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在上述这段期间内,木材商人“皮老板”已经开始进入商品零售领域。1992年,他买下了春天百货(Printemps),两年之后的1994年,又合并了成衣品牌la Redout,自此,PPR集团便正式形成(PPR即PinaultPrintempsRedout),并于当年成功上市,而这一年恰好就是巴林投资即将离开GUCCI的那一年,但这对PPR而言暂时还没什么意义,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家新上市的集团知道自己今后该干什么。凭借刚上市手里有钱,它倒是展开了一系列并购,可在整整5年间,我们从PPR的并购清单上,看不到任何章法,东一下西一下,买了一大堆互不搭界的企业。可是,如果你据此以为皮诺本人就是这样思路不清,那可就错了。
能跟总统一块儿混的人,当然不是等闲之辈,以下事实就充分说明了“皮老板”的远见,甭管这远见是来自于他自身还是得益于政客友人的点拨。在PPR集团成立之前的1992年,也就是皮诺木材公司收购春天百货那年,皮诺就另外成立了一家公司——Artemis控股。当PPR集团因上市而公众化之后,Artemis控股仍一直由皮诺家族全资拥有,并因持有PPR最多股份而实际控股该公司。就在PPR进行并购的同时,Artemis控股也同样展开了并购,当我们同样观察Artemis控股5年的并购清单时,可就发现不少有价值的东东啦,比如波尔多五大顶级酒庄中的拉图尔酒庄(Chateau Latour)、新秀丽旅行箱(Samsonite)、克里斯蒂拍卖行、寿险公司和杂志。这些优质资产都被家族的Artemis控股所拥有,丝毫不注入上市公司PPR集团里去。不过,这些企业对PPR也不是没有发挥过作用,它们都拥有很好的现金流,因而大大增加了Artemis控股的口袋深度,让Artemis控股日后成为PPR一切并购行动的藏镜人,同时也是后来收购GUCCI时,PPR死磕LVMH的坚强后盾。
巴林人走了之后,完全公众化的GUCCI着实过了几年舒服日子,这也是我们见到Tom Ford最出彩的那几年。怎奈好景不长,1999年1月,LVMH率先开始了对GUCCI的并购行动。在短短的20天里,它以14亿美元分四次共买入了GUCCI 34%的股票,并立即以大股东身份要求向董事会派出3名董事。这给了GUCCI管理层一个措手不及,令他们深感不安,因为他们很清楚,LVMH之所以能这样对GUCCI管理层搞突然袭击,是利用了GUCCI有49%的股份在阿姆斯特丹上市,而荷兰法律没有规定收购方必须事先向被收购方的全体股东提交收购方案。LVMH这么做,很明显就是为了进入董事会嘛。既然如此,GUCCI管理层便反将一军,要求LVMH以要约方式收购GUCCI所有的股份,让GUCCI下市(喜欢就买回家自个儿玩儿呗)。这显然不是LVMH的目的,当然一口回绝,自此,其恶意收购终告成立,GUCCI管理层根据这一点,就有理由动用反恶意收购武器。
一切都要感谢巴林人!在GUCCI身上他们不是简单地套现走人,而是在离开之前就为保护管理层、反恶意收购进行了制度安排。他们在1995年出脱持股前夕,召开了股东大会,从法律层面赋予了董事会一种特殊的权利,让其在遭遇恶意收购时,可以向管理层发行新股,同时公司给管理层发放无息贷款来购买这些新股,新股每年的分红则用来偿还这笔无息贷款。这样发行的新股既不会降低每股收益,也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公司的钱既没增加也没减少,只是玩儿了一下账面游戏,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况下,却增加了投票权,从而可以稀释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因为这并不改变现有股东的权益,股东大会自然顺利通过了这项授权。
这项制度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可以让董事会在不改变资本金的情况下,任意增加向管理层发行新股的数量,如果恶意收购者继续增持,董事会就可以继续向管理层增发同样数量的新股,反正公司和管理层谁也不用出钱,股东的分红又不受影响,除了恶意收购者,没人会对这事有意见,这相当于巴林投资给GUCCI留下了一把对付恶意收购的利刃。
