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九、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十、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以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重疫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定向招生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要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
十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5月16日 劳社部发[2006]1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劳动保障部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工作部署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制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对拖欠工资行为明确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加对恶意拖欠工资、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提出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控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每年“两节”前都要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尚未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都要颁布实施(西藏另定)。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劳动报酬权益。
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并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合同条款必须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使农民工对自己的劳动保障权利一目了然。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3年之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对各类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研究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使监督检查更加及时和有针对性。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与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查处各类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厘清学生实习与童工的界线,为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从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等方面,开展为期2年的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六)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以“春风行动”为品牌,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在乡镇机构调整和改革中,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就业服务网络,重点推动劳务输出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同时,指导农民工流入地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适合农民工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或供求直接见面的零工交易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修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联合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形成常规性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相应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类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为经济发展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技能扶贫工程”。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各类鉴定机构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就业需求量大、简便易学的就业技能开展专项能力认证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制定强化用人单位培训责任和强制提取培训费的政策措施,落实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八)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逐步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建立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参保协查机制,进一步落实已有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2006年,实现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2007年,力争合法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半数以上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基本实现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在煤矿等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督促用人单位普遍进行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知识岗前培训。有效运用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