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韩非子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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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外储说左下(4)

徐渠问田鸠曰①:“臣闻智士不袭下而遇君②,圣人不见功而接上③。令阳城义渠,明将也,而措于屯伯④;公孙亶回,圣相也,而关于州部⑤,何哉?”田鸠曰:“此无他故异物,主有度、上有术之故也。且足下独不闻楚将宋觚而失其政⑥,魏相冯离而亡其国?二君者驱于声词,眩乎辩说,不试于屯伯,不关乎州部,故有失政亡国之患。由是观之,夫无屯伯之试,州部之关,岂明主之备哉!”

【注释】

①田鸠:一作田俅,战国时齐国人,墨家学者。②袭下:从低级的官员做起,逐级上升。袭:沿袭,沿着。遇君:得到君主的赏识。③见:通“现”,表现。接上:得到了君主的重用。④屯伯:下级军官。⑤关:涉及,此处引申为安置。州部:地方官署,即当时的基层行政单位。

【译文】

徐渠问田鸠说:“我听说聪明而有智慧的人不用沿着低级的官职逐级上升就可以得到君主的赏识,圣明的人不用表现出自己的功绩就能够直接得到君主的重用。现在的阳城义渠是个英明的将领,可他却被安置在屯长这样一个下级军官的职位上;公孙亶回是个杰出的相国,可他却被安置在一个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职务上,这是什么原因呢?”田鸠说:“没有别的原因,只是因为君主掌握了治国法度、懂得了治国法术。况且,难道您没听说楚国用宋觚为将而败坏了政事,魏国因为任用冯离为相而使魏国陷入危亡的事情吗?两国的君主为花言巧语所驱使,被诡辩利说所迷惑,楚王没有把宋觚安置在屯长的官职上进行考察,魏王也没有把冯离安排在州部的职务上加以考验,结果有败坏政事和断送国家的祸患。由此看来,如果不把军事人才安置在低级职务上进行考察,不把政治人才安置在基层行政单位的职务上进行考验,怎么能算是英明君主所采用的措施呢?”

【原典】

堂谿公谓韩子曰①:“臣闻服礼辞让,全之术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术,设度数,臣窃以为危于身而殆于躯。何以效之?所闻先生术曰:‘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而富强②。二子之言已当矣,然而吴起支解而商君车裂者,不逢世遇主之患也。’逢遇不可必也,患祸不可斥也。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窃为先生无取焉。”韩子曰:“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齐民萌之度③,甚未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窍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先王有幸臣之意,然有大伤臣之实。”

【注释】

①韩子:即韩非。②商君:商鞅,战国时卫国人,为秦孝公主持变法。③民萌:民众。

【译文】

堂谿公对韩非说:“我听说遵循古礼、讲究谦让,是用来保全自身的方法;修养品行、隐藏才智,是用来成就自我的途径。现在您建立起法治术治的学说。我私下认为会给您的生命带来危险。用什么可以证明我的这个看法呢?我曾听您的论述说:‘楚国因为没有任用吴起而变得衰弱混乱,秦国实行商鞅的主张而使国家富足强大。这两位先生的治国主张已经被证明是正确的,然而吴起遭受肢解的酷刑,商鞅被五马分尸,是因为没碰上好世道和遇到好君主而产生的祸患。’一个人的遭遇是不可能事先设定的,灾祸也是不可能凭主观意愿加以排除的。如果放弃能够保全自我的原则而竭力地采取一些危险的行为,我个人认为您不应该采取这样的做法。”韩非说:“我明白先生说的意思了。整治天下的权柄,统一民众的法度,的确是很难推行的。但之所以要废除先王的礼治,推行我所认为正确的主张,是由于我抱定了这样的主张,使用法术,建立制度,这是有利于百姓、有利于民众的行为。我之所以不怕昏君乱主带来的祸患,而坚定不移地为民众的利益考虑,是因为这是仁爱明智的行为。害怕昏君乱主带来的祸患,于是就去逃避死亡的危险,只知道明哲保身而看不见民众的利益,这是一种贪生怕死、卑鄙无耻的行为。我不愿选择贪生而卑鄙的做法,也不敢伤害仁义而明智的行动。您有爱护我的心意,然而实际上却大大地伤害了我的情感啊。”

定法

【原典】

问者曰①:“申不害、公孙鞅②,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③。此臣之所师也④。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注释】

①问者:指假设发问的人。②申不害:战国时郑国人,曾任韩昭侯相,属于法家人物。③奸令:此处指触犯禁令。

【译文】

有人问:“申不害和商鞅,这两家的学说哪一家对治理国家更急需?”

