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最初的国家都要使用行政的手段统一语言、文字,加强人们的经济联系。有的学者正确地认为:“国家是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工具,只有借助于国家的推动,并在国家的强力作用下,把不同的人们共同体聚集在一起,利用国家的力量对它们加以融合,一个稳定的民族共同体才有可能形成。”[23]
第二,民族与国家政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此,周星在《民族政治学》中有很好的论述。他认为:任何国家政治体系的发育与存续,都必须以既定的民族、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为背景。在国家的制约下,当民族规模与国家政治体系相吻合时,该民族的政治体系便采取了国家的形态,以其民族构成的单一性而成为民族国家。而民族规模与国家政治体系不相吻合的情形有两种状态:一为国家以多民族社会为背景,因民族构成复杂而为多民族国家;二是一个民族分为若干个民族社会,形成若干个民族国家政治体系。多民族国家的政体形式既有单一制,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等,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不管怎样,多民族的构成,总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或渠道对国家的政体结构产生影响,或者导致联邦与邦联,或者采取单一体制之内的民族区域自治。
由此可见,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民族与国家的界限及利害多是相互一致的,民族的愿望可以直接成为国家政策的基础。国家的政治礼会化与一体化努力,久而久之,便可以改变民族性格,而民族性格又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政治制度。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的宪法也可能对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做出保障。
总之,国家政治体系(无论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需要以民族、民族社会或多民族社会为依据。民族的某种程度与性质的统一,常常都以国家为归宿,并构成国家存续的重要条件。这种民族的统一,也可在若干不同的层面上实现,从而在国家政治体系内部构成某种自治或特区政治体系的基础。所以,民族构成是国家分类乃至于国家政体分类的尺度之一。单一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和联盟制的多民族国家等,正是这样的分类。[24]
正因为民族从形成到发展都与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周星先生还明确地提出了“民族的政治属性”这一命题。他说:对于民族政治学的民族观而言,民族除了它在文化、地理、语言和心理等方面的特性之外,还有着十分突出的政治属性。这种政治属性是如此重要,以致于民族共同体与民族社会的其他任何特性,在特定的条件下,都可能受到民族政治属性一定的影响,并且,常常也作为民族政治属性的某些资源和表现形式。民族政治属性的命题,是民族政治学得以成立并展开研究的根本基点,这不仅意味着承认民族现象与政治现象之间固有的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而且意味着把政治属性视为民族共同体及其范畴的本质内涵之一。[25]
在中国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族群的文化性特质与民族的政治性特质之间的反差更是凸显无遗。作为族群,无论是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闽南人、平话人、东北人、陕北人、昆明人等,还是瑶族的盘瑶、山子瑶、花篮瑶、茶山瑶、过山瑶、布努瑶等,抑或是彝族的黑彝、撒尼、阿细、红彝等,还是苗族的花苗、红苗、白苗、青苗,都以文化为边界,既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谋求政治权利。而民族则不然,作为一个民族,在中国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承认。而一个共同体一旦被确认为一个民族,就享有国家赋予民族的一切政治权利,哪怕这个民族只有几千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也必须有其代表,并享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权利。
从社会效果上看,族群显现的是学术性,而民族显现的是法律性。
族群概念的引入,尤其是我们运用族群概念来研究民族内部的支系或民系,如近几年对客家人的研究,所显现出来的社会效果都是学术性的,既无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无政治权利的追求。所以,不具任何政治色彩的族群概念的使用,从学术上为我们更深入、更细致地研究人们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武器”或“工具”,或者说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会引起什么争议的话语。
如前所述,民族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在涉及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时,必须依靠法律给予保障和进行裁决。所以,为了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国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来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从而在社会效果上显现出来的是法律性。可以说,民族及民族问题从古到今一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因素。
从使用范围上看,族群概念的使用十分宽泛,而民族概念的使用则比较狭小。
在传统的民族学理论中,原始群、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和民族都有严格的界定。斯大林所定义的民族是前资本主义民族和资本主义以后的民族,而不包括氏族、部落等前民族共同体在内的所谓“广义的民族”,这一民族概念的使用范围比较狭小,故人们称之为“狭义的民族”。正因为民族概念有不同的学术含义,所以在使用中,由于理解的不同和环境的差异,往往引起误解和争论,中国学术界20世纪60年代初就民族译名而引起的争论就是一例。而当中国学术界对民族概念争论不休之时,美国人类学界主要关注的则是族群及族群关系。
由于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它的形成和发展与政治无关,所以它的使用范围宽泛,外延可大可小。一方面,它可以泛指从古到今的一切人们共同体:若从历史上看,可以指原始族群、古代族群、现代族群;若从结构上看,可以指大的人们共同体集团,如中国古代的百越集团、苗蛮集团、戎狄集团等,以及当代的中华民族,也可以指一个具体的民族共同体,如汉族、壮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等。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指民族内部的一个支系或民系,如汉族的客家人、广府人、东北人、陕北人等。周大鸣就说过:“族群可以是一个民族亦可是一个民族中的次级群体,如汉族中的客家人、闽南人、广府人等;而民族一词无法包含这些内容。”[26]总之,族群的使用没有什么限制,虽然看起来似乎无所不指,无所不包,但在实际应用中,操作方便,一目了然,绝不会像民族概念那样容易产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概念争论。
