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如果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
根据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和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两类: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如《海关法》所规定的强制扣留,《卫生检疫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
(2)对财产的行政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保障,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特征有:
(1)它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
(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1)物质上的权益;(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八、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
(1)实施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区别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奖励;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其对象十分广泛;
(4)其内容是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或者二者并用;
(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力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四)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奖励的内容: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
(2)行政奖励的形式:发给奖励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
第五节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3.行政合同的作用
(1)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诿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2)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它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与强制性的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导更具有民主性。
(3)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行政机关从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特别是从社会发展目的出发,实施积极的行政,包括采取行政指导方式,补充单纯法律强制手段的不足。
(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3.行政指导的作用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主动采取的一种积极行为,作为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和某些法律手段的替代,在市场经济中有非常大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它可以对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点”予以及时的补充和对一些法律手段进行有效替代,以更为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2)对行政相对方的辅导和促进作用。在目前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行政指导更具有一种导向和促进作用,能够合理引导、影响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选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行。
(3)协调和疏导作用。由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抉择性,使其在缓解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中具有特别有效的作用。尤其是对于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冲突,更需要通过行政指导进行协调和斡旋。
(4)预防和抑制作用。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
第六节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确认并加以控制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贯穿于行政管理全过程。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治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该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即严格遵守程序规范。
(2)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形下,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程序的一般原则,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
(3)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采用的程序必须尊重人权,即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除非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4)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均是行政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5)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其具体内容为:
(1)行政机关的活动,包括法规、意见、命令及官方记录,除依法须保密或特殊情况外,能公开的应尽量公开,为相对人所了解。
(2)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尤其是进行宏观决策时,要保证公民的参与。如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进行广泛调查等。
(3)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方查阅或抄录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允许相对方申请复议或申诉以获得补救。
(三)行政效率原则
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此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
(1)任何行政程序的设定都要考虑其时间性,防止拖延,如规定时效制度。
(2)行政程序的设定要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适应行政复杂多变的需要,如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程序等。
(3)行政程序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以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行政活动为公众所接受,提高行政效率。
(4)行政处理程序要有利于排除障碍,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如设立强制执行程序等。
(四)程序公正原则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是公平、正义。它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2)对所有相对方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等。
(3)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决定时,排除偏见,如实行回避制度、审裁分离、禁止单方接触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一)资讯公开制度
它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或使其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每个行政机关都应使公众知晓其办公地点及各个机构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方法。
(2)使公众有机会、有条件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基本政策及普遍适用的解释等。
(3)行政机关应依相对人之申请,迅速向其提供与其权益有关的档案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行政机关不适当地向相对方封锁档案或其他材料,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调查制度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或计划前,先了解有关情况以供参考。公开调查多数用于行政目的:一是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使相对方对政府将作出的决定或计划有陈述意见的机会;二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充分掌握情况,平衡各方面互相冲突的利益,以使将做出的决定更符合实际,更能有利于实现行政目标,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通知制度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需让相对方或其他相关方了解的事项,以合理的途径与方式予以告知。
(四)说明理由制度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决定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
(五)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决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于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或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