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特征
我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特征如下:
第一是宗教的长期性。宗教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江泽民同志指出,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主要特点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这是我们观察思考宗教问题的出发点。观察宗教问题,必须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长期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最初,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不能立即认识自然界的很多现象,也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于是就想像有什么神在主宰宇宙万物。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又与复杂的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社会压迫成为宗教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当今世界,传统宗教仍在发展,新兴宗教不断出现,就是在发达国家,宗教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影响。宗教冲突此起彼伏,宗教极端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结合在一起,搅得世界很不安宁。
宗教在现代化浪潮中不仅没有衰微,反而成为当今世界的突出问题之一。这些情况表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远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存在的深层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运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于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现在谈消亡还为时过早。
只有“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作为“根本性”问题来强调,就是要根治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短视症”。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江泽民同志在深刻分析世界宗教发展历程,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问题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的重要论断。我们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不是为了提倡宗教,不是主张“宗教万岁”。而是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要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第二是宗教的群众性。观察宗教问题,必须关注宗教背后的群众问题。世界上各主要宗教,都有很多群众信仰。我国现在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已经超过1亿,宗教在我国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第三是宗教的民族性。宗教的民族性集中反映出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我国现在大约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绝大多数群众信仰宗教,主要是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宗教与这些民族的发展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宗教影响广泛渗透到民族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生活及日常生活的风俗习惯之中。涉及这些民族的宗教,特别是伤害了他们的宗教感情,往往就会牵动这些民族本身,会引起全民族的强烈反映。
第四是宗教的国际性。我国的宗教,除了道教以外,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新教等都是历史上从外国传入的,至今依然保持着宗教方面的国际关系,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宗教在当代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往往与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当狭隘的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结合在一起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破坏力。无论是恐怖主义还是霸权主义,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都在打宗教这张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在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西方敌对势力就利用了民族、宗教问题。现在他们又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往往同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推波助澜,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第五是宗教的复杂性。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常常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宗教教义可以唤起信教群众的感情,宗教组织可以调动信教群众的力量。宗教既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政策和践踏弱小民族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和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精神旗帜。统治阶级往往力图借助宗教来加强其政治统治,而被压迫群众为摆脱苦难也往往以宗教为掩护或号召而进行反抗。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的手段,以宗教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
第五节 党和国家对待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历届宪法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党和国家对我国的一切宗教,只要进行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都一视同仁。国家尊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规定了不信教的自由,不信教的人们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承认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又承认任何人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就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对待宗教全面的正确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个政策原则,还包括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等,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着特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团体、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和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庙教堂,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二、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依据
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
三、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着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札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