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管理是为了保护合法宗教活动
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全国宗教会议上指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朱镕基同志也指出,要依法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要继续推进宗教法制建设,进一步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既要敢于管理,又要善于管理,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同时,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另外,也要正确理解宗教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关系。法律、法规同政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党的宗教政策虽然没有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力,但是它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同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没有正确的政策观念,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离开党的政策,既不能正确地制定法律,也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特别是在宗教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党的宗教政策仍然是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包括依据宗教政策进行管理。同时,要逐步把行使有效的宗教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
依法保护合法宗教活动,首先是依法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在某一宗教中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其职责的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我国,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是指佛教中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喇嘛、长老;道教中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中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天主教中的主教、神父、修士、修女;基督教中的主教、牧师、教师、长老等。这些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或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认定,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只有这样,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开展的正常的教务活动才能受法律保护。
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我国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自己的爱国组织。成立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如果滥用这种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处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和履行正常教务的地方。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登记,既是完成一项法律手续,也是依法保护它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对待。切实保障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坚决纠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种种行为。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据点等行为。这种渗透,实质上是政治渗透,是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和颠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是长期的。对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进行坚决的反对和抵制,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需要,是顺利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需要。这是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扞卫社会主义制度的大事。因此,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抵制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根本途径是“固本”,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就是要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完善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积极的态度继续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使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朝着更加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把不利影响尽量限制到最小程度。
对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罪恶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长期以来,国内外敌对势力在我国新疆和西藏从事分裂活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斗争的继续,也是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的阶级斗争的一部分。一些分裂主义分子以宗教领袖或教职人员的身份,打着维护民族、宗教的利益的旗号,增加了反分裂主义斗争的复杂性。因此,要善于区分宗教与政治的界限,透过他们披着的宗教外衣,严厉打击他们分裂祖国的罪恶活动。
对形形色色的邪教势力也要坚决打击。邪教势力的存在,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影响党、团组织建设,三是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打击非法的邪教还需多方努力,综合治理。对基层党组织来说,要增强政治敏锐性,旗帜鲜明地揭露各种邪教和非法宗教势力的反动本质和危害,组织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制止利用宗教的违法活动、打击取缔邪教组织的工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打击利用宗教的违法活动的治本之策。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宗教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坚决改变对宗教问题放任自流的状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邪教势力的蔓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也有了重大进展。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关键是不断提高管理主体的水平。
政府是代表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管理宗教事务,不能把政府与信教群众的关系简单地当作“我来管你”,“你被我管”的关系。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确立和尊重政府必要的权威,但同时又要看到这种管理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强调政府部门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也应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和有效监督。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中,还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桥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的监督作用,增强其自我管理的能力。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应体现政策行政与依法行政的结合;保护合法与制止非法、协助政法部门打击违法的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社会工作的结合;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结合;政府实施管理与群众参与管理的结合;加强管理与改善管理的结合。这样,才能把宗教工作做好。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领导干部来说,切不可忘记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是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要依法治权,防止权力滥用。领导干部本身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乐于和擅于做群众工作,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实施依法管理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又要注意方法策略,教育引导,并寓教育引导于依法管理之中。
除了领导干部自身要学会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外,还要做好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把党的政策交给群众,提高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了宗教工作普法的计划。除了加强宪法和宗教法律以外的基本法律知识外,着重抓好有关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中与宗教有关的内容,宗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地区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宗教工作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自觉性;增强宗教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以及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尤其是邪教活动。
邪教是一种国际性的社会现象,近几十年来,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发展较快。邪教以其极端的、破坏性的、疯狂的、邪恶的活动,制造了一系列令世人震惊的恶性事件,给许多家庭和个人带来悲剧性的灾难。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派”;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等,就是最典型的邪教组织。它们是社会的毒瘤。邪教在我国也已经出现,政府曾打击取缔了“呼喊派”、“全范围教会”、“被立王”、“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李洪志搞的所谓“法轮功”组织则是近些年来最大的邪教组织。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人员之多,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邪教不是宗教,但邪教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蒙骗群众,危害社会。因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邪教。要广泛深入地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大力反对封建迷信,从根本上铲除邪教的社会土壤。必须继续依法打击和取缔一切邪教活动,严防新的邪教产生。在同邪教作斗争中,要继续发挥宗教界的作用。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这个邪教组织,是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用好法律武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是谁,不管什么邪教、什么政治力量,只要破坏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要依法严厉打击。
依法治国,严惩邪教,要注意政策。要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治国,严惩邪教,重要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邪教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本质,防范邪教组织的滋生和发展。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邪教不是宗教,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恰恰是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思考题:
1.什么是宗教?
2.简析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状况及特征。
3.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是什么?
本章主要参考书目:
1.《中国宗教》,安徽教育出版社,主编,汪石满。
2.《宗教概论》,人民出版社,主编,米寿江。
3.《新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主编,彭英明。
4.《新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纲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刘锷、何润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