韩非回答他说:“这两个人的主张是不可以进行衡量和比较的。人假如不吃食物,十天就会饿死;在极寒冷天气下,人假如不穿衣服也会被冻死。若问衣服和食物哪一种对人更急需,那么更确切地说这两样东西缺一不可,都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条件。如今申不害主张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而公孙鞅重视治国的法令。所谓权术,就是依据才能授予与之相匹配的官职,按照官职名分来责求其实际的功效,掌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能力。这种权术是君主所要掌握的。所谓法令,就是由官府明文公布,刑罚制度一定要贯彻到民众的心中,对于谨慎守法的人给予奖赏,而对于触犯法令的人进行惩罚。这是臣下应该遵循的。君主如果不懂得权术就会在上面受到臣民的蒙蔽,臣下如果没有法令就会在下面惹是生非;所以权术和法令是缺一不可的,都是称王天下必须具备的东西。”

【原典】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①。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②,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③。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④,连什伍而同其罪⑤,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⑥。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⑦,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⑧。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注释】

①晋之别国:晋国后来分裂成韩、魏、赵三国,故有此说。②勃:通“悖”,背离,违背。③饰:通“饬”,整饬,整顿。④坐:坐罪,定罪。⑤什伍: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秦国的户籍制度规定,告奸以什伍连坐。即:一家有奸,九家同告,如不同告,九家连坐。⑥甘茂:战国时楚国人,曾任秦相。周:指东周。⑦穰侯:即魏冉,战国时楚国人,曾四次出任秦相,因封于穰(今河南邓县),故有“穰侯”之称。⑧陶邑:地名,在今山东定陶北。前284年,秦、燕等国联合进攻齐国,秦国攻取了齐国陶邑之后,穰侯将其占为己有。

【译文】

有人问:“只使用权术而不使用法令,或者只使用法令而不使用权术,两种情况都不可取,这是什么原因呢?”

韩非回答他说:“申不害是韩昭侯的辅佐大臣,而韩国则是从晋国分裂出来的一个国家。晋国的旧有法制还没有加以废除,而韩国的新法制又产生了;晋国君主的旧有法令还没有收回,而韩国君主的新法令就已经下达了。申不害不专一地推行新法,不统一韩国的法令,于是奸邪的事情就层出不穷。所以奸人认为旧法令对自己有利,就遵照旧法令办事,认为新法令对自己有利,就遵照新法令办事;他们从旧法和新法的矛盾、前后政令的对立中取利,那么即使申不害反复多次地劝告韩昭侯使用权术,奸臣仍然有办进行诡辩。所以,因此韩国的君主虽然能够拥有万乘兵车,而经过十七年的努力还没有成就霸业,这就是君主虽然在上面使用权术,但没有在官吏中经常整顿法令,结果给自身带来了祸患。商鞅治理秦国,设立了告发罪犯相互连坐的制度以查获犯法的真实情况,把民众连结成以十家为一什、五家为一伍的联保组织而对这些人定同样的罪,该厚赏就一定厚赏,该重罚就一定重罚。因此秦国的民众努力劳作,劳累了也不休息;追击敌人,再危险也不退却,所以秦国变得富裕而且军队强大;但是他没有运用权术来对奸臣加以识别,那不过是用秦国的富强帮助群臣罢了。等到秦孝公、商君去世之后,秦惠王即位,秦国的法治还没有败坏,于是张仪就凭借着秦国的力量在韩国、魏国那里捞取自己的利益。惠王去世之后,秦武王即位,甘茂把秦国的力量牺牲在与东周打仗上。秦武王去世之后,秦昭襄王即位,穰侯越过韩、魏两国向东攻打齐国,打了五年而秦国没有增加尺寸土地,而穰侯却增加了陶邑的封地。应侯范服攻打韩国达八年之久,也建成了他在汝水以南的封地。从那时以后,秦国的很多执政者,几乎都成为穰侯、应侯之类的人了。所以打了胜仗,大臣就尊贵起来;扩大地盘,就建立了私人的封地。这就是因为君主没有使用权术去了解大臣的奸邪之情啊。商鞅纵然频繁地整顿法令,臣下反而利用了他变法的成果。因此秦国的君主凭借着如此强大的秦国,几十年还没有成就帝王霸业,这就是因为秦国没有使用法令不断地整顿各级官吏,但君主在上面不能使用权术,结果给自身带来了祸患。”

【原典】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①,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②,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③;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注释】

①未尽:不够完善。②首:此处指披铠甲的小军官的头。③石:容量单位,十斗为一石。

【译文】

有人问:“君主使用申不害的权术,而官府实行商鞅的法令,可以吗?”

韩非回答说:“申不害的权术思想还不够完善,而商鞅的法制理论也不够完善。申不害说:‘办事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对于权限之外的事情即使知道了也不要多嘴。’办事不超越职权范围,把它称之为恪守职责还是可以的;即使知道了也不多嘴,这是不告发罪过了。君主用全国人的眼睛去看,因此就没有人能够比君主观察得更为清楚的;用全国人的耳朵去听,因此就没有人能够比君主听得更为明白的。假如知道了都不报告,那么君主还靠什么来做自己的耳目呢?商鞅的法令规定:‘斩杀一个敌人的首级,升爵一级,若想当官就可以担任每年有五十石粮食俸禄的官职;杀死两个敌人小头目的,升爵两级,若想当官就可以担任每年有一百石粮食俸禄的官职。’官职和爵位的提升跟杀敌立功的多少是相当的。如果有法令规定:‘斩杀了敌人首级的人就让他当医生、工匠。’那么他房屋也盖不成,病也治不好。工匠靠的是手艺技巧,医生是会配制药物的,而让那些立下斩杀敌人首级功劳的人去当医生、工匠,那就与他们的才能不相吻合。那些处理政务的官员,要有智慧和才能;如今那些能够斩杀敌人首级的人,靠的是勇气和力量。让依靠勇敢和力量而立功的人担任需要智慧和才能的职务,那就等于让杀敌立功的人去当医生、工匠一样。所以说:这两位先生有关法治和权术的理论,都还没有达到很完善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