘的公民都可以受任公职,而其治理方式则完全以法律为依据。第四种是不管双亲是否都是自由公民,只要是公民就人人皆可受任公职,但其治理方式仍然是完全以法律为依据。
第五种平民政体类似于上述这种政体,只要是公民就都可受任公职,但其政事的最5后裁断是决定于群众而非决定于法律,在这种政体之中,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 “命令”就能够代替“法律”以“命令”为可以代替或者逾越“法律”的第五种平民政体同以法律为依据的第一至第四种正好相对。雅典民主传统重视法律以及成规,参见卷三1282b6注。以法律为“普遍通则”,“命令”为“个别事例”,参见下文1292a33、37。。城邦政治中发生这种情况都是由德谟咯葛(“平民领袖”)“德谟咯葛”(δημαγωγós),本义是指“平民领袖”,这种人常常是公民大会中的“演说家”,汉文旧译为“奸雄”或者“民众煽动家”。本书卷二1274a14,将平民领袖称为“鄙俗的”,卷五1304b26,又称之为“恶劣的”,亚里士多德将德谟咯葛称为 “民众佞臣”。《修昔底德》iv 21,称克利翁为“群众领袖”,也怀有恶意。
另外如伊索格拉底:《“召抵”》(De Antidosis)234,将“德谟咯葛”称为伯利克里,则是出于尊敬。阿斯脱:《柏拉图著作字汇》(Ast:Lexicon Pla-tonieum)中没有此词。柏拉图将平民领袖称为 “先进”(《理想国》viii565B)。先进之为群众领袖都是出于坊社世族,或者身为将军,或者受任执政,负城邦重责,因而立言定策,经过慎重考虑。后来雅典等城市工商渐盛,城市中的智能之士,以自己的辩才左右公民大会中平民(贫民)的意向而成为一时之名人,始有“德谟咯葛”之称;他们大多不负军政责任,往往投民众之好而逞其辞锋,以致产生不良的影响。到亚里士多德之时,这个名称已经被世人所轻视,演说家们也忌讳用此词。所造成的。依据于法律的平民政体,其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比较高尚的公民,这样就不会产生“德谟咯葛”。德谟咯葛仅仅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之中。
在这儿,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不过是一10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则合并成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在全邦称尊。荷马的诗中说荷马:《伊利亚特》ii204:“岂善政而出于多门,宁一王以为治。”,“岂善政而出于多门(众主)”,他所谓的“多”是指多数民众集体发号施令或是指若干民众执政各自为主,我们在这儿无法确定。但是,这样的平民,既然他们为政不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这样就会逐渐趋15于专制,佞臣一定会获得君主的宠幸从而成为一时权要以群众为僭主,而以佞臣来比喻“平民领袖”,参见阿里斯多芳:《骑士》1111,1330。。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与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相似。这二者的情调一致,他们都对国内比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制20暴政,平民群众的“命令”就如同僭主的“诏敕”,平民领袖(德谟咯葛)就等于、至少类似于僭主的佞臣;就如同在僭主政体中一样,在这种平民政体中,政权事实上落在了君主宠幸的佞臣的手里。
“平民领袖”们将所有的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代替法律的权威发布命令的就是群众的决议。一旦群众代表了治权,他们也就代表了群众之意志;群众既然已经被他们摆25布,他们就取得了左右国政的地位。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和造成这种政体有一定的关系。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于是人民立刻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从此威信扫地。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他人指摘,事实上它并不能算是一个政体。30凡是无法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一种政体。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都受到尊重并保持至高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以及公民团体仅应该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这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作为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的平民政体,但是这种万事以命令为根据的“特殊”制度很明显就使它不像是一个政体,依照平民政体这个35名词的任何实义来说,这种政体都是与它并不相称的。命令永远都无法成为通则(“普遍”)参见《尼伦》卷五1137b27。任何真实的政体则都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作为自己的基础。
这些就是所谓的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和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种类:第一种,受任40公职者所必需的财产资格相当高,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可以分享政治权利这里所述寡头政体第一品种与卷六章六1320b22—28和章七1321a26—28相符。1321a28以下述及受任执政者在财产资格以外,还有其他条件,故此处有“但……”分句,表明在财产资格以外别无限制。,贫民虽然属于多数群体却全被排除在外。第二种,财产资格高而且公1292b职的补缺选任只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凡公职补缺从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政体;倘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5这就显示这种政体趋向于寡头政体。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