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棠心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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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求真存实,鉴往昭来(1)

(2005年5月)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宗教的发展,经历了不同形态下的历史阶段。在我国现阶段,宗教的存在和发展、演变是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保持宗教的正常活动,维护宗教的合法权益,宗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甘肃省是一个多宗教的省份,宗教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道教、佛教(包括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是甘肃省的五大宗教。除道教发端于国内,其余各宗教都是由国外传入的。道教在我国的产生有1700年左右的历史,汉传佛教在甘肃省有2000年左右的历史,藏传佛教(即喇嘛教)约1200年前已传入甘肃,伊斯兰教有1400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主要是近代大量传入并获得较大的发展。

甘肃省又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信教人数众多。伊斯兰教在回、东乡、保安、撒拉、哈萨克等少数民族中几乎为全民信仰;藏传佛教即喇嘛教在藏、蒙古、裕固、土等少数民族中几乎为全民信仰;汉传佛教和道教为汉族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信仰者主要是汉族,在有的少数民族中也有少数人信仰。全省信教人数约300万,其中信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人口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6%左右。宗教在甘肃省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不仅信仰人口众多,而且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甘肃省各宗教都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宗教上层往往成为统治阶级操纵信教群众的代理人,外国殖民主义势力通过宗教来控制广大信教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深刻变革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甘肃省的宗教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在:在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废除了封建宗教特权,包括寺院设立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废除了寺院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缔了非法经济活动,宗教不得损害社会生产,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寺院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清真寺不得强迫群众参与宗教活动,喇嘛有还俗的自由;废除了寺院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家族制度、管家制度、等级制度、赏罚制度和寺院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在道教和汉传佛教中,也进行了民主改革,使之摆脱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清除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势力,实行了天主教独立自主和自办教会,基督教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成为甘肃省教徒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家采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宗教界的一些代表人物被安排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有关人民团体,发展了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但自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开始出现,1958年在反封建斗争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曾发生了一些严重失误,犯了扩大化的错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宗教问题上采取行政手段和强制措施,企图消灭宗教,严重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给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带来严重损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迅速得以恢复。甘肃省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开放寺院、道观、教堂,恢复和建立各级宗教爱国组织,妥善安排宗教界人士,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时期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教育,加强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团结和依靠宗教上层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抵制国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开展宗教界的国际友好交往活动,使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了新的发展,在维护全省的安定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社会的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宗教的活动很快恢复正常。

宗教问题,既是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是关系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大事。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尽管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社会根源和人的认识、心理根源依然存在。

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仍然会长期存在,这就存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我们强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以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把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包括各宗教信徒的共同愿望,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在国家富强、民族昌盛、社会繁荣进步的理想与实践方面,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积极的,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同时,宗教的一些积极的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有自然适应的特点。当然宗教中的一些消极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有不相适应的一面,但适应的方面是基本的、主导的方面。由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要长期存在,我们必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积极的一面,减少宗教消极作用的一面。事实上,宗教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它自身也有适应社会发展的特点。随着世界范围内宗教世俗化趋势的出现和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宗教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某些较大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是一个极其复杂和困难的过程,要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经过一个很长的时期,在党的正确引导和宗教界长期不懈的努力下才能得以完成。我们应当推动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逐步去掉宗教中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成分,发扬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中某些积极因素,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对宗教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