GUCCI当然毫不客气,立马祭起这个法宝,发行了与LVMH收购股票相同数量的新股,使其股份比例一下就降到了25%,无权进入董事会。LVMH以堂堂14亿美元的代价,却换来了一堆被稀释了表决权的股票,进入董事会的愿望就此落空,他们当然不肯善罢甘休,便向荷兰法院起诉GUCCI,认为其董事会向管理层增发新股,等于是“剥夺了现有股东的投票权”。
殊不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有一项规定,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采用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保护其不被恶意收购,而根据巴林投资留下的那份股东大会决议,GUCCI向管理层增发的新股就属于优先股。LVMH只好再找新的攻击点,他们发现GUCCI被巴林人弄到了两个市场上市,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和纽交所,这就要求GUCCI公司的任何决议都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市场的规定。LVMH以为找到了GUCCI的软肋,便又向美国提起诉讼。想不到,纽交所却有这样一条规定,在纽交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可以利用本国规则保护自己不被恶意收购。这下LVMH算是彻底没脾气了。
但持续多年的漫长诉讼也让GUCCI管理层感觉心里没底,因为在这中间管理层和LVMH的持股统统被法院冻结,不得增减,而GUCCI管理层却急于继续稀释LVMH的持股比例,毕竟他们也没有把握官司一定会赢。这时只有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向其发行新股,才能达到GUCCI管理层的目的。
PPR就是在这时开始与GUCCI发生关联的,对皮诺而言,他一下就明白PPR今后该干什么了,那就是全力投入这场与LVMH的收购大战,把自己打造成LVMH那样的奢侈品集团。于是,1999年PPR以战略投资者的名义与GUCCI签订协议,由GUCCI向其增发3900万股新股,并允许其今后再收购10%的股票,这样PPR最终的持股比例可超过50%。这对于LVMH无异于雪上加霜,它只好把这份协议连同PPR再追加起诉。官司一直打到荷兰最高法院,最后的结论非常搞笑,GUCCI集团向管理层和PPR发行新股,应该得到股东大会授权。这不正是巴林投资在1995年临走前完成的那份股东大会决议吗?
至此,我们不得不再次感叹巴林人手法的高超,以及他们对全球各大交易所规则的了解,还有他们设计制度时的缜密思维,好像他早就把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都预见到了,你要走的每一步都跑不出他划定的圈圈,就好象金庸小说里那个死了还能杀人的武林高手,或是古墓里为盗墓者设下的重重机关。
LVMH明知大势已去,但还想做最后一搏,只好向GUCCI发出要约收购,但遭到董事会一口回绝。最后,由荷兰法院出面协调,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PPR按约定价格全数收购LVMH所持的GUCCI股份,长达5年的官司终告了结,最初的原被告双方谁也没赢,却由第三者PPR集团以完胜收场,它并购GUCCI的总成本是88亿美元。
这趟买卖是否划算,还不能只看GUCCI一个品牌的价值,因为在PPR收购GUCCI这个漫长的过程中,PPR凭借背后Artemis控股强大的资金实力,支持GUCCI出面买下了一大串国际品牌,包括YSL(伊夫·圣·洛朗)时装公司和化妆品公司,而YSL化妆品公司旗下又拥有多个知名品牌的香水,然后又陆续控股了意大利的皮鞋品牌Sergio Rossi、包包品牌Bottega Veneta,还有法国的巴黎世家、宝诗龙,英国则有Alexander McQueen和摇滚歌手保罗·麦卡尼的女儿创立的品牌Stella McCartney。到官司落幕、收购完成之时,GUCCI自己也已变成拥有多个品牌的集团,这对PPR集团及其背后的Artemis控股来说,可是超划算的呢。
这时我们再看PPR的并购清单,从1999年之后,其并购思路是相当的清晰,那是一水儿的奢侈品。这最终使PPR集团成为了继LVMH和历峰集团之后的第三大奢侈品集团,从而造就了一个可与LVMH分庭抗礼的PPR,与阿诺并称双雄的皮诺。
这一切,皆拜中东人所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