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又作了深刻的阐述。一方面,长期共存是指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就存在多久,一直要共存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另一方面,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但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首先要请民主党派来监督自己。******指出:“为什么要让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同工人阶级政党长期共存呢?这是因为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但是,“至于各民主党派是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不是单由共产党一方面的愿望作决定,还要看各民主党派自己的表现,要看它们是否取得人民的信任”。所谓互相监督,就是各党派之间互相提意见,作批评。互相监督不是单方面的,中国共产党可以监督各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中国共产党。******指出:“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这就在于,当时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刚刚确立的初期,中国共产党和无产阶级****必须继续加强,否则就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巩固;中国共产党处在执政党地位,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国家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中国共产党既需要有来自劳动人民的监督,同时也需要有来自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与批评,从中得到帮助,克服官僚主义,避免主观主义,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使党制定各项政策,开展各项工作能够集思广益,符合群众要求。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这种监督“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6]。由此可见,互相监督是各民主党派长期存在的价值所在。只有实行互相监督,才能巩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的友好关系。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的提出,使共产党广大党员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重要性的认识大大提高了一步,也使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深受鼓舞。然而也有一些共产党员对这个方针认识不清,在非****人士中也有一些人对这个方针能否贯彻表示怀疑。针对这种情况,政协全国委员会在****中央提出这个方针后不久,即举行工作会议,研究如何根据这个方针开展工作的问题。会议建议常务委员会增加会议次数,充实会议内容,除进行政治协商外,并可听取国家有关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本会各单位的工作报告。各工作组也在各项活动中注意收集各界人士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反映,并多次座谈如何贯彻执行这个方针,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的问题。1957年3月5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开幕前,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应邀参加了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听取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并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他们对于******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精辟分析和提出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针表示拥护,对讲话中关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进一步阐述也备受鼓舞,普遍认为这个讲话对于中国共产党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开展人民政协工作,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依据******《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精神和委员们讨论的情况,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政治决议中提出:“我们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继续发扬民主,健全国家政治生活;必须大力克服官僚主义。”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也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国人民大团结,扩大民主生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而奋斗。”“要进一步扩大团结面,扩大民主生活,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通过日常活动和视察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意见,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在第三次会议开过之后,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会议的精神,在1957年上半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结束后,各工作组结合视察工作分别组织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学习座谈,就视察观感所及广泛交换意见,并将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加以整理,送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地方工作委员会也多次邀请参加视察地方政协工作的委员座谈,讨论在视察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如“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提出后,政协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问题;政协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的关系问题;如何发挥监督作用问题等。
为了配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宣传和贯彻,《政协会刊》在这段时间连续刊登了民主人士对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认识等文章。如邵力子的《中国人民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周建人的《略谈关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及其他》,熊克武的《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的一些初步认识》,顾颉刚的《改进政协工作的一些建议》。这些文章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宣传和贯彻,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学习委员会也于6月20日发出建议各级地方政协组织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通知,但是由于整风反右运动已经开始,这项学习布置未能贯彻执行。
1957年3月21日至4月4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学习讨论******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并根据这个讲话,研究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矛盾。中央******部长李维汉作总结发言,他说,统一战线工作一定要从六亿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要提倡加强政治和思想改造工作,要以道理说服人,不要以势力压服人。李维汉再三说明,“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带根本性的方针。
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的提出,对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团结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也为继续发展我国多党合作制提供了坚实基础。
巩固民族团结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党的民族团结政策指引下,全国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加强,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始逐步改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的民族工作经验,在总纲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并把民族问题上所必须遵守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及根据这些原则所应当采取的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1.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1949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驱逐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推翻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废除了民族压迫、歧视制度,为各民族的发展繁荣铺平了道路。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还存在,各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和剥削压迫制度还存在,各族人民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就必须把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并逐步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因此,在建国初期,进行社会改革就成为各族人民发展繁荣的关键。
在这一过程中,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了“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在方式上多样,步骤上稳妥,政策上灵活的政策。从实践看,大体包括以下类型:第一类指已完成民主改革的民族地区。这类地区同汉民族地区一样,从1953年开始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经过互助组、初级社等几个发展阶段,最后进入普遍建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高级社阶段。同时,通过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等政策,经过公私合营,使之逐步转变成为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形态。这类地区基础好,起步早,到1956年前后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第二类指经过和平协商完成民主改革的民族地区。这类地区情况复杂,从1956年后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除西藏以外的其他大多数地区到1958年基本完成了改造任务。在这些地区,主要采取在消灭剥削制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农奴和奴隶走合作化道路,使之分别超越一个或两个社会发展形态,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其过程有些类似于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过程中部分民族的“直接过渡”形式。第三类指在民主改革中实现“直接过渡”的民族地区。这类地区的改造大体始于1956年,结束于1958年前后,主要是在民主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助力度,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高思想觉悟,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直接确立社会主义体制。第四类指少数民族牧区。对这类地区,采取更慎重、更有利于牧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实施中,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做法。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出了“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首先引导个体牧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建立牧业互助组和合作社。对于牧主经济,采取了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宽容政策。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它延伸、扩展了民主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使各少数民族得以稳步有序地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的逐步开展,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胜利完成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我国各族人民相继超越了一个或几个的社会发展阶段,直接步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截至1957年年底,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先后建立了7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除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了自治地方以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筹建工作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至1957年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48万人,比建国初期增长9.6倍。我国50多个少数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干部”[7],并且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了40多万共产党员和60多万共青团员[8]。他们在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等方面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由于党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人民基本上实现了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事务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平等权利,各民族之间历史上形成的隔阂与猜疑得到消除,民族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民族之间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为国家的统一与中华各民族的团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广泛团结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
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在本民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要拆除旧制度造成的民族壁垒,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融合,正确对待、广泛团结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是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
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主要是指在少数民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公众领袖。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些公众领袖包括山官、王子、土司、头人、贵族、千户、百户等。他们都是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态的上层统治者,在他们的身上折射着历史的双重叠影:他们一方面代表着比汉族地区更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封建农奴制、奴隶制、原始公社残余),是所处社会制度的当权者,或者是剥削阶级的代表人物;另一方面,在旧中国,他们也受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双重压迫。在他们中间,除了极少数人仇视新中国,投靠了帝国主义,勾结国民党反动派以外,大多数人是热爱祖国,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共同的利益,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民族压迫的,而且他们又是本民族中举足轻重的代表人物。中国共产党针对他们的这些特点,制定了适应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系列特殊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