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棠心语(下)
7575800000033

第33章 依法编史修志,资政存史育人

(2006年7月20日)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修志工作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新方志编修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部门配合的修志工作格局,经过全省广大修志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首轮修志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读志、用志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第一轮修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志书编纂已全面展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修志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既是发展地方志工作的根本保障和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我们工作的权威依据。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我们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修志经验,对照《条例》,寻找工作差距。目前,全省三级志书编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市州落后于县区,省直部门落后于市州。主要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对修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修志是史志部门的事,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修志工作统筹协调不力,条件保障不到位,整体进度缓慢。今天我们学习《条例》,就是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抓紧抓好甘肃省第一轮修志收尾工作,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努力营造地方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的内容十分全面,既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等,又进一步明确了修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官”职、“官”责,界定了地方志的内涵,对地方志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编辑和出版、审查和验收、管理和使用、违法处罚和表彰奖励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全省地方志工作部门要集中一段时间,举办修志人员培训班和业务讲座,组织全体修志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使广大修志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掌握重点,用好《条例》。在学习中要注意联系实际,大力宣传修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修志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果,宣传修志为社会现实服务的典型事例,对学习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把学习宣传工作引向深入。各级政府也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带头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把全省广大修志工作者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统一到《条例》规范性要求上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修志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还要邀请一些老同志、修志专家和法律专家,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我们加深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还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地情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条例》,促进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尽可能地提高《条例》的普及率和公众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大好局面,努力营造地方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史志办要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全省修志工作实际,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以解决甘肃省修志20多年来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推动全省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当前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不是一项临时性任务,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是长期的连续性的文化建设事业。

按照《条例》的要求,甘肃省有的市县还存在着地方志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地方还没有按要求设置史志工作机构。名不正则言不顺,机构不健全,人员不齐备,就无法开展有效的修志工作,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了全省修志工作的整体进度。请省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与省史志办共同商讨,妥善解决好全省修志机构问题。机构问题解决了,修志工作才有组织保证,修志任务才能落到实处。今天参加会议的市、县同志,回去后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使他们更多地了解修志工作,提高对修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强化“官”职“官”责观念,履行“官书”“官修”责任,真正解决机构不全、人员不齐问题,切实推进修志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修志工作经费。《条例》明确规定,修志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甘肃省首轮修志的成功经验就是坚持了“一纳入、五到位”,把修志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坚持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这既是首轮修志的工作经验,也是我们今后贯彻落实《条例》的进一步保证。目前,全省仅有少数地方能够足额拨付修志经费,大部分地方的修志经费不足或呈空缺状态,这直接影响了修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修志队伍的稳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解决落实修志经费提供了法律依据,请各级财政部门与地方志工作部门协商,从2007年起要把修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尽快扭转目前经费不足或空缺的现状。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积极努力,争取多渠道争取所需经费。还要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勤于汇报,多做宣传,多做解释,让他们多了解修志工作,多了解修志工作中的困难,争取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这样解决起来就比较顺畅了。

三是要严格执行法定修志工作程序。有些部门和单位在修志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能依法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未经上报审批,就擅自出版发行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今后的修志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地方史志办公室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修志主管部门,要增加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一面加强组织管理职能,一面加强业务编纂职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提高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依法资政水平,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史志工作,省史志办要深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解决修志工作中执行法定程序不严的问题,增强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

四是要增强志书精品意识。质量是志书的生命,有了质量保证,志书才能长存于世,发挥应有的作用。个别单位为了急于出书,不顾志书质量,出版的志书不符合历史、法律、军事和保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有些志书还存在明显的民族倾向和民族歧视。尽管这是个别问题,但是负面影响很大,这不但降低了志书的可信度和实用性,而且还损害了志书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各级修志机构和修志工作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本着对党、对人民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下决心把志书编纂成学术著作,打造成精品工程,使出版面世的志书无论是在内容、形式、记述手法上,还是在装帧设计、出版印刷上,经得起历史检验,切实做到可信、可用、留传于世。

(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