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戎主张对我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用“族群”而不是“民族”来称谓。马戎的“族群观”,其出发点是要淡化民族问题的政治色彩,避免民族问题的“政治化”;其理论基础是“国族”概念(我理解的“国族”是指由一国领土上全体公民所共同组成的、分享着同样的政治认同感的人们共同体,它不应被狭隘地理解成构成主权国家的主体民族,而应该是该国全体民族在相互依赖和共生共长基础上的总体表现),而“族群”这一概念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华民族是“国族”,是nation;而56个民族是“族群”,是ethnic group。
费孝通先生(1997)谈到:“我以为西方民族理论中将‘共同地域’作为民族特征和政治观念中将国家和领土密切结合在一起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这种观念,使民族要和国家结合成为民族国家,进而要求国家领土的完整,这不就成了当前西方民族纠纷连绵不断、民族战争至今未息的一个原因么?”费老的话一语中的,即应从西方民族理论体系方面寻找原因。但问题是当今世界西方国家的话语霸权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得了的,发达国家制定规则,边缘国家亦步亦趋,在暂时无法传递我们自己的话语体系时,也只有遵循西方话语体系对自己的话语进行一定的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讲,马戎主张“族群”的举措其实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庞中英(1996)认为“民族”的核心含义在与强调它是由“公民”而非一般的“人们”组成的团结与认同的组织形式,因而其核心在于“民”。全面理解中文中的“民族”,它确实包含了“人民”和“族类”两种含义,是由“民”和“族”两个东西化合而成,反映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因而,中国境内的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都应是英文的ethnic group(族群)而非nation(民族),但由汉族为主体结合了其他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却是一个nation(民族)。现实中使用的中文“民族”一词实际上是个广义概念,涵盖了两种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的东西,这样也导致了人们在探讨民族和民族主义等问题时不能有一个基本一致的民族概念。
庞中英的观点实际上是比较赞同西欧国家建立在立宪意义上的民族,即强调一块国土上的所有人口为一个民族,以宪法为基础的立宪民主制以及相应的政治文化是民族之所以为民族的关键。这同马戎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即均强调包括汉族在内的全体民族,也就是中华民族,为国族(nation),其基础是对国家所代表的共同的政治文化的认同与分享;而其下的56个民族应视为“族群”。无独有偶的是,孙建中(1999)在一篇论述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文章中谈到:“为创建一个主权国家而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每一个民族,当主权国家组成以后,都应逐步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民族,简称为国族(nation)。它不应被狭隘地理解成构成主权国家的主体民族,而应该是该国全体民族在相互依赖和共生共长基础上的总体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独立、民族自决,实际上意味着这个国土上由全体人民所共同组成的统一的民族获得国家主权,而不是国内各民族的分离。在当前西方国家借助人权、民族自决等旗号颠覆、分裂别国的情况下,坚持国族概念和理论、淡化民族问题的政治色彩、抑制国内的民族主义诉求,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这个角度,我们就应该更能够理解上述几位学者的“族群”主张了。
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主张使用“族群”概念,主要考虑的是这一概念的较为宽广的能指性。孙九霞(1998)认为可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族群定义,既可以等同于我国的民族一词,也可以指民族的下位集团“民系”,如“客家人”等,还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如华人族群等。这种界定看似宽泛,但实则有很大的适用性,如同文化的定义一样,尽管无所不包,但在具体操作上很容易把握其具体含义,不会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发生歧义。持类似观点还有李远龙(1999)、高崇(2001)等。
第四类观点:反思论——认为“族群”概念的背后是弥漫在全球范围内的西方话语霸权,是一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平等的全球对话。
部分学者对当今西方国家借助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文化价值观的战略行为进行了思考,实际上“族群”概念及其相关的学术之争也是这样一个过程的体现。这类学者以纳日碧力戈为代表。
纳日碧力戈(2001)提出:一个多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变,先是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后是大国的数字化霸权、炮舰加“文明”,几乎没有给“小国寡民”和“传统社会”留下什么生存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族群”概念在“民族”概念之后进入了许多非英美世界,尽管其能指和所指并不完全符合当地社会的习惯,从而使外来的“族群”概念更加复杂。后者为了加入“族群”之林,一方面要改变自己的传统话语,另一方面也要“修身养性”,改造自我,不断重塑本土形象。前者制定规则,后者疲于应对,“族群”概念注定将长期是一场权力话语和一场不平等的对话。
四、结语
从前面我们对这场争论的简单总结中可以看到,这场争论的焦点绝不仅仅是“族群”与“民族”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也不仅仅是为了避免对外交流时的概念分歧,客观上讲“族群”与“民族”的概念之争实质上已经波及我国传统民族理论架构的根基,甚至牵扯到了对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新思考。
时至今日,“族群”与“民族”的概念之争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了,然而始终没有完结,有关各方观点对立,莫衷一是。给这场争论下个结论,远非笔者能力之所及,这里只想谈几点个人意见。
(1)虽然关于两个概念的学术之争历十余年而未了,但是这场学术论战对我国民族学、人类学的发展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虽然其中夹杂着许多无意义的、纯粹的就概念而概念的讨论,但也不乏真知灼见。我们回首过去,就可发现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国民族学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族理论架构得到了进一步充实与发展,因此这种学术探讨十分有意义。
(2)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学术理论、研究方法时,应侧重对其理论背景、发展源流及其内在含义进行剖析,而不能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的方式;另外,借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来完善发展我们的学科理论体系,而不是仅仅为了否定;同时,也应注意,学术沟通应该是双向的。
(3)学术从来不是与其他领域毫无关联的自闭系统,学术争论总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发展成为学术思潮,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社会思潮,进而去影响现实,这是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规律。同样,“民族”与“族群”的概念之争尽管目前还仅停留在学术层面,但最终影响或冲击社会现实势之必然。因此,我们对此必须加以重视,诚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概念之争的背后牵扯到复杂的社会群体利益,甚至涉及对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反思,因而它绝不仅仅是场纯学术性的争论,对其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必须加以重视,并有必要加以引导。
注释:
[1]本文是国家民委民研中心的内部参考资料《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研究热点综述》的一部分,现发表出来,供大家参考。由于是从中摘录出来,并非独立成篇,因此在行文上不尽规范,望读者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