族群概念的使用虽然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它也不能完全替代民族。民族共同体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政治性质的,被赋予法律地位的一种人们共同体。如前所述,其与国家有密切的关系,故而用“族群”取代“民族”不可取,也无法实施。尤其在我们中国,每一个民族的地位都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后确认的,并且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给予法律保障。人们对此不能视而不见。我在1998年8月初访问美国华盛顿大学人类学系时,曾与郝瑞教授讨论这个问题,请美国学者在研究中国族群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族群与民族的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也就容易理解了。简言之,一个族群可能是一个民族,也可能不是一个民族;而民族不仅可以称之为族群,还可以包含若干不同的族群。
注释:
[1]参见Robert H.Winthrop,Dictionary of Conception Cultural Anthropology,greenwoodpress,1991,pp.94-95。转引自牟小磊硕士论文:《“中国少数民族”的族性过程与研究策略》(1997年打印本)。
[2]参见[美]郝瑞:《民族、族群和族性》,《中国人类学会通讯》第196期。
[3]参见Robert H.Winthrop,Dicionary of Conception Cultural Anthropology,pp.94~95。转引自牟小磊硕士论文:《“中国少数民族”的族性过程与研究策略》(1997年打印本)。
[4]转引自M.c.史密斯:《美国的民族集团和民族性》,《民族译丛》。1983年第6期。
[5]Barth,F.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Waveland pess,Inc.,1996.转引自[挪威]弗雷德里克·巴斯着,高崇译、周大鸣校,李远龙复校:《族群与边界(序言)》,《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6]参见Barfield,Thomas,ed.,The Dictionary of Anthropology,Blackwell Publishers,1997。转引自周大鸣:《论族群与族群关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7]参见Themstrom,Stephan,ed.,Harvard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Ethnic Groups,1980。转引自周大鸣:《论族群与族群关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8]参见Nathan Glazar&Daniel P.Moynihan,Ethnicity Theory and Exprience,HarVard Univercity Press,1975。转引自周大鸣:《族群与文化论——都市人类学研究(上)》,《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9]参见Stephen Cornell,The Variable Ties that Bind:Contend and Circumstance in Ethnic Process,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Volume 19,Number2,April 1996。
[10]Scymour Smith,Charloue,Dictionary of Anthropology,Macmillan,p.95.1986.转引自孙九霞:《试论族群与族群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1]参见Negata,Judith,In Defense of Ethnic Boundaries:The Changing Myths and Charters of Malay Identity,in Ethnic Change,Charles F.Keyes,ed.Sharp Publishers.Inc..1987,p.37。转引自牟小磊硕士论文:《“中国少数民族”的族性过程与研究策略》。
[12]参见Charlesf.Keyes:Ethnic Adaptation and:Identity:The Karen on the Thai Frontiev With Burma,1979。转引自乔健:《族群关系与文化咨询》,周星、王铭铭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讲演集(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3页。
[13]参见[美]郝瑞:《民族、族群和族性》。《中国人类学通讯》第196期。
[14]参见[科]穆罕默德·哈达德着、晓兵摘译:《科威特市的民族群体和民族等级结构》,《民族译丛》1992年第5期。
[15]Marx Weber,The Ethnic Group,In Parsons and Shils Etal(eds),Theories of Society,vol,1,The Free Press,1961,p.306.转引自孙九霞:《试论族群与族群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6]孙九霞:《试论族群与族群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7]参见彭英明、徐杰舜:《从原始群到民族——人们共同体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2页。
[18]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见《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86页。
[19]彭英明、徐杰舜:《从原始群到民族——人们共同体通论》,第189页。
[2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7页。
[21]同上,第148页。
[22]同上,第2页。
[23]张敦安:《国家在民族形成中的作刚探究》,《民族学研究》第8辑,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页。
[24]参见周星:《民族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92页。
[25]同上,第31页。
[26]周大鸣:《现代都市人类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
[作者简介] 徐杰舜,广西民族学院教授。广西南宁,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